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拓日新能(002218.SZ)發佈公告,公司於2024年9月3日收到深圳證監局出具的《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五奎、楊國強、餘永米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24〕172號)。
經查,公司於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報告》顯示,2023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爲2,310.91萬元,同比下降75.99%。經查,公司部分研發支出未達到資本化條件、部分固定資產不具備確認條件,上述會計覈算不規範影響業績預測的準確性,導致未按規定及時披露2023年度業績預告。
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十七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陳五奎、總經理楊國強、財務總監餘永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勤勉履職,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陳五奎、楊國強、餘永米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