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ST錦港(600190.SH)發佈公告,公司近期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96號),經查明,錦州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錦州港貿易業務相關情況:錦州港爲了做大收入和利潤、滿足銀行貸款需求,與大連和境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大連和境)、上海銀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上海銀鴻)、寧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簡稱寧波朗逸)、寧波百榮能源有限公司(簡稱寧波百榮)、重慶嶽城川聚貿易有限公司(簡稱重慶嶽城川聚)、上海盛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盛轍)、舟山豐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簡稱舟山豐聚益尚)等七家公司開展無商業實質的貿易業務。
二、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情況:2018年至2021年,錦州港與上述公司開展貿易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總額,導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其中,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2,120,276,859.08元,虛增營業成本2,099,567,800.35元,虛增利潤總額20,709,058.73元。2019年虛增營業收入3,947,122,916.18元,虛增營業成本3,908,124,086.94元,虛增利潤總額38,998,829.24元。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2,481,637,365.23元,虛增成本2,437,479,939.72元,虛增利潤總額44,157,425.51元。2021年虛增營業收入75,113,954.95元,虛增利潤總額75,113,954.95元。
時任董事長徐健和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輝是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鮑晨欽、時任財務總監李挺、時任副總經理寧鴻鵬、時任副總經理曹成是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錦州港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爲。徐健、劉輝、鮑晨欽、李挺、寧鴻鵬、曹成未勤勉盡責,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中國證監會決定:一、對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00萬元罰款;二、對徐健、劉輝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00萬元罰款;三、對鮑晨欽、李挺、寧鴻鵬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0萬元罰款;四、對曹成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徐健、劉輝違法行爲惡劣,違法情節較爲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徐健、劉輝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