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財政部發布《關於新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企業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當以本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爲依據,以未分配利潤負數衝減至零爲限,依次衝減任意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衝減股東投入形成的金額確定、由全體股東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後,資本公積金餘額不得爲負。
原文如下:
財政部關於新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對企業出資形式、利潤分配等有關規定進行了調整,現就相關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問題
(一)企業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當以本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爲依據,以未分配利潤負數衝減至零爲限,依次衝減任意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衝減股東投入形成的金額確定、由全體股東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後,資本公積金餘額不得爲負。
(二)使用特定股東專享或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當取得權屬方或用途設定方的同意。
(三)企業董事會應當制定公積金彌補虧損方案,說明虧損的主要構成、彌補虧損的原因、金額和方式等,形成董事會決議,提交股東會審議批准。
二、關於以非貨幣資產作價出資問題
(一)企業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接受股東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並作爲設立或增資事項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二)股東擬出資的股權、債權資產權益實現可能存在瑕疵的,企業應當取得專業法律意見。
三、關於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餘額處理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公司法組織形式、組織結構及其活動準則的,其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如爲結餘,轉爲法定盈餘公積金管理使用;如爲赤字,依次衝減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衝減後仍有赤字的,轉入未分配利潤,用以後年度實現的稅後利潤彌補。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結餘,繼續作爲負債管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印發之日前企業對上述問題已進行相關財務處理的,應調整至滿足本通知要求。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向我部反映。
本文編選自“財政部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徐文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