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帕瓦股份(688184.SH)公告,公司於2024年5月3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現將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張寶、袁建軍、徐琥:2024年1月31日,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3年度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爲1,800萬元到2,000萬元。2024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業績快報公告》,預計2023年度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爲1,912.09萬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業績快報更正公告》,修正後預計2023年度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爲-9,737萬元。公司業績預告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業績快報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更正不及時。
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寶、財務總監袁建軍、董事會祕書徐琥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爲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執行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