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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支持自動駕駛汽車跑網約車

發布 2024-7-8 下午05:35
© Reuters.  北京:擬支持自動駕駛汽車跑網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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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獲悉,近日,北京市經信局就《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徵求意見稿)》對外徵求意見。條例指出,支持自動駕駛汽車用於城市公共電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網約車)、汽車租賃等城市出行服務等場景。

原文如下:

關於對《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的公告

爲推動自動駕駛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助力打造全球數字經濟標杆城市,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自動駕駛汽車立法的指示精神,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公開徵集意見時間爲:2024年6月30日至2024年7月29日。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30日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爲促進和規範自動駕駛汽車創新活動,推動產業發展和智慧交通建設,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自動駕駛汽車的通行、道路運輸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指的自動駕駛汽車包括具備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

自動駕駛汽車應當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道路內行駛。

第三條【總體原則】

本市自動駕駛汽車管理工作堅持發展與安全並重原則,鼓勵開展多種技術路線的創新活動,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本市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的發展,堅持市場主導、創新驅動、開放合作、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將推動發展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統籌全市區域佈局,優化發展環境。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交通運輸、公安交管部門建立自動駕駛汽車聯合工作機制,組織實施自動駕駛汽車相關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網信、政務服務和數據、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全市統籌規劃,根據區域特色和發展需求,完善工作機制,組織開展自動駕駛汽車創新活動。

第五條【京津冀協作】

本市加強與天津市、河北省在自動駕駛汽車領域的協同創新,推動政策互認、標準兼容、場景聯通、產業協作,支撐自動駕駛汽車創新活動多場景、跨區域應用。

第六條【行業組織】

鼓勵汽車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行業自律管理,研究制定團體標準、倫理規範,組織會員交流合作,建立爭議解決機制。

第二章 產業創新發展

第七條【創新研發】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引導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推進先進傳感器、汽車芯片、自動駕駛操作系統、自動駕駛算法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促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推進自動駕駛汽車領域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創新聯合體、共性技術研發平臺等建設,開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八條 【產業鏈發展促進】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推進完善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生態,支持自動駕駛汽車整車製造、自動駕駛座艙、自動駕駛解決方案以及感知、決策、通信、控制等關鍵零部件領域產業發展。

第九條【測試評價和認證能力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自動駕駛汽車整車及零部件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建設,組織制定自動駕駛汽車測試評價和認證規範,提升本市自動駕駛汽車整車及零部件測試評價和認證能力。

第十條【標準制定】

市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管、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制定與自動駕駛汽車相關的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檢驗檢測、自動駕駛地圖等領域的地方標準。

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行業協會等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數據利用】

支持自動駕駛汽車數據有序開放、授權使用和流通利用,建立健全自動駕駛汽車產業鏈上下游數據開發利用的合作機制。鼓勵市場主體開發數據服務產品,提供市場化、社會化的應用和服務。

第十二條【監管沙盒】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可以設立監管沙盒,爲自動駕駛汽車領域新技術、新場景、新產品、新模式提供包容審慎的監管環境。

第三章 基礎設施規劃建設

第十三條【通行區域/特定區域全域開放】

市人民政府根據自動駕駛汽車行業發展情況,結合本市智慧交通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自動駕駛汽車通行的區域、道路。

自動駕駛汽車通行區域、道路的具體範圍,由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按照確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則,結合自動駕駛相關技術和產品發展、通行影響、社會意見等因素初步擬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支持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完善的區域全域開放,分階段、按片區開放重點應用場景。

第十四條【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爲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預留空間。鼓勵充分利用現有路側基礎設施,進行智能化改造升級。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公安交管、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建設計劃,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服務管理平臺】

市人民政府統籌建設全市統一的自動駕駛汽車安全監測平臺和雲控基礎平臺。

安全監測平臺具備監測自動駕駛車輛運行安全狀態的能力,配合公安交管等部門開展交通違法處理、事故調查、原因分析、責任認定、應急處置等工作。自動駕駛汽車企業按照規定向安全監測平臺上傳自動駕駛汽車相關數據。

雲控基礎平臺與車輛、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邊緣計算系統和交通、城市管理等平臺實現安全接入和數據聯通,向車輛提供融合感知、協同決策與遠程管理服務,支持自動駕駛車輛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通信網絡】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結合自動駕駛汽車應用需求,建設低時延、高可靠的通信網絡。

第十七條【自動駕駛地圖】

本市根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授權,支持相關主體開展自動駕駛地圖應用試點,探索包括但不限於地圖快速更新技術、快速審圖模式、保密技術應用、地圖數據傳輸,促進和規範地理信息數據處理和自動駕駛地圖編制活動。

第十八條【基礎設施運營】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支持自動駕駛汽車技術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模式,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

第四章 創新活動規範

第十九條【創新活動階段】

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自動駕駛汽車,按照保障安全、循序漸進的原則,可以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道路運輸服務試點等創新活動。

第二十條【創新活動場景】

支持自動駕駛汽車用於以下場景:

(一)城市公共電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網約車)、汽車租賃等城市出行服務;

(二)除危險貨物運輸外的道路貨物運輸;

(三)擺渡接駁、環衛清掃、治安巡邏等城市運行保障;

(四)國家和本市支持開展的其他應用場景。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管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根據本市道路承載能力等實際情況,有序制定相關場景落地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創新活動管理】

市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管理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道路運輸服務試點等創新活動,開展以下工作:

(一)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的審覈、確認、監督、調整、暫停及終止;

(二)車輛登記;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和交通事故處理;

(四)運輸經營的主體資格審查;

(五)運營車輛條件的審查;

(六)安全員資質審查和培訓管理;

(七)運輸經營安全生產管理;

(八)創新活動有關的其他工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有自動駕駛創新活動實際管理能力的單位開展上述工作事項。

第二十二條【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和示範運營的申報確認制度】

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和示範運營實行申報確認制度。

開展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和示範運營的企業依照規定向市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相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取得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方可在規定的區域、道路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和示範運營的便利化措施】

對已經或者正在其他行政區域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和示範運營的自動駕駛汽車企業,申請在本市進行相同或者類似創新活動的,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異地創新活動結果,根據有關規定,簡化程序。

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服務試點】

道路運輸服務試點企業應當符合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道路運輸服務試點車輛應當經檢測合格,符合相應的車輛營運條件。市交通運輸部門應制定營運資質、車輛和人員要求、運營服務規範、監督管理等實施細則,爲符合條件的車輛和企業發放營運資質。

第二十五條【影響評估】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每年定期對自動駕駛汽車創新活動整體情況進行評估,形成年度報告報市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開。

前款規定的年度報告包括自動駕駛汽車相關創新措施的落實情況,對道路通行效率、公衆出行方式、汽車產業和創新科技發展的影響,良好實踐經驗以及不足。

第二十六條【駕駛人或(遠程)安全員】

利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創新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駕駛人或(遠程)安全員。

駕駛人或(遠程)安全員在創新活動期間應當監控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發現自動駕駛汽車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者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接管時,及時接管自動駕駛汽車,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交通違法行爲處理】

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爲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認定。

車內有駕駛人的,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理;車內無駕駛人的,對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事故現場處置】

自動駕駛汽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車內有駕駛人的,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警。車內無駕駛人的,(遠程)安全員應當立即報警,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對於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責任】

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未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現行規定承擔責任。

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屬於自動駕駛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向受害者進行賠償後,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等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條【行車安全】

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規定,同時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第二十二條規定取得臨時牌證的,應當按照要求放置、粘貼車輛號牌或者車輛標識;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二)在發生故障、不適合自動駕駛或者有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時,駕駛人或(遠程)安全員開啓危險警示燈、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採取降低速度、遠程接管等有效降低運行風險措施。

第三十一條【所有人/使用人/用戶安全】

自動駕駛汽車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完整、真實、準確、客觀地宣傳汽車自動駕駛功能;

(二)明確告知自動駕駛功能級別以及激活後的注意事項;

(三)按有關國家規定和標準進行汽車軟件升級;

(四)爲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查閱車輛運行數據提供查詢工具或者路徑。車輛所有人、使用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者死亡的,爲其近親屬提供查詢工具或者路徑。

第三十二條【網絡安全】

自動駕駛汽車企業應當依法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網絡安全評估和管理機制,提高網絡安全保護水平,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十三條【數據、個人信息安全】

自動駕駛汽車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制度,開展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和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重點加強重要數據和個人用戶數據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處理個人信息,不得采集與本車輛行駛和交通安全無關的信息,不得非法採集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涉及國家安全、用戶個人信息等數據泄露、損毀、丟失等情況時,自動駕駛汽車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自動駕駛汽車數據跨境傳輸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測繪安全】

利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地圖測繪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導航電子地圖製作測繪資質。利用自動駕駛汽車只對車輛及周邊道路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進行測定以用於在車端臨時構圖,且不在自動駕駛汽車上存儲,亦不向車外傳輸有關地理信息數據的除外。

具有相應導航電子地圖製作測繪資質的單位利用非本單位所有的自動駕駛汽車開展測繪活動的,應當依法採取技術措施、制定相關制度,以保障自動駕駛汽車傳輸到車外進行存儲和處理的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自動駕駛汽車企業應當依法採取技術措施、制定相關制度,保障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利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采集、存儲、傳輸和處理地理信息數據的行爲。

第三十五條【保險保障】

申請利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創新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運人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以及投保一定責任限額的其他交通事故責任商業保險或者向金融機構開立一定額度的交通事故賠償保函。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自動駕駛汽車特點的保險產品,爲自動駕駛汽車企業提供保險服務。鼓勵自動駕駛汽車企業與保險公司合作,共同開發適應自動駕駛汽車特性的保險產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功能型無人車】

功能型無人車創新活動期間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通行。

支持建設功能型無人車所需的停車位、交付設施、公共充電設施。

第三十七條【名詞定義】

本條例所稱道路測試,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區域範圍內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

本條例所稱示範應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區域範圍內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自動駕駛汽車載人、載物或特種作業運行活動。

本條例所稱示範運營,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區域範圍內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可以收費的具有試點、探索性質的自動駕駛汽車載人、載物或特種作業運行活動。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服務試點,是指具備自動駕駛汽車運營安全保障與風險承擔能力的主體,使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道路運輸服務。

本條例所稱功能型無人車,是指搭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通信與網絡技術,採用無駕駛艙設計,具備自動行駛功能,用於物流、巡檢、零售、環衛等特定用途的輪式設備。

本條例所稱自動駕駛汽車企業,是指提出自動駕駛汽車創新活動申請,組織創新活動並承擔相應責任的企業。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自動駕駛汽車是汽車產業發展的重要方向,是全球數字經濟標杆城市建設的重點工程,對於助推我市產業轉型升級,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首都高精尖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我市自動駕駛汽車發展成效顯著。2020年9月,本市率先規劃建設全國首個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圍繞“車路雲網圖”五大要素,開展車路雲一體化系統關鍵技術驗證。目前,北京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累計爲31家測試車企發放了道路測試的牌照,自動駕駛測試的里程超過2800萬公里,年內將實現全市600平方公里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全覆蓋。

爲進一步增強我市自動駕駛汽車技術創新能力,聚焦解決自動駕駛汽車商業化運營難題,有必要充分發揮我市地方立法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作用,爲開展自動駕駛汽車創新活動提供兼具確定性與開放性的管理框架,爲推動自動駕駛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立法思路

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科技創新爲驅動,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圍繞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發展需求,關注企業發展的痛點難點,按照“有限立法”原則,以問題爲導向,“小切口”突破,明確發展與安全並重、促進與規範並舉管理思路,銜接現行法律法規及國家智能網聯汽車准入與上路通行試點、車路雲一體化試點等政策,固化提升我市通過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建設形成的成熟經驗和核心制度,通過制定授權性、義務性、禁止性和宣示性規範,重點解決我市特定區域自動駕駛汽車創新活動面臨的主要問題,在堅守安全底線的基礎上,爲L3級及以上自動駕駛汽車市場主體提供清晰、透明、可預期的制度規範,同時給後續探索實踐預留空間,推動自動駕駛汽車創新管理、創新發展、創新應用。

三、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三十八條,從管理機制、產業創新發展、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創新活動規範、安全保障等方面進行法規制度設計。

關於管理機制。本部分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總體原則、政府職責等,提出市政府加強頂層設計,建立健全推進協調機制,將推動發展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明確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交通運輸、公安交管部門建立自動駕駛汽車聯合工作機制,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區域特色和發展需求,組織開展自動駕駛汽車創新活動。同時,明確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基本方向,規定在政策互認、標準兼容、場景聯通、產業協作四個方面開展區域協同。

關於產業創新發展。本部分對創新研發、產業鏈發展促進、測試評價和認證能力建設、標準制定、數據利用等進行了具體規定。明確提出支持創新研發,促進產業鏈發展,推進完善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生態;支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建設,提升北京本市自動駕駛汽車整車及零部件測試評價和認證能力;組織制定與自動駕駛汽車相關的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檢驗檢測、自動駕駛地圖等領域的地方標準;支持自動駕駛汽車數據流通利用,鼓勵市場主體開發數據產品並提供應用和服務;提出爲自動駕駛汽車領域新技術、新場景、新產品、新模式應用設立監管沙盒。

關於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本部分對通行區域、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建設、服務管理平臺等車路雲一體化建設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提出統籌規劃通行區域、道路,支持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完善的區域全域開放;明確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爲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預留空間,鼓勵充分利用現有設施改造升級;統籌建設全市統一的自動駕駛汽車安全監測平臺和雲控基礎平臺;鼓勵建設低時延、高可靠的通信網絡;支持相關主體開展自動駕駛地圖應用試點,充分發揮地圖支持作用。

關於創新活動規範。本部分對創新活動階段、創新活動場景、創新活動管理、申報確認制度、便利化措施、道路運輸服務試點等進行了規定。明確自動駕駛汽車創新活動包括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道路運輸服務試點四個階段;規定了創新活動場景,明確各相關部門開展管理工作具體內容;確立創新活動申報確定制度,規定申請程序,明確相關部門可開展便利化措施;建立創新活動整體情況定期評估制度,暢通公衆信息渠道;對駕駛人或(遠程)安全員進行規定,明確相關交通違法行爲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規則。

關於安全保障。本部分對行車安全、網絡安全、測繪安全、保險保障等進行了規定。明確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規定;對自動駕駛功能宣傳、軟件升級等事項進行規定;提出自動駕駛汽車企業落實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義務;明確地圖測繪活動安全規範,支持企業地圖衆源採集和車端臨時構圖;明確企業投保種類,鼓勵保險機構開發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

關於附則。對功能型無人車上路通行進行原則規定,明確規定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等名詞定義,並規定施行日期。

本文選自:北京市人民政府。智通財經編輯:葉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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