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4月22日,港交所(00388)刊發資料文件,概述爲因應證監會的《操守准則》內有關參與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的發行人及中介人的新操守規定而對《上市規則》作出的相應修訂。《上市規則》修訂後新增的規定將適用于在今年8月5日或之後就特定類別配售提交的上市申請。
《上市規則》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如屬首次公開發售,發行人必須在遞交上市申請後兩個星期內委聘整體協調人;如屬主板首次公開發售,則必須在遞交上市申請前不少于兩個月委任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其必須與獨立保薦人屬同一法律實體或同一公司集團,兩者的委任亦必須同時作出。
新申請人必須于遞交上市申請及登載申請版本當日在港交所網站刊發公告,列出所有獲委任的整體協調人的名稱。日後每次再委任多一名整體協調人又或每次終止委聘原有的整體協調人,新申請人須再刊發另一份整體協調人公告。
首次公開發售申請人須協助中介人識別哪些人士在股權分配上按《上市規則》規定須受限制或須獲得聯交所事先同意;及披露及彙報規定,例如將向每名整體協調人支付的定額費用;將向所有銀團資本市場中介人支付的總費用及將向所有銀團資本市場中介人支付的定額與酌情費用的比例。
港交所亦將對《上市規則》作出不牽涉改變政策方向的一些輕微修訂。港交所現正將主板網站與 GEM 網站合並,目的是配合其企業品牌及優化其技術基礎設施。預計到下月底時,GEM 網站的大部分重要資料將會並入港交所及/或披露易網站。
港交易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港交所與證監會緊密合作,確保《上市規則》能反映新准則條文下的新規定。期望可藉此提升市場規律性,爲市場參與者提供更確切的資訊,從而確保市場持正操作,提升香港作爲上市地的吸引,吸納更多高質素的發行人來港上市。
《上市規則》相應修訂將適用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後就新准則條文所涵蓋的建議股權發售提交(或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請的上市發行人及新申請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爲免耽誤上市流程,主板新申請人應特別留意相關的過渡安排。如主板新申請人在生效日期之前已提交的上市申請將會在生效日期或之後再重新提交,則在符合以下條件的前提下,港交所將接受由現有保薦人或其集團公司擔任「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的角色:(1) 該現有獨立保薦人在生效日期前已獲委任,其委任日期距離將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請的日期相隔至少兩個月,且聯交所于生效日期前已獲通知有關該保薦人的委任;(2) 該獨立保薦人或其集團公司在生效日期前亦已獲委任爲整體協調人,且該委任在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請至少兩個月前作出(相關整體協調人委任);(3) 在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請之時,上述保薦人及整體協調人的聘任仍然有效;及 (i4 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請的日期距離上一份上市申請失效的日期相隔不多于叁個月。如新申請人預計需要在2022年8月4日之後再重新提交申請,應考慮在2022年6月5日或之前作出相關整體協調人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