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11月1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擴大啓運港退稅政策實施範圍的通知》,其中提出,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啓運地啓運報關出口,由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承運,從鐵路轉關運輸直達離境地(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啓運港退稅政策。
原文如下:
關於擴大啓運港退稅政策實施範圍的通知
財稅〔2024〕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現將擴大啓運港退稅政策實施範圍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啓運地(以下稱啓運港)啓運報關出口,由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承運,從鐵路轉關運輸直達離境地(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啓運港退稅政策。
二、運輸企業及運輸工具。
運輸企業爲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運輸工具爲火車班列或鐵路貨車車輛。
三、出口企業。
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爲一類或二類,並且在海關備案(失信企業除外)。
四、危險品不適用啓運港退稅政策。
五、辦理流程。
(一)啓運地海關依出口企業申請,對從啓運港啓運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後,生成啓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
(二)海關總署按日將啓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加啓運港退稅標識)通過電子口岸傳輸給稅務總局。
(三)出口企業憑啓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出口企業首次申請辦理退稅前,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進行啓運港退稅備案。
(四)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信息、稅務總局清分的企業海關信用等級信息和啓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爲出口企業辦理退稅。
(五)啓運港啓運的出口貨物自離境港實際離境後,海關總署按日將正常結關覈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啓運港退稅標識)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按日將已退稅的報關單數據(加啓運港退稅標識)反饋海關總署。
(六)貨物如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啓運地或經停地海關應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並由海關總署向稅務總局提供相關電子數據。上述不再出口貨物如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出口企業應補繳稅款,並向啓運地或經停地海關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證明。
對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但自啓運日起超過2個月仍未辦理結關覈銷手續的貨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屬於上述第(六)項情形且出口企業已補繳稅款外,視爲未實際出口,稅務機關應追繳已退稅款,不再適用啓運港退稅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正常結關覈銷的報關單數據,覈銷或調整已退稅額。
六、在《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啓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號)第二條“政策適用範圍”的“(一)啓運港”中新增無錫(江陰)港。
七、《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實行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48號)所列啓運港,均可作爲經停港。承運適用啓運港退稅政策貨物的船舶,可在經停港加裝、卸載貨物。從經停港加裝的貨物,須爲已報關出口、經由上述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
將財稅〔2020〕48號文件第二條中規定的離境港“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保稅港區”修改爲“廣州南沙新港、深圳港(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小漠港區)”。
在財稅〔2020〕48號文件附件中增列汕頭市汕頭港、廣州市花都港、廣州市廣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門市江門高新港、欽州市欽州港、儋州市洋浦港爲啓運港。
八、各地海關和稅務部門應加強溝通,建立聯繫配合機制,互通企業守法誠信信息和貨物異常出運情況。各地財政、海關和稅務部門要密切跟蹤啓運港退稅政策運行情況,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稅政司、海關總署綜合司及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陸路啓運港退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9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增加陸路啓運港退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3〕50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11月12日
本文編選自“財政部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徐文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