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MAYER HOLDINGS(01116)發佈公告,內容有關公司及公司若干前高層人員涉及的香港市場失當行爲審裁處研訊程序。
公司於2023年8月7日發出公告,表示審裁處已於2023年7月28日發表一份報告,裁定(1)公司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B條有關內幕消息的披露規定,並違反了該披露規定;及(2)下列公司前任董事及高級行政人員,分別爲陳禮賢、蕭敏志、賴粵興、黃瑞祥、蔣仁欽、薛文革、李德強、林聖斌及趙熾佳(統稱“指明人士”),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G(2)條有關內幕消息的披露規定。
根據上述情況,有關決定將予施加的相應命令的聆訊已於2023年11月23日召開。於2023年12月15日,審裁處就審裁處研訊程序發表一份報告(裁定報告),當中載有其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N條作出的裁定以及命令。
誠如裁定報告所載,審裁處作出以下命令:
1.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N(1)(a)條:(1)自裁定報告日期起計30個月內,陳禮賢、蕭敏志及賴粵興;(2)自裁定報告日期起計24個月內,黃瑞祥;及(3)自裁定報告日期起計20個月內,蔣仁欽、薛文革、李德強、林聖斌及趙熾佳,未經香港塬訟法庭許可,不得:(a)擔任或繼續擔任上市法團或任何其他指明法團的董事、清盤人或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管理人;或(b)以任何方式(不論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上市法團或任何其他指明法團的管理。
2.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N(1)(d)條:(a)公司向中國香港政府繳付規管性罰款30萬港元;及(b)陳禮賢、蕭敏志、賴粵興、黃瑞祥、蔣仁欽、薛文革、李德強、林聖斌及趙熾佳分別向政府繳付規管性罰款80萬港元、80萬港元、80萬港元、60萬港元、30萬港元、30萬港元、15萬港元、30萬港元及30萬港元。
3.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N(1)(g)條,建議香港會計及財務彙報局對陳禮賢採取紀律處分。
4.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N)(1)(i)條,建議各指明人士接受證監會就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董事職責及企業管治而覈准的培訓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