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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創新航(03931)接獲福建高院做出的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布 2024-10-18 下午05:29
© Reuters.  中創新航(03931)接獲福建高院做出的一審《民事判決書》

智通財經APP訊,中創新航(03931)發佈公告,內容有關於2022年8月,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高院)送達的民事起訴書((2022)閩民初7號)。根據起訴書,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德時代,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碼爲300750)針對公司、中航鋰電(洛陽)有限公司(中航鋰電洛陽)及福州動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一家獨立於公司的汽車銷售商)就“動力電池封裝組件”(201320059664.6)(本次涉訴專利)提出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案件)的相關事宜。

本案經福建高院開庭審理,公司於2024年10月16日收到福建高院做出的一審《民事判決書》(本判決),主要內容如下:

1、 中航鋰電洛陽、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寧德時代專利號爲ZL201320059664.6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爲,即停止銷售或許諾銷售截至2022年7月18日生產製造的侵害本次涉訴專利產品的行爲;

2、 中航鋰電洛陽、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賠償寧德時代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805.11萬元及爲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0萬元;

3、 駁回寧德時代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9.43萬元,由寧德時代負擔人民幣26萬元,中航鋰電洛陽、公司共同負擔人民幣43.23萬元,福州動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000元。

動力電池領域的技術進步和產品迭代速度快,公司產品採用更先進的技術和結構設計,此外,本次涉訴專利已於2023年2月1日屆滿,不存在本判決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銷售或許諾銷售侵害本次涉訴專利產品的情形。本判決爲福建高院的一審判決,並非終審判決,上述判賠額是公司和中航鋰電洛陽共同承擔的金額,目前無需支付。本判決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公司將在上訴期內就該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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