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168財經報社(香港)訊 中國人民法院報週五(9月1日)刊文《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認定及涉案財產處置問題》,現行法律政策並未將比特幣定性爲非法物品,稱虛擬貨幣具有經濟屬性可歸屬爲財物,因此中國相關主體持有的虛擬貨幣,仍屬於合法財產,受到法律保護。文中建議,虛擬貨幣涉案款物不可一律予以沒收或者發還。
筆者贊成將通過騙取、盜竊、搶劫等非法方式取得他人虛擬貨幣的行爲與計算機信息系統類犯罪行爲,認定爲法條競合關係,而非想象競合關係的意見。對於盜竊虛擬貨幣等,數額未達到入罪標準的,不能退而求其次,按照計算機信息系統類犯罪定罪處罰。
此外,文中建議以合法性的基本立場處理涉案款物,筆者認爲對於涉虛擬貨幣的犯罪行爲,涉案款物並不可一律予以沒收或者發還,應當在刑事、民事法秩序統一的基礎上,分別予以對待,做到個人財產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均衡保護。
文章提到,虛擬貨幣成爲違法犯罪「幫兇」趨勢愈加突出,全球涉虛擬貨幣犯罪交易額從2020年的84億美元上升至2022年的206億美元,創歷史新高。當下,中國司法實踐對涉虛擬貨幣犯罪的行爲定性、涉案款物處理等問題上,分歧日益顯現,有必要進一步釐清虛擬貨幣的刑法屬性及涉案財產處置問題。
(來源:中國人民法院報)
第一種意見認爲,虛擬貨幣僅是存情於計算機系統內的電子數據,時下更是作爲非法貨幣在中國「黑市」流通,大都充當違法犯罪支付手段、境外資金非法入境媒介等「黑灰」角色,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應當認定爲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第二種意見認爲,虛擬貨幣屬於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價值,且從司法解釋關於盜竊、搶劫等違禁品定盜竊、搶劫罪的規定看,也應當將虛擬貨幣認定爲刑法意義上的財物。但鑑於中國現行政策禁止虛擬貨幣流通,不宣將其認定爲合法財產予以保護。
第三種意見認爲,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且屬於合法財產,除非其被持有人用於違法犯罪或直接源於持有人的違法犯罪等,否則應當保護虛擬貨幣持有人的財產權益。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並強調虛擬貨幣具有經濟屬性可歸屬爲財物。
「虛擬貨幣本身具有使用價值。法定貨幣特別是紙幣(具有收藏價值的除外),除了具有價值尺度、交換媒介、支付手段等法定功能之外,其本身並不具有一般性使用價值。但虛擬貨幣不同,其本身可以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筆者強調。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衆號在8月早些時候發佈《關於跨境賭博治理問題調研報告》,報告指出,博弈集團正利用區塊鏈、加密通訊、加密貨幣等新興技術將業務從線下轉向線上隱蔽運作,逃避打擊。此類犯罪還涉及信息網絡犯罪等黑灰產業。
報告中也提到,2021年以來跨境博弈犯罪案件數大幅增長,預計2023年將保持高位態勢。新型博弈方式導致涉案金額增多,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數大增。
(來源:微信公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