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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AI搜尋引擎在國內也能用?似乎還真不違法!

發布 2024-7-10 上午12:53
匿名AI搜尋引擎在國內也能用?似乎還真不違法!

 最近國內一款主打“匿名智能搜尋”的AI搜尋搜尋引擎“kFind”火了——該搜尋引擎主打一個“保護隱私”,其微信小程式版本中寫明了“kFind尊重你的隱私,我們不想知道你是誰,不會在服務端保存你的任何搜尋行為,無需註冊,請放心使用」。同時該搜尋引擎在其網頁版和小程式版本中均顯示「搜尋內容由kFind AI搜尋並總結,請仔細甄別」。

從2017年《網路安全法》實施至今,「大實名制」逐漸成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共識,在這樣的大背景下「kFind」強調匿名搜尋確實有種與大趨勢格格不入的感覺。那麼kFind這種主打「匿名AI」的做法是否違法?颯姐團隊分析後的答案是:還真不一定!且聽颯姐團隊仔細說來。

01 AI搜尋引擎匿名,並不違反《網路安全法》及《網路使用者帳號名稱管理規定》

實際從廣義的監管規範層面看,「網路實名制」的要求早已有之,最早且最為明確的要求互聯網資訊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資訊認證、註冊相關帳號的規範是2015年國家網信辦發布的《網路使用者帳號名稱管理規定》,當然在此之前已經有要求特定群體(如要求大學生進行實名認證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校園網絡管理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網絡遊戲運營商對用戶進行實名認證的《關於網路遊戲發展與管理的若干意見》)進行實名制的規範。 2015年《網路使用者帳號名稱管理規定》之後,2017年《網路安全法》正式將網路實名制的規定納入法律之中。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隨著2023年網信辦《關於加強「自媒體」管理的通知》的發布,我國互聯網普遍實行普通人群後台實名、重點人群後台、前台均實名的「大實名」制度。

那麼kFind的做法是否違反實名制的法律規定呢?實際上,從《網路安全法》的規定來看,kFind匿名的做法似乎並未違反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網路業者提供使用者資訊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於使用者簽訂協議或確認提供服務時,應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分資訊。換言之,就網安法而言,網路業者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分資訊的前提是「提供使用者資訊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這就意味著倘若未提供使用者相關服務,那麼就沒有必要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分資訊。

kFind的功能是什麼呢?就目前來看,kFind允許使用者透過存取其大模型進而獲取相應的資訊(注意,是獲取,而非發布)。換言之,僅從功能外觀來看,kFind和一般的網路搜尋引擎並無差別。在這樣的功能之下,使用kFind服務的使用者既沒有透過kFind對外發布訊息,也沒有透過kFind服務進行即時通訊。因此嚴格而言,kFind允許使用者匿名搜尋的做法並不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分析完《網路安全法》,颯姐團隊再來看看網安法之前的另一部重磅規定《互聯網用戶帳號名稱管理規定》,該規定第五條明確要求網路資訊服務使用者透過真實身分資訊註冊帳號。但問題在於,kFind似乎也不受《網路使用者帳號名稱管理規定》的規制。

原因很簡單,《網路使用者帳號名稱管理規定》所稱的網路使用者帳號,指機構或個人在部落格、微部落格、即時通訊工具、論壇、貼吧、跟帖留言等網路資訊服務註冊或使用的帳號名稱。這些列舉的網路資訊服務都有一個特點——允許用戶公開發布資訊、允許用戶進行即時通訊。顯然kFind不具有相關功能。因此其也不受《互聯網帳戶名稱管理規定》中的實名制規制。

02 《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並沒有實名制要求

除了《網路安全法》和《網路使用者名稱管理規定》外,由於kFind為使用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因此其也受到《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AIGC暫行辦法」)的規定。

實際上「AIGC暫行辦法」曾在徵求意見稿階段規定過「實名制」。該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第九條曾經規定過提供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應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分資訊。然而該條在正式稿中並未保留下來,而是變成了要求AIGC服務提供者承擔網絡資訊內容生產者責任,同時要求AIGC服務提供者與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那麼正式稿和徵求意見稿的變化,是否可以推出AIGC服務提供者不需要要求使用者提供實名資訊?颯姐團隊認為這其中有兩種可能的解釋——第一種解釋是,正式稿和徵求意見稿的變化,實際上體現了監管對於AIGC行業相對寬容的態度,即只要不涉及用戶公開發布信息和即時通訊,那麼提供AIGC服務不必然要求用戶實名。另一種解釋是,實際上經過修改後的第九條也隱含了實名的要求,因為AIGC服務提供者必須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過程中勢必需要用戶進行實名註冊。

於是結論就很清晰了——就目前kFind AI引擎的功能來看,其匿名搜尋功能由於不涉及用戶公開發布資訊和即時通訊,因此其匿名行為並不違反《網路安全法》和《網路使用者名稱管理規定》對實名制的要求。但是,倘若認為「AIGC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實際隱含了實名制的要求,那麼kFind的匿名行為就違反了《生成式人工智慧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

03 寫在最後

換言之,關於kFind匿名搜尋功能的合規審查要點,就在於如何理解《生成式人工智慧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遺憾的是目前對於該條實務界並沒有既有的司法案例供參考。

颯姐團隊注意到近期也有部分法律公眾號認為kFind的做法並不符合《生成式人工智慧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但颯姐團隊認為對AIGC產業相應的監管,在產業發展早期、尚缺乏具體司法案例參考的條件下,應當給與產業一定的寬容度,畢竟「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於AI搜尋引擎,如果服務不涉及使用者公開發布訊息,不涉及使用者即時通訊功能。那麼就應將《生成式人工智慧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做有利於AIGC服務提供者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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