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法庭命令,要求山東墨龍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墨龍)(00568)改組其審覈委員會,並委任獨立的外聘審計師檢討其內部監控及財務彙報程序。山東墨龍早前承認曾在六份業績公告中虛假地誇大其財務狀況(注1至3)。
此外,香港證監會亦正尋求法庭作出針對山東墨龍七名現任及前任高級行政人員的取消資格令,因該等人士被指須就誇大該公司財務狀況一事負責(注4)。
香港證監會在採取上述行動前,曾就山東墨龍在2015及2016年首三個季度的未經審覈季度及半年度業績公告中,粉飾包括其利潤的主要財務資料一事展開調查。該等經過粉飾的業績公告虛假及具誤導性地將山東墨龍的財務狀況描述成相對穩健,但該公司當時實際上正在處於虧損狀態。
香港證監會指稱,山東墨龍的業務或事務曾以涉及虧空、不當行爲或其他失當行爲的方式經營或處理,以致該公司的股東未獲提供他們可合理期望獲得的所有資料及/或受到不公平的損害。
備註:
1.山東墨龍在2004年4月15日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並在2007年2月7日轉往主板上市。該公司主要從事管類產品、抽油設備及石油機械的生產及銷售。
2.此次法律程序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
3.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法庭可(除其他命令外)作出以下命令:(i) 飭令進行任何作爲;及(ii) 若某人被裁定須爲該公司的事務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對該公司或其股東作出虧空、欺詐、不當行爲或其他失當行爲的方式處理負全部或部分責任,則飭令該人在不超過15年的期間內,不得擔任任何法團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
4.香港證監會指稱,該七名高級人員於關鍵時間是策劃推高山東墨龍的利潤的始作俑者或主謀,或明知而參與其中,或至少默許及/或無視有關行爲,而他們是(除其他方法外)透過誇大2015及2016財政年度的收益及少報該等年度的成本等手段來進行有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