智通財經APP訊,常山北明(000158.SZ)發佈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河北證監局”)下發的《河北證監局關於對石家莊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4]51號)、《河北證監局關於對祕勇、李鵬韜採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2024年11月13日,公司與石家莊常山恆新紡織有限公司簽訂職工勞動關係變更經濟補償金合同,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金額共計9,246.30萬元,公司未按規定披露訂立上述經濟補償金合同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祕勇、李鵬韜作爲公司時任董事長、董事會祕書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河北證監局決定對上述人員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