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 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關于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各定點醫療機構要落實合理用藥主體責任,建立院內藥品配備與醫保藥品目錄調整聯動機制,自新版目錄正式公布後,要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及時統籌召開藥事會,“應配盡配”。新版醫保藥品目錄正式印發後,各省級醫保部門要盡快將目錄內談判藥品在本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台上直接挂網。督促指導有用藥需求的定點醫療機構及時與藥品企業簽訂協議,規範采購。強化部署,及時做好談判藥品挂網采購和支付結算工作。各地醫保部門要按照加強管理、保障供應、規範使用、嚴格監管的原則,建立處方流轉中心,並對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在定點零售藥店和定點醫療機構施行統一的報銷政策。具備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完善談判藥品單獨支付政策,逐步將更多談判藥品納入單獨支付範圍。
原文如下: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關于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醫保函〔2021〕1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保局、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保藥品談判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落地涉及廣大參保患者切身利益,對更好滿足臨床需求,提升醫保基金使用效能具有重要意義。按照深化醫改工作部署,爲適應國家醫保藥品談判常態化,提升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主動性協同性
各級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統一思想、高度負責、密切配合,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的引導、管理和監督,自覺適應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常態化、管理精細化的要求,調整完善政策措施,積極主動做好談判藥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藥和生物類似藥,下同)落地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切實提高談判藥品的可及性,增進人民健康福祉。
二、夯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及時合理配備使用
醫療機構是談判藥品臨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責任人。各定點醫療機構要落實合理用藥主體責任,建立院內藥品配備與醫保藥品目錄調整聯動機制,自新版目錄正式公布後,要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及時統籌召開藥事會,“應配盡配”。對于暫時無法納入本醫療機構供應目錄,但臨床確有需求的談判藥品,可納入臨時采購範圍,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序、縮短周期、及時采購。對于暫時無法配備的藥品,要建立健全處方流轉機制,通過“雙通道”等渠道提升藥品可及性。要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臨床用藥行爲監管,規範醫療服務行爲,確保談判藥品合理使用。
叁、完善政策措施,樹立促進談判藥品落地的鮮明導向
醫保部門要加強協議管理,將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談判藥品情況納入協議內容,並與年度考核挂鈎。要科學設定醫保總額,對實行單獨支付的談判藥品,不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總額範圍。對實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種,要及時根據談判藥品實際使用情況合理調整該病種的權重。要提升精細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科學測算基金支付額度,綜合考慮新版目錄藥品增減、結構調整、支付標准變化以及實際用藥量等因素,對醫療機構年度醫保總額做出合理調整,保障患者基本用藥需求。衛生健康部門要調整完善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考核機制,將合理使用的談判藥品單列,不納入醫療機構藥占比、次均費用等影響其落地的考核指標範圍。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臨床用藥行爲的指導和管理,督促轄區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談判藥品,不得以醫保總額限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等爲由影響談判藥品落地。
四、強化部署,及時做好談判藥品挂網采購和支付結算工作
新版醫保藥品目錄正式印發後,各省級醫保部門要盡快將目錄內談判藥品在本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台上直接挂網。督促指導有用藥需求的定點醫療機構及時與藥品企業簽訂協議,規範采購。
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根據新版目錄的品種調整情況,及時調整醫保信息系統,制定結算管理辦法,做好政策銜接。
五、紮實推進“雙通道”管理
各地醫保部門要按照加強管理、保障供應、規範使用、嚴格監管的原則,建立處方流轉中心,並對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在定點零售藥店和定點醫療機構施行統一的報銷政策。具備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完善談判藥品單獨支付政策,逐步將更多談判藥品納入單獨支付範圍。要細化完善定點藥店遴選准入、患者認定、處方流轉、直接結算和基金監管等措施,切實提升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水平。原則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確定本省份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名單並向社會公布。2021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實現每個地級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條件的“雙通道”零售藥店,並能夠提供相應的藥品供應保障服務。要明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責任,滿足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
六、加強監測指導,確保規範使用
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強參保患者用藥全流程的監管,防範和打擊利用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套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爲,維護基金安全。各定點醫藥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執行藥品流通、臨床使用和醫保支付等政策規範,確保談判藥品流程可追溯、質量安全有保證、使用合理規範。
各地醫保部門要完善談判藥品使用情況監測機制,加強對談判藥品配備、使用和支付等情況的統計監測和評估,按要求定期向國家醫保局反饋。
七、強化宣傳培訓,合理引導預期
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與新聞媒體、患者等的溝通機制,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預期,積極營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談判藥品落地的良好輿論氛圍。定期開展政策和業務培訓,加強對各級醫保部門、定點醫藥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指導,按規定積極妥善處理患者反映的訴求和問題。
談判藥品落地執行中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反饋。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1年9月9日
本文編選自“國家醫療保障局”,智通財經編輯:汪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