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永鼎股份(600105.SH)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31號——《江蘇證監局關於對江蘇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江蘇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莫思銘、吳春苗:經查,2020年11月,江蘇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江蘇永鼎欣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未有對應收入的情況下,將1,500萬元款項確認爲主營業務成本,存在會計處理不審慎、不規範情形,導致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財務數據不準確。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莫思銘作爲公司董事長兼時任總經理,吳春苗作爲公司時任財務總監,對上述信息披露違規事項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嚴格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提高規範意識,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