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1月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辦法》的通知。其中指出,推進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參與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支持內地和香港創投資本在河套共同設立試點基金,打造面向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的創投基金集聚地。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的投資者應當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境外投資者用於出資的貨幣應當爲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境外人民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境內投資者應當以人民幣出資。
原文如下: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辦法》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辦法
深金監規〔2024〕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中發〔2019〕32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2023〕11號)、《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銀髮〔2023〕42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鼓勵和引導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促進我市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市場發展,提升金融雙向開放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經試點聯合會商成員單位認定並按規定在本市發起設立試點基金,受託管理其投資業務的企業。本辦法所稱的試點基金,是指由試點基金管理企業依法發起,由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參與投資設立,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並進行股權投資或經許可的其他投資活動的企業。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是指參與認購本辦法規定試點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機構投資者等。
第三條 試點基金一般採用合夥制,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試點基金採用公司制、契約制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試點基金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內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應符合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有關規定。試點基金募集境外資金應遵守境外投資者所在地監管部門有關規定,鼓勵開展創業投資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備案爲創業投資企業。
第二章 試點運作
第五條 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前海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證監局、各區金融工作部門等單位建立聯合會商工作機制。各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各自職責共同推進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管理有關問題,試點工作聯繫部門設在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聯合會商工作機制配套指引另行制定,原則上自企業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指定平臺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聯合會商。
第六條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深圳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的試點工作由前海地方金融監管局協調推進,鼓勵前海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機制,制定面向香港投資者的配套工作指引,實施更高水平、更深層次跨境股權投資便利化試點,聯動發展打造前海深港風投創投集聚區,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創中心建設,優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冊的私募股權基金獲得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資格。
第七條 推進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參與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支持內地和香港創投資本在河套共同設立試點基金,打造面向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的創投基金集聚地。
第八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的投資者應當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境外投資者用於出資的貨幣應當爲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境外人民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境內投資者應當以人民幣出資。
第九條 試點基金可依法依規投資以下範圍:
(一)未上市公司股權;
(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發行新股、大宗交易、協議轉讓以及可轉換爲普通股的優先股和可轉債;
(三)可作爲上市公司原始股東參與配股,以上如構成對境內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應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四)不良資產投資;
(五)爲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諮詢;
(六)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試點基金投向應當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及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並可採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運作,可以參與投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
第三章 試點管理
第十一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應當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資金匯兌、信息報送等事宜。符合條件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在總量內發起設立一支或多支試點基金,靈活調劑單支試點基金規模,聯合會商機制也可批准設立單支試點基金。
第十二條 試點基金應委託取得託管資質的金融機構託管。
第十三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證監局等單位建立託管機構動態評估管理機制,對於不符合託管業務資質、不滿足託管業務能力要求、託管業務開展不審慎的金融機構,將按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不定期公示。
第十四條 託管機構須將試點基金投資款的繳入與其他資金的使用分開覈算,試點基金管理企業、託管機構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指定平臺報送資金匯兌、資金投向、投資收益等情況,並書面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等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可採取股權轉讓、減資、清算等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退出被投資企業,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利潤分配、減資和解散清算。
第十六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應當持續合法合規運營,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方式開展聯合監管和動態監管,加強地方金融風險防控,打擊以股權投資、私募基金名義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金融活動。
第十七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相應職責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關於印發<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的通知》(深金監規〔2021〕1號)同時廢止。
《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12年,我局出臺了《關於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深府金髮〔2012〕12號),正式啓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以下簡稱QFLP試點)工作。2017年和2021年,我局先後兩次進行修訂,出臺了《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深金規〔2017〕1號)、《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深金監規〔2021〕1號)。總體來看,QFLP試點工作平穩有序,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優勢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對於吸引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股權投資機構來深集聚、打造國際風投創投中心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期,《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2023〕11號)、《國務院關於印發<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23〕12號)、《關於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銀髮〔2023〕42號)等文件相繼印發實施,爲迅速響應上級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相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我市試點環境,經市政府同意,我局修訂印發《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辦法》。
二、修訂目標
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鼓勵和引導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促進我市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市場發展,提升金融雙向開放水平。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優化調整試點名稱及登記備案要求。對照國發〔2023〕11號文件,將QFLP試點中文名稱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調整爲“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並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要求,明確規定“試點基金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內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應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有關要求”。
二是明確支持前海、河套區域試點工作。鼓勵前海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機制,制定面向香港投資者的配套工作指引,實施更高水平、更深層次跨境股權投資便利化試點,聯動發展打造前海深港風投創投集聚區,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創中心建設,優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冊的私募股權基金獲得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資格;推進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參與QFLP試點工作。
三是明確開展試點基金總量管理。落實銀髮〔2023〕42號文件精神,符合條件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在總量內發起設立一支或多支試點基金,靈活調劑單支試點基金規模。
四是進一步拓寬試點基金投資範圍。試點基金投資範圍明確爲“未上市公司股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發行新股、大宗交易、協議轉讓以及可轉換爲普通股的優先股和可轉債、可作爲上市公司原始股東參與配股、不良資產投資、爲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諮詢、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並允許試點基金可採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運作,進而可參與投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進一步拓寬投資範圍、加大試點吸引力。
五是進一步便利化申請流程。堅持“即申報、即受理、即審覈”,採取“線上+線下”聯合會商機制,原則上自企業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指定平臺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聯合會商。
六是明確試點基金託管要求。明確要求試點基金應委託取得託管資質的金融機構託管,要求試點基金管理企業、託管機構每季度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報送資金匯兌、資金投向、投資收益等情況。對於不符合託管業務資質、不滿足託管業務能力要求、託管業務開展不審慎的金融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予以公示。
本文編選自“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智通財經編輯:嚴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