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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就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許可審查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發布 2021-9-15 上午12:28
市場監管總局就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許可審查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智通財經APP獲悉,據市場監管總局9月14日消息,市場監管總局就《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許可審查細則(2021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應當符合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産規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相應生産工藝所需完整生産工藝條件的,不予生産許可。不得使用已經符合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複合配料作爲原料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

原文如下: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許可審查細則(2021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産許可條件審查。細則中所稱嬰幼兒配方乳粉是指以牛(羊)乳及(或)其乳蛋白制品爲主要蛋白來源,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原料,僅用物理方法生産加工制成的適用于0~36月齡嬰幼兒食用的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分爲嬰兒配方乳粉(0~6月齡,1段)、較大嬰兒配方乳粉(6~12月齡,2段)和幼兒配方乳粉(12~36月齡,3段)。

第二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申證類別爲嬰幼兒配方食品,類別名稱爲嬰幼兒配方乳粉,類別編號2901。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許可食品類別、類別名稱、品種明細等見表1。生産許可嬰幼兒配方乳粉須注明生産工藝,生産工藝應與配方注冊內容一致。

第叁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符合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産規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相應生産工藝所需完整生産工藝條件的,不予生産許可。不得使用已經符合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複合配料作爲原料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基粉,是指以牛(羊)乳及(或)其乳蛋白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全脂乳粉、脫脂乳粉等)爲主要原料,加入營養素和(或)其他輔料,經加工而成的用于其他企業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複合配料。

第五條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准通過引用成爲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章 生産場所

第六條 選址及廠區環境、廠房和車間應當符合《食品生産許可審查通則》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産規範》(GB 23790)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企業應有與生産能力相適應的生産車間和輔助生産設施。生産車間和輔助生産設施的設計應按工藝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廠區內設置的檢驗室應與生産區域分隔。車間內設置的過程檢驗室應符合相關區域衛生要求,有防止汙染的措施。

第八條 生産作業區內應根據工藝流程和防止交叉汙染的要求,按照各作業區的潔淨級別劃分爲清潔作業區、准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不同潔淨級別作業區之間、濕區域與幹燥區域之間應進行有效的物理隔離,防止交叉汙染。各潔淨級別作業區的具體劃分見表 2。

第九條 清潔作業區、准清潔作業區的對外出入口應安裝能自動關閉(如安裝自動感應器或閉門器等)的門或空氣幕。進出清潔作業區的人員、原料、包裝材料、廢物、工器具等,應有防止交叉汙染的措施。清潔作業區、准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淨度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産規範》(GB 23790)中相應條款的控制要求,且清潔作業區空氣潔淨度動態控制要求按照表3執行。

第十條 清潔作業區應保持幹燥,盡量減少供水設施及系統,如無法避免,則應有防止汙染措施。清潔作業區內,生産時應禁止用水。

第十一條 原料、半成品、成品倉庫應當符合《食品生産許可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儲存溫度和濕度應滿足標簽標示要求。必要時應設有具備溫度監控設施的冷藏(凍)庫。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當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區域。同一倉庫貯存性質不同物品時,應適當分離或分隔(如分類、分架、分區存放等),並有明顯的標識。

第十二條 接收、發放和發運區域應能保護物料、産品免受外界天氣(如雨、雪)的影響。接收區的布局和設施應能確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在進入倉儲區前可對外包裝進行必要的清潔。

第叁章 設備設施

第十叁條 設備設施應當符合《食品生産許可審查通則》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産規範》(GB 23790)的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生産的産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産設備,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應能滿足生産加工的要求。用于混合的設備應能保證物料混合均勻;幹燥設備的進風應當有空氣過濾裝置,排風應當有防止空氣倒流裝置,過濾裝置應定期檢查和維護;用于生産的計量器具和關鍵儀表應定期進行校准或檢定。

第十五條 生産設備應當符合表4、表5的要求,幹濕法複合工藝應具備濕法工藝和幹法工藝所需的生産設備。若企業采用不同生産設備,應作出合理說明。

第十六條 生産設備、設施等應有運行狀態標識,需檢定或校准的生産設備、監控設備和檢驗設備應有檢定或校准狀態標識,狀態標識宜采用自動化控制系統顯示或人工標識。固定管道設施應有管道內物料名稱和流向標識。

第十七條 所有與原輔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與工器具的材質應符合食品相關産品的有關標准,不得使用竹木質工器具,不得使用添加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材料制作的工器具。幹法生産應采用拆卸方便、易清理的設備,保證無異物及油汙混入風險。

第十八條 不與食品接觸的水(如冷卻水、汙水或廢水等)的管道系統與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統應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各管路系統應明確標識以便區分,不應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現象。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生産需求相適應的食品、工器具和設備的清潔設施,必要時配備相應的消毒設施。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洗滌劑》(GB 14930.1)、《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消毒劑》(GB 14930.2)的要求。

第二十條 盛裝廢棄物的容器不得與盛裝産品與原料的容器混用,應有明顯標識。廢棄物放置場所不應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有毒氣體逸出,廢棄物應定期清除,易腐敗、變質的廢棄物應及時清除。

第二十一條 個人衛生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准清潔作業區更衣室應設在生産車間入口處,並與洗手消毒區域相鄰。洗手消毒區域內應配置足夠數量的非手動式洗手設施、消毒設施和感應式幹手設施(或幹手紙巾),應在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消毒規程。進入准清潔作業區的淨化流程一般爲換鞋、更外衣、洗手、更准清潔作業區工作服、手消毒。如采取其他人員淨化流程,應對淨化效果進行驗證,確保符合人員淨化要求。

(二)清潔作業區的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內應設置阻攔式鞋櫃或配合有阻攔設施的獨立鞋櫃,清潔作業區工作服存放櫃和消毒設施。更衣室對應不同潔淨區的門應能防止被同時開啓。進入清潔作業區的淨化流程一般爲換鞋(或戴鞋套)、更(或不更)初次更衣工服、手消毒(或洗手和手消毒)、更清潔作業區工作服、手消毒。如采取其他人員淨化流程,應對淨化效果進行驗證,確保符合人員淨化要求。更清潔作業區工作服的房間其空氣潔淨度應達到清潔作業區的要求。

(叁)清潔作業區的員工應穿着符合該區域衛生要求的連體式工作服(或一次性工作服),並配備帽子(或頭罩)、口罩和工作鞋(或鞋套)。准清潔作業區及一般作業區的員工應穿着符合相應區域衛生要求的工作服,並配備帽子和工作鞋。清潔作業區及准清潔作業區使用的工作服(包括帽子和口罩)和工作鞋不應在指定區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四)根據需要設置的衛生間應易保持清潔,有洗手消毒設施,且不得與生産、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第二十二條 清潔作業區安裝獨立的空氣淨化系統,應采用初效、中效、高效過濾器(亞高效空氣過濾器)叁級過濾,保持正壓。保證空氣由清潔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度要求低的區域。對于通過風動管道輸送原料的空氣,需要根據相應作業區的潔淨要求進行淨化。

吹入幹燥塔的空氣應進行過濾處理。流化床應使用經初效、中效、高效過濾器(亞高效空氣過濾器)叁級過濾淨化除濕後的潔淨空氣。應定期檢查、更換過濾設備,達到生産要求。排出幹燥塔的氣體應經過除塵處理。

第二十叁條 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食品生産許可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質量監控場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宜低于540 lx,加工場所工作面不宜低于220 lx,其他場所不宜低于110 lx,對光敏感的區域除外。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具備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相關規定所有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備設施和試劑。檢驗室應當布局合理,檢驗設備的數量、性能、精度等應當滿足相應的檢驗需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相關規定涉及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修訂或變更後,應及時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設施和試劑。

第四章 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

第二十五條 生産設備的布局應當符合生産工藝、清洗、消毒、維護的需要。

第二十六條 生産工藝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濕法工藝

嬰幼兒配方乳粉濕法工藝通用生産流程:

全脂、脫脂乳粉

生乳→淨乳→殺菌→冷藏→標准化配料→均質→殺菌→濃縮→噴霧幹燥→流化床二次幹燥→包裝

(二)幹法工藝

嬰幼兒配方乳粉幹法工藝通用生産流程:

原輔料→備料→進料→配料(預混)→投料→混合→包裝

(叁)幹濕法複合工藝

嬰幼兒配方乳粉幹濕法複合工藝通用生産流程:

全脂、脫脂乳粉

生乳→淨乳→殺菌→冷藏→標准化配料→均質→殺菌→

濃縮→噴霧幹燥→流化床二次幹燥↓

暫存(包裝暫存)

原輔料→備料→進料→配料(預混)→投料→混合→包裝

幹濕法複合工藝流程應包括除終産品包裝外的全部濕法工藝流程和相應的幹法工藝流程。幹濕法複合工藝應符合濕法工藝、幹法工藝中對應的關鍵控制環節要求。

若企業采用不同于上述的生産工藝流程,應提交工藝合理性說明。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配備與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受權人、技術和生産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技術人員(包括研發人員、生産技術人員、檢驗人員等)和生産操作人員,明確崗位職責,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設置獨立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有關規定建立、實施和持續改進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生産質量管理體系。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熟悉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質量安全知識,全權負責食品質量安全工作或授權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負責人(食品安全受權人),並以文件形式授權其獨立行使職權,承擔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和出廠放行責任,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質量安全負責。

(叁)食品安全受權人應具有食品及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曆,掌握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質量安全知識,經專業理論和實踐培訓合格。食品安全受權人應獨立行使職權,負責組織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産質量管理體系,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和出廠放行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確保每批已放行産品的生産、檢驗均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在産品放行前,食品安全受權人必須出具産品放行審核記錄,並納入批記錄。

(四)技術和生産管理人員,應具有食品及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曆,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應掌握嬰幼兒配方乳粉有關的質量安全知識。

(五)研發人員應有食品或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曆,掌握食品生産工藝、營養和質量安全等相關專業知識。

(六)生産技術人員應有食品及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曆,經專業理論和實踐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並至少在嬰幼兒食品生産企業具有3年以上食品生産經驗。

(七)實驗室從事檢測的人員應至少具有食品、化學或相關專業專科及以上的學曆或者具有相關檢測工作經曆10年以上。經專業理論和實踐培訓,具備相應檢測和儀器設備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後可授權開展檢驗工作。實驗室負責人應具有食品、化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曆,並具有3年以上相關技術工作經曆。自行檢驗的,要求每個出廠檢驗項目至少2人以上具有獨立檢驗的能力。

(八)生産操作人員的數量應適應企業規模、工藝、設備水平。具有一定的技術經驗,掌握生産工藝操作規程,按照技術文件進行生産,熟練操作生産設備,經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特殊崗位的生産操作人員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培訓與考核制度,相關工作由指定部門或專人負責。應根據不同崗位的實際需求,制定和實施培訓制度和培訓計劃並實施考核,做好培訓和考核記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每年。

培訓內容至少包括食品安全知識等,應與崗位要求相適應。檢驗人員培訓計劃應包括專業知識、專業技能以及有關生物、化學安全和防護等的培訓。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産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叁十條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符合《食品生産許可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包含對進廠的原輔料進行查驗、檢驗、記錄、報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處理意見和審批手續等內容。采購進口原輔料時,應當查驗每批物料隨附的合格證明材料以及海關出具的准予入境的産品合格證明。進口的原輔料應當附有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要求的中文標簽和(或)說明書,並載明原産地(原産國)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第叁十一條 企業應當設立下列原料控制要求:

(一)建立原料供應商審核制度。包括:1.原輔料供應商的確定及變更應進行食品質量安全評估,並經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采購。應與采購的主要原輔料供應商簽訂食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責任。2.原輔料供應商的審核至少應包括:供應商的資質證明文件、質量標准、檢驗報告。如進行現場食品質量安全審核的,還應包括現場食品質量安全審核報告。采用進口原輔料的,應審核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商的備案資質文件、境外生産企業注冊文件、原料質量標准、産品出廠的檢驗報告、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3.應對生乳、全脂乳粉、脫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植物油(脂肪粉)、維生素及微量元素、基粉等主要原輔料供應商或生産商進行現場質量安全審核。4.使用可用于嬰幼兒配方乳粉菌株的,應審核供應商提供的菌種鑒定報告(鑒定到株),且能夠溯源。

(二)建立原料采購驗收管理制度。采購的原輔料和食品相關産品的品種、質量標准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産品注冊時的技術要求,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制定原料采購驗收管理制度,規定原輔料驗收標准以及對采購的原輔料進行查驗、檢驗、記錄、報告、接收或拒收的處理意見和審批手續等內容。

1.生乳應來自自建(全資或控股)或自控(指與企業簽訂生乳供給合同,企業能夠采取派員監管、定期對養殖情況進行審核,確保生乳質量安全可控)的奶源基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生乳進貨批批檢測記錄制度,在監測和安全性評估基礎上,確保生乳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生乳》(GB 19301)的要求。生乳中農藥、獸藥殘留、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致病性的寄生蟲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標須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有關要求的規定,應進行監測和安全性評估。2.全脂乳粉、脫脂乳粉、乳清粉應進行批批檢驗,確保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規定。生産0~6月齡的産品,所使用的乳清粉的灰分≤1.5%或乳清蛋白粉的灰分≤5.5%。3.應依照有關規定保證對購入的含乳原料批批進行叁聚氰胺等項目檢驗。4.食用植物油、植物脂肪粉等應符合相應標准和有關要求規定,嚴格控制鄰苯二甲酸酯類等風險物質。不應使用氫化油脂。5.維生素、微量元素等食品營養強化劑、食品添加劑應進行進貨查驗,確保産品質量安全。必需和半必需氨基酸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GB 10765或GB 10766相關要求。6.基粉應按照保證質量安全的要求運輸和貯存,進行逐批全項目檢驗,並應經驗證評估後設置合理使用期限。7.不應使用經輻照處理過的原料;不應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性蛋白質(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除外)或其他非食品原料制成的産品作爲生産原料;嬰兒和較大嬰兒配方乳粉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不應含有麸質,不應使用果糖和蔗糖作爲碳水化合物的來源。8.對原料中可能出現的影響産品質量、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進行必要的檢測或查驗合格報告;9.包裝材料不得重複使用,在特定貯存和使用條件下不影響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安全和産品特性。

(叁)建立原料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應當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存,避免太陽直射、雨淋以及強烈的溫度、濕度變化與撞擊等,並標明相關物料信息和質量狀態。驗收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標識應具有唯一性,並與進貨查驗(或檢驗)信息相對應,確保其使用情況可進行有效追溯。對于開封後的原輔料應按要求儲存,並根據實際儲存條件評估後確定使用期限。應定期檢查和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驗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應當在指定區域與合格品分開放置並明顯標記。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由專人管理,專庫或專區存放,並使用專用登記冊(或倉庫管理軟件)記錄其進貨查驗和使用情況。

(四)制定領料控制要求。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發放和領用記錄,遵照“先進先出”或“近效期先出”原則。確保每個批次物料的發放和使用可追溯、物料平衡。記錄內容包括相應的物料名稱、物料編碼(如有)、批號、數量、保質期以及其他信息,相關記錄應簽字確認。貯存時間較長、質量安全狀況有可能發生變化的原料,應定期或使用前抽樣確認符合要求。如采用計算機管理系統對物料進行管控,則該方法應具有等同的安全性(可控性),並提供相應的評估報告。

(五)制定生産用水控制要求。與食品直接接觸的生産用水、設備清洗用水、制冰和蒸汽用水等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的相關規定。生産用水壓力、水量滿足生産需要。應監測生産用水中氯酸鹽類風險物質含量,並嚴格控制。

第叁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生産過程管理要求:

(一)制定生産工藝控制要求。應制定包括表6、7關鍵控制環節在內的生産工藝控制要求。生産工藝應與配方注冊時保持一致,並有相關記錄。生産過程中要對生産過程各關鍵控制環節進行監控和檢查,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工藝要求、工藝記錄和産品配方等的符合性。應對液態半成品中間貯存過程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微生物的生長。應對幹法工藝與混合均勻性有關的關鍵工藝參數(如混合時間等)予以驗證,對混合的均勻性進行確認。關鍵控制點工藝參數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申請生産許可變更。

(二)控制空氣的潔淨度和濕度。應定期對清潔作業區、准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淨度進行監測並保存監測記錄,確保其空氣潔淨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産規範》(GB 23790)和本細則要求。應根據産品和工藝特點,控制相應生産區域的空氣濕度,制定空氣濕度關鍵限值,以減少有害微生物的繁殖。

(叁)制定微生物監控計劃。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産規範》(GB 23790)附錄A的要求,結合生産工藝及相關産品標准和本細則要求,制定微生物監控計劃,確保清潔作業區沙門氏菌、克羅諾杆菌屬和其他腸杆菌得到有效控制。定期對清潔作業區進行空氣質量監測,每年應由有資質的第叁方檢驗機構檢測並出具空氣潔淨度的檢測報告。

(四)建立設備設施管理制度。確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行。設備設施應指定專人進行管理,設備設施的標識、台賬、說明書、檔案、維護和維修記錄應准確、齊全。應對生産設備、檢驗設備、設施的運行狀態進行標識管理,明確各種狀態及標識的定義,並定期對標識進行檢查和維護。需檢定或校准的設備設施應定期檢定或校准。檢驗設備設施應定期進行維護和期間核查,保證檢驗設備的性能滿足要求。檢驗設備應有使用記錄。

(五)制定車間設備衛生控制要求。所有生産車間、設備和器具必須定期清潔和(或)消毒,定期進行效果驗證,保證衛生條件符合生産要求。采用濕式清潔,應確保能夠及時徹底的恢複設備和環境的幹燥,使該區域不被汙染。工器具的濕式清潔、幹燥消毒應在專用清洗間清洗;清潔、消毒用器具應在相應作業區內的專用區域存放。用于直接接觸食品或用于直接接觸食品的容器和設備清潔的壓縮空氣或其它惰性氣體應經過除油、除水、除塵過濾淨化處理,以防止造成間接汙染。

(六)制定人員衛生控制要求。進入食品生産區的人員應整理個人衛生,進入清潔作業區的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體表微生物檢查。進入生産區應規範穿着相應區域的工作服,並按要求洗手、消毒。應制定工作服和工作鞋清潔消毒程序,生産中應注意保持工作服和工作鞋幹淨完好,必要時及時更換。生産人員在手部未消毒和更換工作服前,不得進行生産。清潔作業區工作服和工作鞋應單獨清洗、消毒、存放,定期檢查,確保符合清潔作業區使用要求。

(七) 制定産品防護管理要求。有效防止生産加工中嬰幼兒配方乳粉汙染、損壞或變質,確保采購的不合格原輔材料、加工中發現的風險因素、出廠檢驗發現的不安全食品等情況得到有效控制。根據購入原輔料的實際情況,對使用的所有原輔材料中可能出現的摻雜使假物質進行必要的檢測。機械故障、停電、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斷生産時,應有對生産産品的處置措施,保證對不符合標准的産品按不合格産品處置,保存處置記錄。應制定停産恢複生産前的生産環境潔淨度保持和驗證、管道設備清洗消毒的相應措施,並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

(八)制定産品包裝控制要求。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按照操作規程發放,並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錯,確保用于生産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在包裝操作前,應對即將投入使用的包裝材料標識進行檢查,避免包裝材料被誤用,並予以記錄,內容包括包裝材料對應的産品名稱、數量、操作人及日期等。

(九)建立清場管理制度。爲了防止生産中不同批次、不同配方之間的交叉汙染或混淆,各生産工序在生産結束後、更換批次前,應對現場進行清場和清場結果確認並記錄。確保不會遺留對下次生産造成交叉汙染或混淆的物料和産品。記錄內容包括:工序、品名、生産批次、清場時間、檢查項目及結果等,清場負責人及複查人應在記錄上簽名。

(十)建立清潔消毒制度。制定適宜的計劃,采用經過驗證或已知有效的清潔規程進行清潔,確保對需要清潔的區域、設備和器具應進行有效的清潔。嚴格執行監督程序,以確保人工清潔、就地清洗操作(CIP)以及設備維護等操作流程符合相關規定和標准要求。應對清潔和消毒過程進行記錄,如清洗劑和消毒劑的品種、作用時間、濃度、對象、溫度等。清潔、消毒時應做好産品防護,采用與原料、産品和生産工藝相適應的清洗劑、消毒劑和清洗消毒方式,避免對産品造成汙染。

清潔方法應當經過驗證,證實其清潔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殘留、汙染和交叉汙染。清潔驗證應當綜合考慮設備使用情況、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取樣方法和位置以及殘留物檢驗方法的靈敏度等因素。


第叁十叁條 企業應當制定檢驗管理制度,規定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的管理要求:

(一)原輔料檢驗要求。根據生産需求和保證質量安全的需要,制定原料檢驗(或驗收)要求,規定原輔料的進貨檢驗(或驗收)標准、程序和判定准則。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通過自行檢驗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半成品檢驗要求。根據生産過程控制需求,設立監控半成品質量安全的檢驗管理要求,對半成品的質量安全情況進行監控。

(叁)成品檢驗要求。按照産品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出廠成品進行逐批全項目檢驗。成品出廠檢驗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或)有關規定進行。

(四)檢驗方法要求。企業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應定期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檢驗結果呈陽性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五)檢驗能力要求。企業應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全項目檢驗能力進行驗證,每年至少1次。使用非國標方法檢驗有國家標准檢測方法的項目應定期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限值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對于沒有標准檢驗方法的項目,應進行方法確認。

(六)出廠放行要求。應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明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每批産品均應有相應的批生産記錄,可追溯該批産品的生産過程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應以實際生産周期爲基礎進行批號可追溯編碼,並應結合該企業具體生産工藝對其批定義作出明確規定和說明。

第叁十四條 企業應當設立産品貯存和運輸要求。産品的貯存和運輸應符合産品標簽所標識的貯存條件。應定期檢查庫存産品,並對環境溫度和濕度進行記錄。不得將原輔料、半成品、成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運輸工具、車輛應定期檢查衛生清潔情況,運輸條件應符合物料的貯存要求(溫度、濕度等)。

第叁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確保對産品從原料采購到産品銷售的全程有效追溯,實現質量安全信息順向可追蹤、逆向可溯源,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産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

(一)應充分利用二維碼、電子標簽(RFID)等信息化技術手段,通過對各環節信息的記錄與銜接,完成從原料采購、生産加工、物流運輸、銷售過程的質量安全信息追溯,實現嬰幼兒配方乳粉從原料到産品的物流與信息流的同步。

(二)記錄應包括産品、原輔材料、生産、檢驗檢測、銷售、貯存、運輸、交付接收、設備、設施、人員、召回、銷毀、投訴等全部信息內容,各項記錄應當真實、准確、完整、有效,不得滅失。關鍵工序和關鍵控制點及産品銷售環節應建立電子信息化管理記錄系統。

(叁)企業應建立産品信息查詢系統,提供標簽、包裝式樣、質量標准、出廠檢驗報告等信息,方便消費者查詢。

(四)企業應采用先進的信息化手段,不斷優化追溯信息采集,逐步減少手工記錄的比例,實現關鍵工序、關鍵崗位、關鍵控制點的信息數據在線采集、即時錄入,確保所有可追溯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及時性、客觀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能夠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第叁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食品生産許可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應建立産品召回制度,有實施産品召回的電子信息管理規定。當發現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啓動産品召回程序,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經營商和消費者,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告,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應對召回的産品在有關部門監督下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

(二)應建立原輔料、半成品和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及相關處置措施,保存不合格品處理過程記錄。

第叁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食品生産許可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生産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並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叁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有關規定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産規範(GMP),運行生産質量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管理制度和要求:

(一)應建立驗證方案。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前瞻性驗證、同步驗證或回顧性驗證等形式,制定驗證方案,對關鍵工序及工藝參數開展工藝驗證並形成驗證報告,以確保所采用的生産工藝能夠生産出符合要求的産品。

(二)應建立風險信息收集處置制度。企業應主動收集相關部門發布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原料、生産過程和成品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建立風險收集和處置記錄。應充分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析,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生産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關鍵環節,制定並采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制定汙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質的控制方案。每半年對食品安全狀況、潛在的風險隱患進行分析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對消費者提出的意見、投訴應有處置程序,並向社會公開,企業相關管理部門應作記錄並查找原因,妥善處理。

(叁)應建立産品配方管理制度。設立研發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研發人員。研發機構應有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及研發經費。對涉及産品配方的生産計劃下達、領料、稱量、投料等環節實施控制,並采取物料衡算等方法對原料是否符合産品配方要求進行複核,保證按照注冊的産品配方組織生産,並對上市後産品進行質量安全跟蹤,改進優化工藝、提升産品品質。保留完整的配方研發、注冊等原始數據和文件等。

(四)應建立産品留樣制度。每批産品均應留樣,留樣數量應能夠確保按食品安全國家標准中規定的全部項目(微生物指標除外)完成一次複檢要求,並保存至保質期滿,並有記錄。貯存産品留樣的場所應滿足産品貯存條件要求。

(五)應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文件應分類歸檔、保存,分發和使用應爲批准的現行有效文本。已廢除或失效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應在工作現場出現。

(六)應建立記錄管理制度。確保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准確。記錄的任何更改都應當標注姓名和日期,並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查。應建立的記錄包括但不限于:進貨台賬、庫房保管記錄、環境場所清潔記錄、生産設備清潔消毒記錄、洗滌劑和消毒劑配制和使用記錄、設備維護保養及檢修記錄、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培訓考核記錄、進貨驗收記錄、生産投料記錄、關鍵控制環節控制記錄、環境監測記錄、物料平衡記錄、包裝記錄、出廠檢驗記錄、産品出廠放行記錄、産品留樣記錄、不合格産品處置記錄、不合格原料處理記錄、産品銷售管理記錄、追溯記錄、應急預案實施記錄、不合格産品召回記錄、退貨處置記錄、消費者投訴受理記錄、風險信息收集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記錄、檢驗設備使用記錄、停産複産記錄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記錄規範》中要求的其他記錄等,有關記錄保存不少于3年。

第七章 附則

第叁十九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配方注冊時試制産品檢驗合格,生産許可審查時不再重複審查試制産品檢驗合格報告。

第四十條 本細則應與《食品生産許可審查通則》結合使用。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許可現場核查時應當按照本細則要求以及配方批准注冊的相關內容進行核查。産品類別、産品配方、生産工藝等應當與配方注冊的相關內容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選編自“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徐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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