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濱海能源(000695.SZ)公告,公司於11月2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簡稱“天津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張英偉、侯旭志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津證監措施[2024]41號),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張英偉、侯旭志:經查,2023年9月26日,你公司全資子公司內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與北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銀金租)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合同涉及資產價值9779.57萬元,超過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總資產的10%。同時,你公司與北銀金租簽署《保證合同》,爲前述融資租賃提供擔保9779.57萬元,超過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10%。同日,你公司控股股東旭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陽控股)與北銀金租簽署《保證合同》,爲前述融資租賃提供關聯擔保9779.57萬元。前述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合同簽訂及關聯交易發生時,你公司未及時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項、《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十二條規定。前述旭陽控股提供關聯擔保事項,你公司未及時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二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張英偉、侯旭志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切實維護公司和全體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