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復星醫藥(02196)公佈,近日,有自媒體報道提及,公司未就相關事項進行披露。對此,特作相關覈查並說明如下:
2022 年 5 月,控股子公司江蘇復星醫藥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復星”)與上海艾力斯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力斯”)簽訂《獨家推廣協議》,此後還通過《目標終端客戶庫補充協議》以及《<獨家推廣協議>之補充協議》就相關合作安排進行補充。根據約定,由江蘇復星在約定區域的指定醫院獨家推廣艾力斯生產的伏美替尼,艾力斯應當按照江蘇復星完成的推廣業績支付推廣服務費,推廣期限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2023 年 11 月 30 日,艾力斯向控股子公司江蘇復星發出《獨家推廣協議解除通知函》,在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主張解除《獨家推廣協議》。2023 年 12 月 8 日,控股子公司江蘇復星向艾力斯送達《律師函》,要求艾力斯繼續履行《獨家推廣協議》;後經多次協商,艾力斯仍堅持要求解除《獨家推廣協議》。
鑑於艾力斯的違約行爲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經過多次催告後拒不糾正違約行爲,且多次明確表示不再履行《獨家推廣協議》,2024 年 4 月 24 日,控股子公司江蘇復星行使解除權,向艾力斯送達《告知函》函告《獨家推廣協議》於 2024 年 4 月 24 日解除。
因與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爭議,且經多次溝通後未果,2024 年 6月,控股子公司江蘇復星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請,因《獨家推廣協議》糾紛,(其中包括)請求裁決艾力斯(被申請人)向江蘇復星支付合計約人民幣 2.55億元(其中包括:拖欠的推廣服務費約人民幣2694.06萬元、賠償損失人民幣2.26億元、返還保證金人民幣200萬元以及支付因爭議解決而產生的律師費人民幣35萬元)。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7.4.1,上述仲裁請求金額未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資產的 10%,且有關爭議未對公司現階段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未構成應當披露的重大事項。
關於報道中提及的 2015 年子公司停產事項、2018 年子公司原料藥生產相關調查事項,公司已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要求於指定信息披露報刊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就相關事項的具體情況、影響及後續進展進行了相應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