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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擬規定嚴格控制新建超高層建築,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層住宅

發布 2021-9-10 下午09:54
© Reuters.  住建部擬規定嚴格控制新建超高層建築,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層住宅

智通財經APP獲悉,據住建部9月10日消息,住建部發布《關于加強超高層建築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地要嚴格控制新建超高層建築。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層住宅。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人口以下城市嚴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

原文如下:

關于加強超高層建築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我國超高層建築的建設使用,在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推動建築工程技術進步、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一些城市攀比建設超高層建築,盲目追求高度第一、形式奇特,脫離實際需求,擡高成本投入,加劇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難度。爲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與安全,轉變城市開發建設方式,科學規劃建設管理超高層建築,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管控新建超高層建築

(一)從嚴控制建築高度。各地要嚴格控制新建超高層建築。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層住宅。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人口以下城市嚴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各地相關部門審批80米以上住宅建築、100米以上公共建築建設項目時,應送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征求意見,以確保當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確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的,應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確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抗震、消防等專題嚴格論證審查,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複核。

(二)合理確定建築布局。各地要結合城市空間格局、功能布局,統籌謀劃高層和超高層建築建設,相對集中布局。嚴格控制生態敏感、自然景觀等重點地段的高層建築建設,不在山邊水邊建設超高層建築,不在城市通風廊道上新建超高層建築群。不在對曆史文化街區、曆史地段、世界文化遺産及重要文物保護單位有影響的地方新建高層建築,不在老城舊城的開發強度較高、人口密集、交通擁堵地段,新建超高層建築。

(叁)深化細化評估論證。各地要充分評估論證超高層建築建設的風險問題和負面影響。特別是超高層建築集中的地區,要加強超高層建築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避免加劇交通擁堵。加強超高層建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防止加劇城市熱島效應,避免形成光汙染、高樓峽谷風。強化超高層建築人員疏散和應急處置預案評估,超高層建築防災避難場地應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積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強超高層建築節能管理,標准層平面利用率不得低于80%,綠色建築水平不得低于3星級標准。

(四)強化公共投資管理。各地應嚴格落實政府投資有關規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資金投資建設超高層建築,嚴格控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嚴格控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

(五)壓緊夯實決策責任。實行超高層建築決策責任終身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應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作爲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報城市黨委政府審定,實行責任終身追究。

二、強化既有超高層建築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隱患。各地要結合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叁年行動,加強對超高層建築隱患排查的指導監督,摸清超高層建築位置、高度、功能、規模、結構、建設年代等基本情況,建立信息系統。組織指導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全面排查超高層建築地基、結構、供電、供水、供氣、材料、電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隱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築外牆外保溫材料、外牆脫落、傳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風險,並建立台賬。

(七)系統推進隱患整治。各地要加強對超高層建築隱患整治的監管,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挂牌督辦。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要制定隱患整治路線圖、時間表,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重大安全隱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層建築不得繼續使用。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組建消防安全專業管理團隊,鼓勵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補齊應急救災設施設備,制定人員疏散和應急處置預案、分類分級風險防控方案,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提高預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強與超高層建築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設,屬地消防救援機構要加強對超高層建築的調研熟悉,定期組織實戰演練。指導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逐棟按標准要求補建微型消防站,或組織物業服務人員、保安人員、使用單位人員、志願者等力量,建立專職消防隊。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完善供電供水、電梯運維、消防維保等人員的協同工作機制,組建技術處置隊,強化與轄區消防救援站的聯勤聯訓聯動,提高協同處置效能。

(九)完善運行管理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層建築運行維護管理機制,切實提高監管能力。開展超高層建築運行維護能耗監測,定期組織能耗監測分析,結果及時公開。指導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建立超高層建築運行維護平台,接入物聯網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並與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台連通。具備條件的,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充分利用超高層建築BIM模型,完善運行維護平台,與城市CIM基礎平台加強對接。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結合超高層建築設計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層建築運行維護檢查方案,委托專業機構定期檢測評估超高層建築設施設備狀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修繕維護。

各地要抓緊完善超高層建築規劃建設管理的協作機制,嚴格落實相關標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實施超高層建築安全險。建立專家庫,定期對既有超高層建築使用和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排查,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定期調研評估工作落實情況。

本文選編自“住建部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徐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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