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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

發布 2021-9-8 下午11:17
© Reuters.  教育部: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

智通財經APP獲悉,今天(9月8日),教育部發布關于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稱,合規性學科類校外培訓一般是指證照齊全的校外培訓機構,在登記的培訓場所和規定的培訓時間,由其所聘請的具有教師資格的培訓人員,按照規定的培訓方式,面向中小學生提供的符合培訓內容要求的學科類培訓服務。不符合規定的行爲當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成立專家委員會或指定專業機構,對隱形變異培訓行爲進行科學辨別,並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學科類培訓的隱形變異問題進行查處。要創新監管方式,推進“互聯網+監管”,堅決防止隱形變異違規培訓行爲蔓延。

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 堅決防止侵害群衆利益行爲——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就《關于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通知原文如下: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

教監管廳函〔202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印發以來,各地大力推進校外培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出現了學科類培訓轉入“地下”,換個“馬甲”逃避監管等隱形變異問題,影響政策實施,造成不良影響。爲指導各地堅決查處學科類校外培訓隱形變異問題,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合規要求。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須在培訓主體、培訓人員、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培訓方式等方面同時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合規性學科類校外培訓一般是指證照齊全的校外培訓機構,在登記的培訓場所和規定的培訓時間,由其所聘請的具有教師資格的培訓人員,按照規定的培訓方式,面向中小學生提供的符合培訓內容要求的學科類培訓服務。

二、把准變異形態。對不符合上述合規性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科類培訓行爲,應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1.違反培訓主體有關規定,證照不全的機構或個人,以咨詢、文化傳播、“家政服務”“住家教師”“衆籌私教”等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2.違反培訓人員有關規定,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在職中小學教師違規開展有償補課。

3.違反培訓時間有關規定,通過“直播變錄播”等方式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4.違反培訓地點有關規定,組織異地培訓,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化整爲零在登記場所之外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學科類培訓。

5.違反培訓內容有關規定,以遊學、研學、夏令營、思維素養、國學素養等名義,或者在科技、體育、文化藝術等非學科類培訓中,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6.違反培訓方式有關規定,線下機構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違規開展線上學科類培訓。

7.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

叁、建立辨別機制。對于明顯違反相關規定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旗幟鮮明嚴肅查處。根據學科類校外培訓隱形變異行爲的隱蔽性、多變性特點,以及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成立專家委員會或指定專業機構,對隱形變異培訓行爲進行科學辨別。

四、落實屬地管理。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學科類培訓的隱形變異問題進行查處。對于證照不全的機構和個人,根據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對跨區域違規行爲,由培訓機構審批地、違規行爲發生地相關部門共同查處。

五、強化監管執法。各地要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作用,強化部門協同、條塊聯動,壓實責任。要將學科類培訓隱形變異問題查處工作納入省、市、縣和鄉鎮(街道)網格化綜合治理體系,充分發揮社區綜合治理功能,開展區域巡查執法。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拓展問題線索來源,強化社會監督。對隱形變異違規培訓行爲,要加大執法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要創新監管方式,推進“互聯網+監管”,會同相關部門,探索將違規培訓的機構和個人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聯合懲戒,堅決防止隱形變異違規培訓行爲蔓延。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9月3日

問答實錄如下:

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深化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治理,堅決防止侵害群衆利益行爲,構建教育良好生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近日,教育部印發《關于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問:請介紹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過程。

答:規範校外培訓事關青少年全面發展、健康成長,事關人民群衆的小康生活成色。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小學生減負工作,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就校外培訓治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確要求。

《雙減意見》印發以來,各地大力推進校外培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出現了培訓機構由“地上”轉入“地下”,改頭換面,以“高端家政”“衆籌私教”“遊學研學”等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隱形變異問題,嚴重幹擾政策執行,給改革推進造成阻礙。

爲進一步規範學科類校外培訓行爲,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教育部組織有關高校和專家開展深入調研,廣泛聽取地方教育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對治理變相違規學科類培訓進行充分論證,研究提出治理舉措。在此基礎上,教育部研制起草了《通知》。

問:如何界定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行爲?

答:《通知》明確合規標准,列舉違規形態,從正反兩個方面劃清合規培訓行爲與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行爲的界限。首先,《通知》強調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須在培訓主體、培訓人員、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培訓方式等方面同時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其次,《通知》對照上述合規標准,逐項列舉出7種隱形變異形態,包括:證照不全的機構或個人,以咨詢、文化傳播、“家政服務”“住家教師”“衆籌私教”等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在職中小學教師違規開展有償補課;通過“直播變錄播”等方式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組織異地培訓,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化整爲零在登記場所之外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學科類培訓;以遊學、研學、夏令營、思維素養、國學素養等名義,或者在科技、體育、文化藝術等非學科類培訓中,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線下機構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違規開展線上學科類培訓,線上培訓機構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以及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這是上述6種形態之外兜底的情形。

問: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問題的治理重點和難點是什麽?

答:通過分析研判發現,隱形變異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的重點是查處對象、查處主體和如何查處,難點集中在認定、查處和監管環節。第一,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行爲隱蔽性強、多變性強,存在“認定難”問題,需要明確違規行爲的認定機制。第二,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行爲證據難以保存、涉及多個管理部門,存在“查處難”問題,需要明確查處的責任主體。第叁,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分散、無序,線索來源有限,存在“監管難”問題,需要明確有效監管的措施手段。

問: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問題的治理有什麽舉措?

答:教育部堅持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堅持系統治理和依法治理,組織嚴肅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行爲,同時注重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推動校外培訓機構治理落地見效。

對有關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行爲的問題線索,教育部第一時間協調、督促有關地方開展核查,並及時上報核查和處理結果;要求各地對隱形變異培訓行爲,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

針對隱形變異違規培訓問題,《通知》注重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提出了叁項具體措施。一是建立辨別機制,着力解決“查處什麽”的問題。規定地方可以成立專家委員會或指定專業機構,對隱形變異培訓行爲進行科學辨別。二是落實屬地管理,着力解決“誰來查處”的問題。壓實主體責任,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學科類培訓的隱形變異問題進行查處。對于證照不全的機構和個人,根據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予以查處。對跨區域違規行爲,由培訓機構審批地、違規行爲發生地相關部門共同查處。叁是強化監管執法,着力解決“怎麽查處”的問題。強調要壓實管理責任,充分利用網格化綜治體系開展巡查執法,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執法力度,推進“互聯網+監管”,探索信用懲戒等多種監管方式。

本文編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智通財經編輯:汪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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