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據報道,近日澳門特區政府向澳門立法會提交《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新文本,建議將賭場內無牌貨幣兌換活動列爲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5年,並禁止進入賭場2至10年,法案年底前在澳門立法會二讀及最後一次審議。
澳門立法會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解釋,倘賭場外不涉及供博彩的換錢業務行爲,將以金融相關法律行政罰款;而在賭場範圍外的換錢行爲,經舉證涉及博彩行爲也屬刑事違法。
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與澳門特區政府代表繼續細則性審議《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澳門特區政府經聽取包括委員會意見後作出這項重大修改,在娛樂場作出的貨幣兌換業務,推定爲供博彩用途,列爲刑事化。至於如何判定娛樂場範圍,法案建議酒店和商場範圍均屬娛樂場附屬相鄰設施,視爲娛樂場範圍,在有關範圍內換錢會被推定爲博彩用途的兌換,可判1個月至5年,其中法案只有寫最高5年,他引述澳門特區政府解釋按現行刑法最低1個月,因此毋須寫入法律。
然而,對於向換錢黨換錢人士的行爲則不受處罰,但並沒有寫入法案,陳澤武引述澳門特區政府解釋這與法案內爲賭博借高利貸人士不受罰規定相同。
此外,新文本亦清晰不法經營線上幸運博彩或線上互相博彩的條文,將增設包底條款,廣泛涵蓋通過電子資訊遠距離傳訊或互動的載體,又或以其他方式以使用任何可產生儲存或傳送物件、數據或資訊的系統或裝置設備,遠距離進行的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且不論所涉及的系統裝置及設備是否設於澳門,可被處1年至8年徒刑。陳澤武指,新增條款是避免日後科技日新月異而出現漏洞。
陳澤武又指,法案將會在今年內提交澳門立法會大會審議法案,建議公佈翌日起生效。而法案建議改名爲《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以配合葡文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