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10月29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00388)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刊發咨詢文件,建議修訂《上市規則》內有關上市發行人股份計劃的條文。
鑒于越來越多發行人采用股份獎勵計劃,聯交所建議擴大《上市規則》第十七章的適用範圍至涵蓋這些計劃,並就此征詢市場意見。第十七章現時僅提供用以規管股份期權計劃的框架。對于股份獎勵計劃,發行人每次授出新股須于股東大會上尋求股東批准,又或根據一般性授權發行新股。咨詢文件內的建議將給予發行人更大靈活性根據股份獎勵計劃授出新股。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建議旨在讓發行人可更靈活授予股份獎勵及股份期權,同時透過設立計劃授權限額及若幹授股條款限制,保障股東免受大幅攤薄影響。”
聯交所亦建議修訂第十七章的一些特定要求,例如合資格參與者的定義,以及更新計劃授權的規定,以使其與股份計劃的目的一致,並加強有關授予股份期權及股份獎勵的披露質素。
一般而言,設立股份計劃是爲了獎勵及激勵參與者對發行人的長遠發展作出貢獻,確保他們的利益與發行人及股東的利益一致。相關建議將更強調薪酬委員會在監督股份計劃運作的角色,以確保授予股份獎勵或股份期權符合有關計劃之目的。
咨詢期將于2021年12月31日結束, 有意回應的人士請填寫並交回問卷。
主要建議包括:
涉及上市發行人發行新股的股份計劃
1. 擴大第十七章的適用範圍,涵蓋所有涉及發行人授出股份獎勵及可認購其新股的股份期權的股份計劃;
2. 界定股份計劃的合資格參與者,包括僱員參與者、關連實體參與者及服務提供者。向關連實體參與者及服務提供者授予股份5必須經薪酬委員會批准,並清楚披露授出原因;
3. 計劃授權
(1) 對發行人所有股份計劃設計劃授權限額,以不多于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的10%爲限,又規定發行人須在計劃授權限額內另設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並披露其鑒定該分項限額的基准;
(2) 擬在叁年期內更新計劃,須經獨立股東批准;
4. 向個別參與者授予的股份超過1%個人限額8須經股東批准;
5. 股份歸屬期須爲至少12個月,除非薪酬委員會對授予發行人特別指明的僱員參與者的股份批准較短的歸屬期;
6. 發行人向以下參與者授予股份的詳情須個別逐一披露:1.關連人士;2.獲授予股份超過1%個人限額的參與者;3.于任何12個月期內獲授予股份超過發行人已發行股份0.1%的關連實體參與者或服務提供者;
涉及上市發行人現有股份的股份計劃
7. 發行人授出現有股份須披露計劃的條款及授股的詳情,與適用于涉及發行新股的股份計劃的規定一致;
上市發行人附屬公司的股份計劃
8. 擴大第十七章的適用範圍,使之亦涵蓋附屬公司涉及發行新股或現有股份的股份獎勵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