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9月15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通“南向通”交易規則》。“南向通”交易服務品種初期爲現券買賣,可交易的債券爲符合《通知》規定的在香港市場交易流通的債券。“南向通”交易服務日爲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日。交易服務時間爲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間,具體爲每個交易日北京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30—20:00。
以下爲《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通“南向通”交易規則》: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通
“南向通”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支持“債券通”業務全面、有序開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銀發〔2021〕235號,以下簡稱《通知》),經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同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南向通”是指境內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內投資者)經由內地與香港相關基礎服務機構之間在交易、托管、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投資于香港債券市場。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開展的“南向通”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二章 參與流程
第叁條 符合《通知》要求的境內投資者通過交易中心開展“南向通”相關業務,應根據《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通“南向通”業務申請指南》向交易中心提交“南向通”業務申請,並同意由爲其托管債券的境內托管銀行(以下簡稱境內托管行)向交易中心提供結算路徑信息。
在交易中心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中已有交易賬戶的境內投資者,交易中心在交易系統中爲其開通“南向通”交易權限,記錄並維護其機構信息(含交易員信息,以下同)、托管結算路徑信息等信息(以下簡稱交易必要信息);尚無交易賬戶的,交易中心將在交易系統中爲其開立交易賬戶,開通“南向通”交易權限,記錄並維護其交易必要信息。開立交易賬戶後,境內投資者成爲交易中心交易成員。
第四條 與境內投資者開展“南向通”報價交易業務的境外交易對手(以下簡稱“南向通”報價商),應是符合《通知》規定的做市商。“南向通”報價商在開展業務前,應向交易中心提交《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南向通”報價商業務信息表》,交易中心據此在交易系統中記錄並維護“南向通”報價商的交易必要信息。交易系統根據“南向通”報價商提交的交易必要信息識別“南向通”報價商發送的報價等交易信息,“南向通”報價商應據此承擔行爲後果。
第五條 境內投資者、“南向通”報價商及境內托管行提交的交易必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立即通知交易中心並更新相關信息。交易中心不對因上述信息提供不准確、不完整或信息更新不及時導致的任何後果或損失承擔責任。
第六條 境內投資者、“南向通”報價商開展“南向通”交易活動,視爲同意交易中心根據內地與香港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向內地與香港監管機構提供機構信息、交易信息等相關資料信息,以及爲滿足交易活動開展的需要向境外交易平台提供必要資料信息。
第七條 境內投資者及“南向通”報價商不再符合內地與香港監管機構“南向通”參與要求或失去相關資質的,應及時告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將據此暫停或關閉其“南向通”交易權限。
第八條 境內投資者與“南向通”報價商開展“南向通”交易,應遵循內地與香港市場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承擔支持“南向通”相關交易服務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南向通”交易服務機構)爲“南向通”報價商了解相關業務規則、業務流程、市場信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第叁章 一般規則
第九條 “南向通”交易服務品種初期爲現券買賣,可交易的債券爲符合《通知》規定的在香港市場交易流通的債券。交易中心在交易系統公布可交易債券清單,並根據市場情況及境內投資者需求不時予以更新。
第十條 “南向通”交易服務日(以下簡稱交易服務日)爲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日。交易服務時間爲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間,具體爲每個交易日北京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3:30—20:00。
第十一條 “南向通”報價、交易及結算幣種爲標的債券發行條款中約定的幣種(以下簡稱票面幣種)。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定期向人民銀行報送“南向通”相關交易情況,並與境內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及境內托管行等機構建立信息共享及溝通機制。
第四章 報價交易
第十叁條 “南向通”采用請求報價方式進行交易。交易中心可與境外交易平台建立連接提供“南向通”交易服務。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向境內投資者展示“南向通”報價商意向報價信息,境內投資者可查看意向報價信息並向“南向通”報價商發送報價請求。
第十五條 境內投資者可向一家或多家“南向通”報價商發送報價請求,報價請求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方向、債券代碼、券面總額、結算日等。境內投資者發送報價請求時,應選擇該筆交易使用的境內債券托管結算機構及托管賬戶。
境內投資者可設定請求有效時間,超過請求有效時間,請求自動撤銷。
境內投資者發送報價請求的最低請求量和最小變動單位應符合標的債券發行條款中約定。
第十六條 對于收到的報價請求,“南向通”報價商可回複具名並帶有可成交債券數量、淨價、到期收益率等交易要素的報價回複,也可選擇不予回複。“南向通”報價商可設置報價有效時間,超出報價有效時間且未被境內投資者確認的,報價失效。
第十七條 “南向通”報價商通過境外交易平台發送報價的,視爲認可境外交易平台基于相關債券的發行條款及所在市場慣例,根據其報價回複內容計算的相關債券價格、收益率、應計利息、交易結算金額等交易要素信息,以及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向境內投資者展示該等信息並供境內投資者據此進行確認。
第十八條 對于收到的報價回複,境內投資者可在請求及報價有效時間內選擇一筆報價進行確認,其他報價回複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南向通”報價商可視境外交易平台功能啓用報價商再確認(Last look)環節。設置報價商再確認環節的,境內投資者確認報價後,“南向通”報價商再確認成功的,交易達成。未設置報價商再確認環節的,境內投資者確認報價後,交易達成。交易中心和境外交易平台建立連接,實時交互已達成交易的交易要素信息。
第二十條 交易達成後,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向境內投資者及“南向通”報價商提供成交單,成交單載有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達成一致的交易要素信息及交易必要信息。“南向通”報價商通過境外交易平台參與交易的,境外交易平台向其提供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達成一致的交易要素信息。交易雙方應根據雙方達成一致的交易結果完成結算。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及時將成交信息發送至境內投資者、境內托管行或境內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用于處理和結算。
第二十二條 境內投資者應根據真實交易意圖向“南向通”報價商發起詢價。“南向通”報價商的回複詢價及提供報價行爲應符合香港監管機構的要求。
第二十叁條 境內投資者可爲其他境內投資者提供參與“南向通”交易的輔助服務,具體規則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境內投資者可在交易系統查看境外債券信息、報價信息等“南向通”市場信息並用于交易參考,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下載、記錄或向任何其他機構、個人提供,也不得用于制作指數或其他衍生産品。
第五章 運行監測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根據《通知》中關于額度的相關要求,根據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記載的額度使用情況及境內投資者交易情況,實時監控“南向通”交易服務中的額度使用情況。額度使用完畢的,交易中心即時暫停向境內投資者提供買入境外債券的交易服務,境內投資者仍可賣出境外債券。未在結算日完成結算的,境內投資者應在次一交易服務日內向交易中心說明,交易中心據以調整額度使用記錄。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根據本規則及“南向通”相關監管規定及規則對“南向通”報價、交易進行監測,發現異常的,可向交易雙方及其他相關方了解情況,也可授權“南向通”交易服務機構向“南向通”報價商了解情況。交易雙方及其他相關方應配合交易中心調查。交易中心認爲可能存在違規行爲或風險事件的,將及時向人民銀行報告。
第二十七條 境內投資者、“南向通”報價商、境外交易平台等發現參與機構涉嫌嚴重違規情形的,可向交易中心舉報。交易中心有合理理由認爲相關參與機構存在嚴重違規情形、可能或已經對“南向通”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可以暫停相關機構的系統權限並報告人民銀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有關交易基本規則、對境內投資者的交易監測及服務的未盡事宜,參照《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規則》(中彙交發〔2010〕第283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交易流通規則》(中彙交發〔2015〕第203號)及其他債券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執行。境內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認購境外債券的,權限開通、一般規則及運行監測等事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對“南向通”交易活動中産生的成交數據和交易系統生成的信息、數據具有全部的知識産權、所有權及其他財産權利。
第叁十條 任何通過交易用戶在交易系統中進行的操作,均被視爲是該交易用戶所屬的參與機構的行爲,由該參與機構承擔相應的行爲後果。
第叁十一條 交易中心可根據監管要求暫停“南向通”交易並及時向市場通知。
第叁十二條 “南向通”交易服務初期暫免交易服務費。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南向通”交易服務運營情況發布收費方案。
第叁十叁條 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南向通”交易服務運營情況調整交易服務品種、交易服務日、交易服務時間、交易方式以及交易過程中的約束參數等,並向市場另行通知。
第叁十四條 本規則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叁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文編選自“中國貨幣網官網”,智通財經編輯:楚芸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