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上海2月13日 -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周一晚間發布通知,修訂國債期貨相關制度,具體包括優化國債期貨持倉限額制度,並將發行期限較長的舊券從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範圍中剔除。
在持倉限額方面,一是減少限倉和保證金梯級,二是調整限倉制度,三是延遲套保套利臨近交割月額度申請截止時間和生效日期。
新的規則將原三級梯度限倉和保證金調整為一般月份和臨近交割月份兩級,臨近交割月份持倉限額切換時點由交割月前一個月下旬的第一個交易日延遲到交割月份之前的一個交易日。
梯度保證金由三級調整為兩級,切換時點調整為自交割月份之前的兩個交易日結算時起,五年期國債期貨梯度保證金由1.2%-1.5%-2%調整為1.2%-2%,10年期國債期貨梯度保證金由2%-3%-4%調整為2%-3%。
調整限倉額度方面,將一般月份持倉限額提高到2,000手,臨近交割月份提高到600手。此前規定為:五年和10年國債期貨合約上市首日起,持倉限額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下旬的第一個交易日起,持倉限額600手;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持倉限額300手。
在交割申請和生效日上,申請截止日期由交割月前一個月下旬前的第五個交易日延遲到交割月份前的第五個交易日,生效日期由交割月前一個月下旬的第一個交易日延遲到交割月份之前的一個交易日。
可交割券方面,新規則在五年期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範圍中,剔除發行期限七年以上的國債。將五年期國債期貨可交割券改為發行期限不高於七年、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餘期限為4-5.25年的記賬式附息國債。
10年期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範圍中,剔除發行期限10年以上的國債。將10年期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改為發行期限不高於10年、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餘期限不低於6.5年的記賬式附息國債。
中金所本次關於持倉限額的修訂將於2月13日起在國債期貨1806合約及其後續合約上實施,關於剔除舊券的修訂將在新上市的國債期貨1812合約及其後續合約上實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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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 李宏薇; 審校 張喜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