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源企業集團(01748):宣稱請求人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罷免及委任董事

發布 2024-12-13 下午11:05
© Reuters.  信源企業集團(01748):宣稱請求人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罷免及委任董事

智通財經APP訊,信源企業集團(01748)發佈公告,於2024年12月13日,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接獲由兩名個人及一名公司實體(即黃玲生先生、陳貴仁先生及華欣貿易有限公司(均宣稱爲本公司股東(宣稱請求人),合共持有本公司5496.03萬股股份,佔本公司於要求通知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附帶表決權約12.49%))共同發出的書面通知(要求通知)。宣稱請求人擬援引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章程細則)第64條,要求董事會召開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爲本公司普通決議案(宣稱要求):

1.根據章程細則第114條,罷免陳家幹先生的執行董事、董事會副主席及本集團任何其他職務及職責,自股東特別大會結束時生效;

2.根據章程細則第114條,罷免徐文均先生的執行董事、本公司行政總裁及本集團任何其他職務及職責,自股東特別大會結束時生效;

3.根據章程細則第114條,罷免陳延標先生的執行董事及本集團任何其他職務及職責,自股東特別大會結束時生效;

4.根據章程細則第114條,罷免孫志偉先生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職務,自股東特別大會結束時生效;

5.根據章程細則第114條,罷免魏書松先生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職務,自股東特別大會結束時生效;

6.根據章程細則第114條,罷免徐捷先生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職務,自股東特別大會結束時生效;

7.根據章程細則第111條,委任範瑞華先生爲執行董事,自股東特別大會結束時生效;

8.根據章程細則第111條,委任黃德海先生爲執行董事,自股東特別大會結束時生效;

9.根據章程細則第111條,委任Chen Yanyan女士爲執行董事,自股東特別大會結束時生效;

10.根據章程細則第111條,委任楊雷先生爲非執行董事,自股東特別大會結束時生效;

11.根據章程細則第111條,委任楊雲敏先生爲獨立非執行董事,自股東特別大會結束時生效;及

12.根據章程細則第111條,委任謝賢雲先生爲獨立非執行董事,自股東特別大會結束時生效。

根據章程細則第64條,股東特別大會須應一名或多名於提出要求當日合共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不少於10%的表決權(按一股一票基準)的本公司股東(股東)要求召開。該等股東亦有權於有關股東特別大會議程增加決議案。有關要求須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或本公司公司祕書提出,藉以要求董事會就處理有關要求所指明的任何事務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有關會議須在提呈該要求後2個月內召開。如董事會在提呈日期起計21日內未有進行安排召開有關會議,則請求人(或多名請求人)可用相同方式自行召開會議,且請求人因董事會未有妥爲召開會議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費用,須由本公司償還請求人。

董事會建議根據章程細則有關宣稱要求的相關條文,於2025年1月9日或前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惟宣稱要求人及其股權已獲正式確認。

本公司正確認要求通知之真實性,並覈實宣稱請求人的身份及其宣稱於本公司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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