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1月6日,財政部等四部門發佈《關於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4年年報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企業應當對收入確認採用時段法還是時點法進行判斷。企業不得通過隨意調整收入確認方法提早、推遲確認收入或平滑收入。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判斷是否能合理確定合同履約進度,並考慮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的性質,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中適合的方法確定履約進度。對於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準確判斷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的時點。
其中,涉及客戶初驗、終驗等環節的,企業應當結合驗收程序內容、實質要求情況以及相關商品的定製化程度等情況,綜合判斷有關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的時點,不應僅基於初驗、終驗等環節簡單認定控制權轉移時點;對於採用售後代管、附擔保回購條件、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等特殊安排,企業應當結合經濟實質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
原文如下:
關於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4年年報工作的通知
財會〔2024〕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資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資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中國證監會各監管局,有關企業,有關單位: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堅決打擊和遏制財務造假行爲,按照新會計法有關要求,強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貫徹實施,加大對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環節的管理和指導力度,督促相關企業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紮實做好2024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下簡稱年報)編制等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編制2024年年報應予關注的準則實施重點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下簡稱財務報告),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一致,不得提供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同的財務報告。企業編制年報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不得編制或提供不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的會計信息。在此基礎上,需要特別關注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數據資源,資產減值,收入,債務重組,政府補助,金融工具,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合併財務報表,關聯方及其交易,終止經營,報表編制等領域的下列重點:
(一)關於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財會〔2014〕11號)的相關規定,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並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在判斷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重大影響時,企業應當綜合考慮所有事實和情況,對其是否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來作出恰當的判斷。企業不應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監事、增加或減少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等個別事實爲依據作出判斷。
企業採用權益法對被投資單位進行後續計量時,對於投資方與其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應享有的比例計算歸屬於投資方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在此基礎上確認投資收益。
(二)關於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確認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財會〔2006〕3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財會〔2024〕24號)等相關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只有存在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纔可以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成本模式轉爲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爲會計政策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號)處理。已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爲成本模式。
(三)關於數據資源。
企業對於數據資源應當結合經濟實質,按照《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23〕11號)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對於符合無形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爲無形資產;對於企業日常活動中持有、最終目的用於出售的數據資源,符合存貨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爲存貨;數據資源成本或者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對於確認爲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應當結合不同類型數據資源經濟利益預期消耗方式確定相應的攤銷方法。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23〕11號)、《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號)等相關規定,對企業內部數據資源研究開發項目支出資本化條件進行判斷,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數據資源不應確認爲資產。企業應當加強數據資產相關成本管理,夯實數據資產成本覈算基礎。
(四)關於資產減值。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06〕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財會〔2006〕3號)等相關規定,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且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對存貨跌價準備、長期資產(如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使用權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減值準備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合理確定關鍵參數,正確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或估計長期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充分、及時計提減值並披露與減值相關的重要信息;估計可收回金額時通常不應使用重置成本法。
1.關於資產組。企業在減值測試時應當正確認定資產組,資產組一經確定,在各會計期間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式應當與其賬面價值的確定基礎保持一致,例如,承租人在確定包含租賃業務的資產組是否包含租賃負債時,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式與相關資產組賬面價值的確定基礎應當保持一致。
2.關於商譽減值。因企業合併形成的商譽,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商譽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在商譽減值測試時,因企業合併形成的商譽的賬面價值,應當自購買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購買方預計能夠從企業合併的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企業後續因重組等原因改變其報告結構而變更商譽分攤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應當證明其合理性並作出審慎判斷。
(五)關於收入。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收入準則)等相關規定,判斷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是否適用收入準則。
1.關於時段法和時點法。企業應當對收入確認採用時段法還是時點法進行判斷。企業不得通過隨意調整收入確認方法提早、推遲確認收入或平滑收入。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判斷是否能合理確定合同履約進度,並考慮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的性質,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中適合的方法確定履約進度。對於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準確判斷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的時點。其中,涉及客戶初驗、終驗等環節的,企業應當結合驗收程序內容、實質要求情況以及相關商品的定製化程度等情況,綜合判斷有關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的時點,不應僅基於初驗、終驗等環節簡單認定控制權轉移時點;對於採用售後代管、附擔保回購條件、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等特殊安排,企業應當結合經濟實質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
2.關於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企業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相應採用總額法或淨額法確認收入。部分行業如貿易、百貨、電商、來料加工、廣告營銷、互聯網平臺等應對此予以特別關注,企業應當結合銷售業務的商業模式等相關事實和情況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通過“空轉”、“走單”等方式開展的虛假貿易業務不符合收入準則總額法的確認條件。
3.關於合同履約成本。對於企業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在採用產出法確定履約進度時,如果企業爲履行該履約義務實際發生的成本超過了按照產出法確定的成本,這些成本是與過去已履行的履約情況相關的支出,不會增加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包括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不應作爲資產確認,而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六)關於債務重組。
企業以存貨清償債務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財會〔2019〕9號)進行會計處理。
(七)關於政府補助。
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對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所歸屬的類型作出判斷,區分收入、政府補助和政府的資本性投入等不同情況,並分別進行相應會計處理。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不符合無償性特徵的,不屬於政府補助。
企業應當按照經濟實質對政府補助是否與日常活動相關進行判斷,並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對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嚴禁不經判斷或隨意判斷就將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對與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或衝減相關損失,不得通過“其他收益”科目覈算。企業應當合理確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損益的時點,不得提前或延後。
企業應當嚴格審覈把關,對於政府補助的種類、金額應當按照“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兩類彙總信息進行披露。
(八)關於金融工具。
1.關於金融工具的分類和計量。企業應當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等有關規定,劃分金融資產的類別,不得隨意進行分類和重分類。僅在有限情況下,權益工具的投資和與此類投資相聯繫的合同的成本方可代表對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當成本不能代表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時,企業應當對權益工具的投資和與此類投資相聯繫的合同以恰當的方法進行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應當以預期信用損失爲基礎對以攤餘成本計量的應收款項、合同資產以及相關貸款承諾、財務擔保合同等計提減值準備,不得以其信用風險較低爲由不對其計提減值準備。在計量預期信用損失時,企業應當恰當考慮屬於合同條款組成部分的信用增級所產生的現金流量。
2.關於應收賬款的終止確認。企業通過保理、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轉讓應收賬款,應當根據相關合同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其合同形式,判斷該轉讓是否導致應收賬款的終止確認。
3.關於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所反映的經濟實質,綜合判斷相關合同條款是否導致企業存在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將所發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劃分爲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九)關於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應當正確區分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並進行相應會計處理。企業既有會計政策具體應用於新情況,僅運用結果發生變化、而未變更會計政策的,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因本期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採用新的會計政策,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例如,對於企業補繳的稅款、質量保證費用的實際發生額與前期預計數的差額等,如果企業前期根據當時的信息、假設等作了合理估計,在當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設等對前期估計金額作出調整,則應當作爲會計估計變更處理,否則應當作爲前期差錯更正處理。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充分披露與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有關的信息,例如因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的,應當披露當期和各個列報前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目名稱和調整金額等信息。
(十)關於合併財務報表。
企業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按照控制定義的三要素判斷企業是否控制被投資單位。企業在判斷是否擁有對被投資單位的權力時,應當僅考慮與被投資單位相關的實質性權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企業不應僅以子公司自願破產或停業、簽訂一致行動協議、董事會席位變動、股權比例變動或修改公司章程等個別事實爲依據,隨意改變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爲基礎予以確定,不僅包括根據表決權(或類似權利)本身或者結合其他安排確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於一項或多項合同安排決定表決權的結構化主體。被投資單位爲已預先設定主要經營活動的項目公司時,企業不應僅以被投資單位是項目公司、不存在相關活動爲由認定對項目公司不具有控制。
母公司應當以自身和其全部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爲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統一子公司(包括境外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正確抵銷內部交易的影響,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十一)關於關聯方及其交易。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06〕3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號》(財會〔2017〕19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財會〔2019〕21號)的相關規定,正確判斷關聯方關係和關聯方交易,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進行相應披露,尤其是大股東抽逃出資、違規佔用子公司資金等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披露。
(十二)關於終止經營。
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財會〔2017〕13號)的規定,判斷已經處置或劃分爲持有待售類別的組成部分構成終止經營的,應當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
(十三)關於報表編制。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財會〔2014〕7號)、財政部發布的財務報表格式等相關規定編制2024年年度財務報表,披露財務報表附註相關信息,企業在信息披露時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信息安全。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結合資產的主要用途及日常活動等合理確定相關資產分類,並在前後各期保持一致,不得僅因爲持有意圖臨時發生改變等個別因素隨意對資產進行重分類。
二、切實加強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認真紮實做好企業2024年年報工作
(一)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會計準則,加強內部控制,全面提升2024年年報質量。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各類企業應當以會計信息質量爲核心,切實履行會計信息質量主體責任,持之以恆抓好年報編制工作。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企業應當加強對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近年來年報工作通知相關重點內容等的學習理解,準確把握有關具體要求,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和經濟實質,綜合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合理作出判斷,並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對近年來問題多發頻發的重點領域,加大會計覈算和報表編制審覈力度,確保年報數據真實準確,嚴防會計信息失真。企業應當加強業務真實性和風險充分識別的管理力度,嚴防大股東通過各種形式套取資金;嚴禁通過各種形式掩蓋風險和損失;嚴禁曲解企業會計準則設計實施複雜交易調節利潤、虛假轉讓資產、規避監管要求;嚴禁虛列經濟事項套取資金。企業的財務數據應當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能力,嚴禁財務造假、粉飾包裝、突擊業績等行爲。
執行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評估機制,明確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科學認定內部控制缺陷,強化內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真實、完整、準確編制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充分發揮內部控制在提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防範財務舞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應當按照《財政部 中國證監會關於強化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內部控制建設 推進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的通知》(財會〔2023〕30號)的有關要求,披露經董事會批准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提高審計質量,充分發揮社會審計鑑證作用。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緊抓質量提升主線,守住誠信操守底線,築牢法律法規紅線,充分發揮審計鑑證作用,持續提升審計質量。有關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財會〔2023〕4號)等規定,做好年報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披露、輪換等工作,依規及時披露審計機構聘任、履職等有關信息,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公平競爭,推動提升年報審計質量。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健全年報審計相關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審計輪換規定,加強獨立性管理,不得以或有收費方式提供審計服務,不得爲審計客戶代編財務報表或從事與鑑證業務存在獨立性衝突的非鑑證業務等。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強業務風險分類管理,提高風險意識,強化全流程審計職業懷疑,業務承接及保持時應充分評估客戶誠信狀況,加大反舞弊資源投入。
會計師事務所在進行年報審計時,應當警惕企業業務造假觸發財務造假、濫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造假、利益相關方配合造假等風險,重點關注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編制、收入確認、減值計提、數據資源會計處理等易發生錯報的領域,重點關注虛假貿易、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票據交易、工程施工、集團審計、境外業務等業務,重點關注虛構收入、會計操縱、財務洗澡、資金佔用、業績變臉、重大會計差錯、大額資金流出、退市風險等問題,及時有效識別企業舞弊和財務造假行爲。對企業年報存在異常的,應當保持高度的職業懷疑,作出恰當的職業判斷,進一步執行審計程序,不應直接採用管理層聲明替代必要的審計程序。審計過程中,應當加強與審計委員會等治理層溝通,嚴格執行審計準則要求,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確保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撐審計結論和意見,客觀公正發表審計意見,注意審計意見的恰當性,切實提升審計執業質量。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準確評價專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確保獲取的審計證據充分、適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準確分析評估機構採用的評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設、關鍵參數的恰當性,有效識別、評估和應對因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積極開發和應用數智化反舞弊工具,加強對市場主體登記等相關公開數據的整合利用,提升對企業財務造假風險的識別和應對能力。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和相關執業準則要求,對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審計,同時關注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獨立客觀公正發表審計意見,提升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質量。
(三)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持續強化監管,有效促進提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各地方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宣傳貫徹,積極採取措施,加強協同配合,督促轄區內有關企業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加大對企業財務造假、有關機構配合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罰力度,將企業2024年年報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問題建議等,及時向財政部及有關部門報告。
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將繼續深入實施部門間年報通知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大協同配合力度,持續強化監督檢查,密切跟蹤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2024年年報編制、審計、決算等相關情況,加強信息共享與溝通,切實壓實企業財務報告編制者主體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責任、其他單位有關責任。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2024年12月26日
本文編選自“財政部”官網,智通財經編輯:李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