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挖掘低估值寶藏股立即開始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等實施細則修訂版發布,10月18日起實施

發布 2021-9-3 上午02:51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等實施細則修訂版發布,10月18日起實施

智通財經APP獲悉,9月2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發布《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等實施細則修訂版,自2021年10月18日起實施。

原文如下:

關于發布《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等實施細則修訂版的公告

〔2021〕41號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等實施細則修訂版經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已報告中國證監會,現予以發布,自2021年10月18日起實施。

英文文本見官方英文網站,僅供參考。如與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爲准。

特此公告。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2日

附件1:

附件2: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

(本細則自2017年5月11日發布實施,2019年8月2日第一次修訂,

2021年6月11日第二次修訂,2021年10月18日第叁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能源中心)期貨交易的結算行爲,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防範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根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能源中心作爲中央對手方,統一組織期貨交易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准備金制度等。

第叁條 能源中心對會員進行結算。

會員對其客戶、委托其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委托其交易結算的境外中介機構(前述客戶、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統稱爲結算交割委托人)進行結算。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對其客戶進行結算。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于能源中心的一切結算活動,能源中心、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存管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結算機構

第五條 結算機構是指能源中心設置的結算部門。結算機構負責能源中心期貨交易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及結算風險的防範。

第六條 結算機構具有下列主要職責:

(一)控制結算風險;

(二)登錄和編制會員的結算賬表;

(叁)辦理資金往來彙劃業務;

(四)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結彙、購彙等情況;

(五)處理會員交易中的賬款糾紛;

(六)辦理交割結算業務;

(七)按規定管理保證金;

(八)按規定辦理其他結算業務。

第七條 所有在能源中心成交的合約應當通過結算機構進行統一結算。

第八條 能源中心可以檢查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涉及能源中心期貨交易的相關資料,包括交易記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憑證和賬冊等。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會員應當設有承擔結算職能的部門,負責會員與能源中心、結算交割委托人之間的結算工作,並應當妥善保管交易記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條 每一會員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辦理結算、交割業務的人員(以下簡稱結算交割員)。結算交割員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經能源中心培訓,通過能源中心測試,並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取得《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交割員證》(以下簡稱《結算交割員證》)。

第十一條 結算交割員具有下列業務職責:

(一)辦理所屬機構出入金業務;

(二)獲取並及時核對能源中心提供的結算數據;

(叁)辦理作爲保證金的資産的交存與提取手續;

(四)辦理實物交割手續;

(五)辦理其他結算、交割業務。

第十二條 結算交割員在能源中心辦理結算、交割業務時,應當出示《結算交割員證》,否則能源中心不予辦理。

《結算交割員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僞造、塗改、轉借他人。

第十叁條 會員應當制定結算交割員的業務操作規範。結算交割員應當妥善保管操作密碼,因保管不善産生的後果由會員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結算相關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與結算業務有關的商業秘密。

第叁章 日常結算

第十五條 能源中心按照業務需要在各指定存管銀行開設不同幣種的專用結算賬戶,用于存放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按照業務需要在指定存管銀行開設不同幣種的保證金專用賬戶,用于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其中,會員根據能源中心要求在指定存管銀行指定網點開設的保證金專用賬戶爲會員專用資金賬戶。

第十七條 能源中心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通過能源中心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第十八條 能源中心對會員存入能源中心專用結算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爲每一會員設立內部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期權權利金、手續費等。

會員每接受一家境外特殊參與者委托結算的,能源中心爲會員提供另行設立受托結算內部明細賬戶的服務,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境外特殊參與者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期權權利金、手續費等。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對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爲每一客戶設立內部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客戶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期權權利金、手續費等。期貨公司會員通過保證金專用賬戶與客戶的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業務資金往來。

會員應當按照前款要求,對委托其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委托其交易結算的境外中介機構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

第二十條 能源中心根據本細則及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可以在不通知會員的情況下通過指定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各項應收款項。

能源中心可以隨時查詢會員專用資金賬戶的資金余額和往來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會員開立、更名、更換或者注銷專用資金賬戶,應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憑能源中心結算機構簽發的專用通知書(樣本見能源中心官方網站)到指定存管銀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會員轉讓會員資格的,受讓方應當重新開立專用資金賬戶。

第二十叁條 能源中心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爲結算准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人民幣作爲能源中心結算幣種。

第二十四條 結算准備金是指會員爲了交易結算在能源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准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結算准備金最低余額爲人民幣200萬元;非期貨公司會員結算准備金最低余額爲人民幣50萬元。

會員接受境外特殊參與者委托結算、接受境外中介機構委托交易結算的,會員相應的受托結算內部明細賬戶的結算准備金最低余額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

第二十六條 會員結算准備金最低余額應當以人民幣自有資金繳納。

第二十七條 能源中心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幣種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會員當日結算准備金余額中的貨幣資金利息,並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指定存管銀行向能源中心支付利息後的下一個交易日內,將利息轉入會員的結算准備金。具體執行利率由能源中心確定、調整並公布。

第二十八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存入能源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期貨交易成交後,能源中心按照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或者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方式收取交易保證金。

能源中心可以按買賣雙向持倉量、淨持倉量或者持倉組合收取交易保證金。在下列情況下,能源中心可以單邊收取交易保證金:

(一)同一客戶在同一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處的同品種期貨合約雙向持倉(期貨合約進入最後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收市後除外),按照保證金金額較大的一邊收取;

(二)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同品種期貨合約的雙向持倉(期貨合約進入最後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收市後除外),按照保證金金額較大的一邊收取;

(叁)能源中心認爲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各上市品種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的最低收取標准在期貨合約中規定,不同階段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准按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叁十條 會員向結算交割委托人收取的保證金屬于結算交割委托人所有,應當存放于保證金專用賬戶。

保證金除用于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叁十一條 會員向結算交割委托人收取交易保證金不得低于能源中心向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標准。

第叁十二條 能源中心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一交易日閉市後,能源中心按照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款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淨額劃轉,並相應增加或者減少會員的結算准備金。

第叁十叁條 能源中心根據會員當日成交合約數量按照相關標准計收交易手續費,並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按照上市品種或者合約,對特定客戶、部分或者全部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收取申報費、撤單費等費用。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叁十四條 當日有成交價格的期貨合約的當日結算價,是指該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

當日無成交價格的期貨合約的當日結算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當日收市時能源中心計算機系統中該合約有買賣雙方報價的,按照最優的買方報價、賣方報價和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格叁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爲該合約的當日結算價;

(二)當日該合約收市前連續五分鍾報價保持停板價格,且能源中心計算機系統中只有單方報價的,以該停板價格爲該合約的當日結算價;

(叁)除上述第(一)、(二)項之外的其他情況,該合約的當日結算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該合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小于等于該合約當日漲跌停板的,該合約當日結算價=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1±該合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

2.該合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大于該合約當日漲跌停板的,該合約當日結算價=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1±該合約的當日漲跌停板);

3.該合約前面所有月份合約當日均無成交,且無法確定該合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約結算價漲跌幅度的,則該合約當日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該合約的結算價。

第叁十五條 期貨市場參與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調整當日結算價和交割結算價:

(一)期貨市場參與者以自己或者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爲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嚴重影響交割結算價或者期權行權結果的;

(二)其他違規行爲導致期貨交易價格異常波動或者瞬間大幅度偏離市場價格、嚴重影響交割結算價或者期權行權結果的。

第叁十六條 期貨合約以當日結算價作爲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盈虧=∑[(賣出成交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量]+∑ [(當日結算價-買入成交價)× 買入量] +(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賣出持倉量-上一交易日買入持倉量)

第叁十七條 當日盈虧在每日結算時進行劃轉,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准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准備金中扣劃。

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會員結算准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會員結算准備金。

手續費、期權權利金、稅款等從會員結算准備金中扣劃。盈虧、費用、期權權利金、交割貨款等款項應當以人民幣貨幣資金支付。

第叁十八條 結算准備金余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准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結算准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資産作爲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上一交易日資産作爲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當日盈虧+當日期權權利金收支+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資産作爲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的具體計算方法見本細則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叁十九條 當日結算完成後,會員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內部明細賬戶的當日結算准備金余額低于最低余額要求時,結算結果即視爲能源中心向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兩者的差額即爲追加保證金金額。

第四十條 能源中心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後,可以通過指定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應當追加的保證金金額;未能全額扣款的,會員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准備金最低余額;未補足的,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一)會員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內部明細賬戶的結算准備金余額大于或者等于零的,該賬戶對應的會員或者境外特殊參與者不得開新倉;

(二)會員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內部明細賬戶的結算准備金小于零的,能源中心按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的規定進行強行平倉等處理。

第四十一條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和保證金變動情況,在交易過程中進行結算並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會員應當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未按時補足的,按本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當日結算完成後,會員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內部明細賬戶內結算准備金中人民幣資金不得低于結算准備金最低余額。低于最低余額要求的,能源中心可以從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相應的人民幣資金;未能全額扣劃的,會員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將人民幣資金補足至結算准備金最低余額;未補足的,能源中心可以對專用結算賬戶中該會員的外彙資金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的外彙資金通過強制換彙的方式爲其補足。

第四十叁條 會員劃撥資金的方式包括:

(一)銀行扣劃。會員應當通過期貨資金管理系統或者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出入金申請。

會員在收市前提交入金申請的,經能源中心審核後,于當日收市結算前辦理入金劃轉;在收市前提交出金申請的,經能源中心審核後,于當日收市結算後集中辦理出金劃轉;在收市結算後提交出入金申請的,經能源中心審核後,于下一個交易日辦理出入金劃轉。

交易期間不予辦理浮動盈虧及相關資金的出金劃轉,其他資金出金需求可向能源中心申請辦理。

連續交易期間,能源中心不辦理出金業務。

(二)票據支付。經能源中心同意,會員可以使用基于保證金專用賬戶簽發的支票、本票和貸記憑證入金。能源中心將在確認到賬的下一節交易前增加會員結算准備金。

第四十四條 會員出金應當符合能源中心規定。出金標准爲:

(一)作爲保證金的資産的實際可用金額大于等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20%-結算准備金最低余額

(二)作爲保證金的資産的實際可用金額小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作爲保證金的資産的實際可用金額)-結算准備金最低余額

實有貨幣資金是指實有人民幣資金和折成人民幣的外彙資金的合計數,外彙資金的折算方法由本細則第六章規定。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和允許使用的外彙種類對出金標准做適當調整。

第四十五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限制會員出金,要求會員限制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出金,以及要求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配合限制客戶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經能源中心立案調查的;

(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司法部門、能源中心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于調查期間的;

(叁)能源中心認爲市場出現重大風險的;

(四)能源中心認爲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六條 當日結算完成後,會員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四十七條 遇特殊情況造成能源中心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的,能源中心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四十八條 會員每天應當及時獲取能源中心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

結算數據應當至少保存20年,但對有關期貨交易有爭議的,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爲止。

第四十九條 會員對結算數據的正確性有異議的,應當在不晚于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叁十分鍾以書面形式通知能源中心。遇特殊情況的,會員可以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後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能源中心。能源中心將及時予以處理和反饋。

會員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的,視爲該會員認可結算數據。

第五十條 結算完成後,能源中心將會員的資金劃轉數據傳遞給有關指定存管銀行。指定存管銀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將劃賬結果反饋給能源中心。

第五十一條 能源中心在每月的第一個交易日向會員提供上月的資金結算表(加蓋結算專用章)、手續費發票,作爲會員核查交易賬簿記錄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會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會員及其結算交割委托人可以申請移倉,經能源中心批准後予以辦理:

(一)因故不能從事期貨相關業務的;

(二)發生合並、分立、破産的;

(叁)變更委托結算關系的;

(四)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能源中心可以要求提供移入和移出倉位的會員同意移倉的聲明書、客戶同意移倉的聲明書、變更委托結算關系聲明書、相關持倉的詳細清單等一項或者多項移倉申請材料。

在會員破産但未提出申請等特殊情況下,爲保護客戶權益,能源中心可以啓動應急預案,辦理客戶移倉。

第五十叁條 移倉申請經批准後,能源中心與會員可以約定某一交易日爲移倉結算日。

第五十四條 移倉內容限于持倉及交易保證金。當日的盈虧、手續費、稅款、結算准備金等其他款項不屬于移倉內容,應當由移出倉位的會員結清。

第五十五條 能源中心將在移倉結算日結算完成後辦理移倉,並向相關會員提供移倉前和移倉後的相關結算報表。

相關會員應當核對並確認相關結算報表,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第四章 實物交割結算

第五十六條 能源中心可以向實物交割的買方會員、賣方會員收取交割手續費,具體標准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細則》規定。

第五十七條 交割貨款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後付的方法。交割貨款的收付可以選擇使用內轉或者銀行劃轉方式辦理。

使用內轉方式的會員應當在第叁交割日14:00前向能源中心提交內轉申請。買方會員未在第叁交割日14:00前支付交割貨款的,能源中心可以從其結算准備金中直接內轉交割貨款。

使用銀行劃轉方式的會員,買方交割貨款可以以貸記憑證、本票、支票或者能源中心認可的其他方式劃入能源中心專用結算賬戶,賣方交割貨款由能源中心劃至會員專用資金賬戶。

第五十八條 交割結算價是期貨合約交割結算的基准價,計算方式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細則》規定。

第五十九條 買方、賣方以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爲基礎,再加上因交割商品的品級、質量、産地、交割地等不同由能源中心確定的交割升貼水進行交割結算。

第六十條 交割結算時的發票開具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能源中心向買方會員開具發票,向賣方會員收取發票。會員接受委托結算的,買方會員向其結算交割委托人開具發票,向能源中心收取發票;賣方會員向能源中心開具發票,向其結算交割委托人收取發票。賣方會員應當在最後交割日15:00前將發票交至能源中心。

第六十一條 賣方會員遲交發票3至10天的,每天應當繳納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遲交11至30天的,每天應當繳納貨款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30天未交發票的,視爲不交發票,應當繳納貨款金額15%的違約金。

第六十二條 賣方會員在第一交割日15:00前辦妥標准倉單事宜的,能源中心當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

買方會員在第叁交割日14:00前辦妥貨款事宜的,能源中心當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在14:00後辦妥的,能源中心將在下一交易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

賣方會員在第叁交割日14:00前未辦妥發票事宜的,能源中心當日對相應交割持倉以該合約交割結算價收取不低于15%的保證金。在第四、五交割日14:00前辦妥發票事宜的,能源中心當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在14:00後辦妥的,能源中心將在下一交易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

第六十叁條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細則》對交割結算和發票流程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委托結算

第六十四條 境外中介機構委托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進行交易結算的,應當與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並應當在辦理業務前向能源中心備案。

期貨公司會員與境外中介機構的委托代理業務應當遵守《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會員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與境外中介機構的委托代理業務應當遵守《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參與者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 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且只能委托一家會員進行結算。

第六十六條 會員與委托其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簽署包括下列內容的委托結算的協議:

(一)結算准備金最低余額和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

(二)辦理作爲保證金的資産及其費用標准;

(叁)風險管理措施、條件及程序;

(四)賬戶類型及管理模式、結算流程,包括結算數據收取、查詢和確認的時間和方式;

(五)手續費標准;

(六)通知事項、方式及時限;

(七)不可歸責于協議雙方當事人所造成損失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八)協議變更和解除;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方式;

(十一)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會員通過保證金專用賬戶與委托其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委托其交易結算的境外中介機構的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業務資金往來。

會員受托爲境外中介機構交易結算或者爲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結算的,可以以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的名義在內部開設綜合資金賬戶,允許其將一個及以上境外客戶的資金合並在綜合資金賬戶中。會員對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通過綜合資金賬戶進行統一結算和風險控制。

第六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爲會員和委托其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辦理委托結算關系變更手續:

(一)委托結算的協議期滿後不再續約的;

(二)委托結算的協議提前解除的;

(叁)會員因故不能爲境外特殊參與者進行結算的;

(四)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 具有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情形的,境外特殊參與者、移入和移出委托結算的會員應當在協議期滿前第10個交易日以前,向能源中心提交下列材料辦理委托結算關系變更手續:

(一)變更委托結算關系申請書;

(二)境外特殊參與者和移入受托結算的會員簽訂的委托結算的協議;

(叁)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材料。

能源中心收到完整材料後,在10個交易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能源中心通知變更委托結算關系的約定結算日。

第七十條 具有第六十八條第(二)、(叁)項情形的,境外特殊參與者、移入和移出委托結算的會員除提交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解除原委托結算關系的協議。能源中心收到完整材料後,在10個交易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能源中心通知變更委托結算關系的約定結算日。

第七十一條 能源中心在約定結算日結算後辦理委托結算關系變更,對持倉、相應的交易保證金及結算准備金等其他款項進行移轉,並提供移轉清單。移入和移出受托的會員應當對移轉清單核對確認,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委托移入和移出的會員進行確認。

在約定結算日結算後,市場出現重大風險或者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的,能源中心可以暫停辦理委托結算關系變更手續。

境外特殊參與者、移入和移出委托結算的會員應當配合辦理委托結算關系變更手續。在委托結算關系變更完成之前,移出委托結算的會員對其代爲結算的持倉負有履約義務。

第六章 作爲保證金的資産

第七十二條 客戶、境外中介機構、境外特殊參與者以資産作爲保證金的,視爲同意期貨公司會員將其資産提交能源中心作爲保證金。

客戶、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會員以資産作爲保證金的,視爲授權能源中心對相應資産進行劃轉或者作質押處理。

第七十叁條 經能源中心批准,以下資産可以作爲保證金:

(一)標准倉單;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境內發行的記賬式國債;

(叁)外彙資金(幣種類別、折算方式和適用範圍等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四)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資産。

作爲保證金的資産具體由能源中心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七十四條 以國債作爲保證金的,每次提交的國債面值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十五條 辦理有價證券作爲保證金的手續:

(一)申請:客戶、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通過期貨公司會員辦理有價證券作爲保證金業務。會員辦理有價證券作爲保證金業務時,應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請。具體辦理時間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

(二)驗證交存:

1.會員將標准倉單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提交能源中心辦理交存手續,獲能源中心批准後,完成標准倉單作爲保證金交存業務。

2.以國債作爲保證金的,客戶、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非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確保托管賬戶中存有數量足夠的、無其他權利瑕疵的國債。能源中心按照會員的申請委托托管機構進行國債劃轉或者質押登記,托管機構對國債進行劃轉或者質押登記後視爲辦理完成。

3.其他有價證券的驗證交存應當符合能源中心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作爲保證金的資産的市值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標准倉單作爲保證金的,每日結算時,能源中心以該標准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當日結算價爲基准價計算其市值。

當日閉市前,先以前一交易日該標准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爲基准價計算其市值。

(二)國債作爲保證金的,國債的基准價取托管機構估值數據的較小值,能源中心每日結算時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基准價的淨價確定其市值。能源中心有權對國債的基准價進行調整。

(叁)其他資産作爲保證金的,其市值計算的基准價由能源中心核定。

第七十七條 作爲保證金的資産的市值按照折扣比率計算後的金額稱爲折後金額。具體的折扣比率由能源中心確定、調整並公布,其中標准倉單、國債等有價證券的折後金額不高于其市值的80%。

能源中心每日結算時,按規定的基准價調整作爲保證金的資産市值和折後金額。

第七十八條 能源中心按照會員在能源中心任一內部明細賬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配比乘數)確定會員有價證券作爲保證金的最大配比金額。

能源中心按照有價證券的折後金額和最大配比金額中的較低金額作爲會員作爲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會員辦妥作爲保證金使用的有價證券交存手續後,能源中心將該筆有價證券的實際可用金額計入會員結算准備金。

能源中心在每日結算時,根據以上原則自動調整會員有價證券作爲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

第七十九條 能源中心有權根據市場狀況調整資産作爲保證金的基准價、折扣比率、配比乘數,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

第八十條 國債作爲保證金期間發生兌息的,利息歸國債所有人所有,並按照托管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一條 有價證券作爲保證金的期限不得超過能源中心規定的該有價證券的有效期。屆滿後仍需作爲保證金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

第八十二條 國債作爲保證金的,國債到期日前一個月的第一個交易日結算時起,能源中心不再將該國債計入實際可用金額計算。會員應當在國債到期日之前辦理提取或者解除質押手續。

第八十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取消有關會員資産作爲保證金的額度:

(一)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提取和運用資金出現較大風險並有可能危及能源中心合法權益的;

(二)作爲保證金的資産出現瑕疵或者發生重大風險的;

(叁)能源中心認爲必要的其他情形。

能源中心取消會員資産作爲保證金的額度後,會員保證金不足的,應當給予補足。

第八十四條 會員辦理資産提取或者解除質押的,應當彌補相應的保證金。具體辦理時間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

第八十五條 辦理資産作爲保證金的,會員應當向能源中心交納手續費。手續費由能源中心按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收取。具體計費金額和收費標准由能源中心確定、調整並公布。

有價證券作爲保證金業務中托管機構收取的有關費用,按照托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當會員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證金債務時,能源中心有權處置作爲保證金的資産,從所得的款項中優先受償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債務。會員應當承擔處置作爲保證金的資産時産生的損失及費用。

第七章 風險與責任

第八十七條 會員應當履行其在能源中心成交的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承擔相關風險。

能源中心按照交易規則組織期貨交易,完成的結算交割、收取的保證金或其他作爲保證金使用的資産,以及采取的違約處理措施,不因會員進入破産程序而被撤銷或者無效。

會員進入破産程序,能源中心仍可以按照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對該會員未了結的合約進行淨額結算。

能源中心因資不抵債被接管或者進入破産程序的,會員可按照能源中心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或者依據其與能源中心的合同約定,終止所有未了結的合約,並進行淨額結算。

第八十八條 風險防範實行分級負責制。能源中心對會員進行風險管理;會員對其結算交割委托人進行風險管理;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對其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第八十九條 會員不能履行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的,能源中心可以對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動用會員的結算准備金;

(二)暫停開倉交易;

(叁)按規定強行平倉,直至強行平倉後釋放的保證金能夠履行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爲止;

(四)將作爲保證金使用的資産處置變現,用變現所得履行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

第九十條 采取本細則第八十九條措施後會員仍無法履行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的,能源中心按以下步驟履行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

(一)動用風險准備金;

(二)動用能源中心的自有資産。

能源中心履行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後,通過法律程序對會員進行追償。

第九十一條 能源中心實行風險准備金制度。

風險准備金由能源中心設立,用于爲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以及彌補因能源中心不可預見的風險所帶來的損失。

第九十二條 風險准備金的來源包括:

(一)能源中心按照手續費收入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

(二)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當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機構規定的標准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不再提取。

第九十叁條 風險准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十四條 風險准備金的動用應當經能源中心董事會批准,報告中國證監會後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能源中心對于期權合約結算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未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細則。本細則中的“期貨市場” “期貨業務”“期貨相關業務”“期貨交易”等表述,包括期權業務及相關活動,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能源中心按《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能源中心。

第九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1年 10月18日起實施。

附件3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細則

(本細則自2017年5月11日發布實施,2019年8月2日第一次修訂,

2020年 6月10日第二次修訂,2020年 11月11日第叁次修訂,

2020年12月14日第四次修訂,2021年10月18日第五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證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能源中心)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加強指定交割倉庫、標准倉單和商品注冊的管理,規範交割行爲,根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和有關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能源中心交割業務適用本細則。能源中心、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檢驗機構等交割業務參與者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叁條 期貨合約的交割可以采用實物交割或者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交割方式。

第四條 實物交割是指根據能源中心的規則和程序,買方、賣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期貨合約的過程。

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按照交割商品完稅狀態不同,可以分爲保稅交割和完稅交割。保稅交割是指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期貨合約所載商品作爲交割標的物進行實物交割的方式。完稅交割是指以進入國內貿易流通的,已繳納關稅、增值稅等稅款的期貨合約所載商品作爲交割標的物進行實物交割的方式。

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按照交割場所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爲倉庫交割、廠庫交割等交割方式。倉庫交割是指買賣雙方以倉庫標准倉單形式,按規定程序履行實物交割的方式。廠庫交割是指買賣雙方以廠庫標准倉單形式,按規定程序履行實物交割的方式。

第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包括倉庫和廠庫。倉庫是指具備商品倉儲資質的企業所使用的,經能源中心批准並指定爲某一商品期貨履行實物交割的地點。廠庫是指商品生産、貿易等企業所使用的,經能源中心批准並指定爲某一商品期貨履行實物交割的地點。

一個或者多個指定交割倉庫及其聯合方,通過集團化管理、運營和合作,經能源中心批准,可以爲某期貨商品提供標准倉單、異地提貨等集團交割業務。有關集團交割業務的具體內容,由能源中心另行規定。

指定交割倉庫經能源中心審定批准後另行公布。

第六條 標准倉單是指定交割倉庫按照能源中心規定程序簽發的、在能源中心標准倉單管理系統生成的提貨憑證。標准倉單以外的提貨憑證屬于非標准倉單。

標准倉單按照期貨商品完稅狀態不同,分爲保稅標准倉單和完稅標准倉單。

標准倉單按照指定交割倉庫性質不同,分爲倉庫標准倉單和廠庫標准倉單。

第七條 采用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到期後所有未平倉合約應當按照標准交割流程進行交割,未到期期貨合約可以按照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流程進行交割。

第八條 會員應當直接在能源中心辦理實物交割。

會員的客戶、委托會員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委托會員交易結算的境外中介機構(前述客戶、境外特殊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統稱爲結算交割委托人)應當通過會員在能源中心辦理實物交割。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的客戶,應當分別通過該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辦理實物交割。

除能源中心另有規定外,不能交付或者接受能源中心規定發票的客戶不得參與實物交割。

第九條 交割品質或者品級在期貨合約中載明。

第十條 能源中心可以對交割商品實行商品注冊管理。

第十一條 能源中心可以向實物交割的買方、賣方收取交割手續費。收取標准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章 標准交割

第十二條 到期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應當在期貨合約規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是指該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後的連續五個交易日。該五個連續交易日分別稱爲第一、第二、第叁、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爲最後交割日。

(一) 第一交割日(申請)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向能源中心提交所需商品的買入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

2.賣方提交標准倉單。賣方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向能源中心提交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准倉單。第五交割日之前(含當日)的倉儲費用由賣方支付,第五交割日之後的倉儲費用由買方支付。

(二) 第二交割日(配對)

能源中心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對標准倉單進行配對後分配。

標准倉單不能用于下一月份期貨合約實物交割的,能源中心按各買方交割量占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原則向買方分攤標准倉單。

(叁) 第叁交割日(交款取單)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應當在第叁交割日14:00之前向能源中心交付貨款並取得標准倉單。

2.賣方收款。能源中心應當在第叁交割日16:00之前將貨款支付給賣方,遇特殊情況能源中心可以延長貨款給付時間。

(四) 第四、第五交割日(交票退款)

賣方向能源中心提交交割商品所對應的全部發票。發票的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能源中心的規定。保證金清退和發票提交等其他事宜,按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叁條 會員在能源中心進行實物交割的,標准倉單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會員將標准倉單提交給能源中心。

(二)能源中心將標准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第十四條 結算交割委托人在能源中心進行實物交割的,標准倉單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會員的結算交割委托人將標准倉單授權給賣方會員以辦理實物交割業務。

(二)賣方會員將標准倉單提交給能源中心。

(叁)能源中心將標准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四)買方會員將標准倉單分配給結算交割委托人。

買方會員應當在最後交割日之前(含最後交割日)將分配到其名下的標准倉單分配給結算交割委托人。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與買方會員約定標准倉單的分配時間,並在最後交割日之前(含最後交割日)將標准倉單再分配給客戶。買方會員或者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不能按時分配標准倉單的,應當及時向能源中心報告原因。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爲其客戶辦理實物交割手續的,客戶參照第八條第叁款執行標准倉單流轉程序。

第十五條 會員的發票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會員向能源中心開具發票。

(二)能源中心向買方會員開具發票。

能源中心或者相關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結算交割委托人的發票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會員的結算交割委托人向賣方會員開具發票。

(二)賣方會員向能源中心開具發票。

(叁)能源中心向買方會員開具發票。

(四)買方會員向其結算交割委托人開具發票。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爲客戶辦理實物交割手續的,應當向爲其結算的會員直接開具或者收取發票;客戶應當參照第八條第叁款開具或者收取發票。

能源中心或者相關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某期貨合約允許範圍內的數量損耗補償和溢短,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某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是期貨合約交割結算的基准價,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執行。

交割結算時,買方、賣方以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爲基礎,再加上因交割商品的品質或者品級、質量、産地、交割地等不同由能源中心確定的交割升貼水。

第叁章 期貨轉現貨

第十九條 期轉現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貨合約的買方和賣方協商一致並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將各自持有的期貨合約按照能源中心規定的價格由能源中心代爲平倉,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或者相近的倉單等交換的過程。

第二十條 期轉現的申請期限爲該期貨合約上市之日起至最後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含當日)止。

第二十一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可以通過能源中心標准倉單管理系統發布期轉現意向。發布內容包括客戶編碼、品種、合約月份、買賣方向、期轉現交割方式、數量、聯系方式等。買方和賣方可以根據能源中心公布的期轉現意向主動達成協議。

第二十二條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買方和賣方達成協議後,在期轉現的申請期限內的某一交易日(申請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向能源中心提交期轉現申請,經能源中心批准進行期轉現。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以及客戶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流程辦理期轉現。

第二十叁條 期轉現使用標准倉單並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由會員向能源中心提交申請。

第二十四條 結算交割委托人使用標准倉單並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期轉現業務流程如下:

(一)賣方會員的結算交割委托人將標准倉單授權給賣方會員以辦理期轉現業務。

(二)賣方會員在規定期限內將標准倉單提交給能源中心。

(叁)能源中心將標准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四)買方會員交款後,能源中心釋放分配到該買方會員名下的標准倉單,並將貨款支付給賣方會員。

(五)買方會員將標准倉單分配給結算交割委托人。

買方會員在取得標准倉單後3個工作日內向其結算交割委托人分配標准倉單。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與買方會員約定標准倉單的分配時間,並在取得標准倉單後3個工作日內再分配給其客戶。買方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不能按時分配標准倉單的,應當及時向能源中心報告原因。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的客戶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叁款規定的流程辦理期轉現。

第二十五條 期轉現的交割結算價爲買方和賣方達成的協議價,但使用保稅標准倉單並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期轉現的交割結算價應當按照本細則中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計算。

第二十六條 期轉現使用標准倉單並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交易保證金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相應的交割月份合約的結算價計算,貨款和標准倉單的交付由買方和賣方于申請日下一交易日通過能源中心辦理,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期轉現使用標准倉單並自行結算的,貨款由買方、賣方自行交付,標准倉單由買方、賣方按照本細則中自行結算的標准倉單在能源中心外轉讓流程辦理,或者提貨後自行交付,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期轉現使用標准倉單並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賣方應當在辦理貨款和標准倉單交付手續後5個交易日內向能源中心提交發票。賣方在14:00之前交付發票的,能源中心複核無誤後在當日結算時向賣方清退相應的保證金。賣方在14:00之後交付發票的,能源中心複核無誤後在下一交易日結算時向賣方清退相應的保證金。能源中心在收到賣方發票的下一個交易日內向買方開具發票。賣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發票的,按《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期轉現交割貨款應當采用內轉或者銀行劃轉等方式。

第叁十條 期轉現使用標准倉單並通過能源中心結算,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交割的,按交割違約的有關規定執行;發生交割實物質量糾紛的,買方應當在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質量異議申請,並應當同時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

第叁十一條 期轉現使用非標准倉單的,買方和賣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並提供相關的買賣協議、非標准倉單等材料。貨款和非標准倉單及發票由買方和賣方自行交付。使用非標准倉單交割發生實物質量糾紛的,由相關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協調處理,能源中心對此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叁十二條 對于非善意的期轉現行爲,按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叁十叁條 能源中心應當及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四章 倉庫交割

第叁十四條 貨主申請生成倉庫標准倉單前,應當向能源中心提交入庫申報。入庫申報內容包括品種、數量、貨主名稱、擬入庫日期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並提供各項單證。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以及客戶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流程辦理入庫申報手續。

入庫申報資料應當屬實。

第叁十五條 能源中心在庫容允許的情況下,考慮貨主意願,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入庫申報資料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准入庫申報和入庫有效期。經能源中心批准入庫的,貨主應當在有效期內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入庫有效期自能源中心批准之日起生效。能源中心可以視情況,調整入庫有效期。入庫有效期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執行。

未經能源中心批准入庫或者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商品不能生成標准倉單。

第叁十六條 入庫申報時,貨主應當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規定的標准交納申報押金。申報押金由能源中心從會員結算准備金中劃轉。

貨主辦理完入庫手續並取得倉庫標准倉單後2個交易日內,能源中心將申報押金清退至會員結算准備金中。入庫申報數量部分執行的,差額部分的申報押金應當補償給指定交割倉庫;入庫有效期滿申報數量全部沒有執行的,申報押金應當全部補償給指定交割倉庫;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另行約定並經能源中心同意的除外。實際入庫量在期貨合約數量溢短允許範圍內的,入庫申報押金全額返還。

貨主爲結算交割委托人的,能源中心從爲其結算的會員的結算准備金中劃轉、清退。

第叁十七條 期貨商品入出庫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按照期貨品種對應的檢驗細則所載明的檢驗指標和方法檢驗爲准。

入庫時檢驗機構由賣方在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中選擇,出庫時由買方在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中選擇。指定交割倉庫對買方或者賣方選擇的檢驗機構有異議的,可以與對方協商重新指定檢驗機構。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請,由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

買方、賣方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配合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入庫時的檢驗費用由賣方承擔,出庫時的檢驗費用由買方承擔,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叁十八條 期貨商品入出庫的最小量應當符合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規定的具體要求。運輸工具應當符合港口、碼頭及指定交割倉庫等在接卸和計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並嚴格遵守指定交割倉庫的安全操作規範。

第叁十九條 期貨商品運抵指定交割倉庫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對到貨及相關單證進行核驗。

入庫期貨商品應當由商品原産地裝運港起運或者注冊生産企業原廠直接運達指定交割倉庫,裝運和儲存期間不得進行調和,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指定交割倉庫有權對商品運輸環節進行監運管理。

第四十條 期貨商品入庫檢驗分爲質量檢驗和數量檢驗。

(一)入庫質量檢驗

入庫前指定檢驗機構應當對船艙或者其他運輸裝載容器內的商品(A樣)和指定交割倉庫內原有商品(B樣)取樣並封樣,A樣分A1樣和A2樣,其中A1樣指入庫商品單獨船艙或者單一裝載容器樣品(多個),A2樣指A1樣之配比混合樣品。入庫後指定檢驗機構對混合後指定交割倉庫內的商品(C樣)再次取樣、化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如C樣檢測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質量合格,貨主所交付商品的質檢報告爲C樣檢驗報告。

如C樣檢測不合格,指定檢驗機構應當對A樣和B樣進行化驗,結果分以下四種情況:

1.如A樣合格、B樣不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質量合格,指定交割倉庫對混合後的庫內商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承擔。

2.如A樣不合格、B樣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質量不合格,貨主對混合後的庫內商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

3.如A樣合格、B樣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質量合格,指定交割倉庫對混合後的庫內商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承擔。

4.如A樣和B 樣均不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和庫內原有商品質量均不合格,貨主和指定交割倉庫對混合後的庫內商品質量不合格共同承擔責任,A樣的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B樣的檢驗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承擔。

在以上四種情況下,A1樣或者A2樣中其中有一個樣檢驗不合格,就認爲A樣不合格,貨主所交付商品的質檢報告均爲A 樣檢驗報告。

(二)質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爲准,質量檢驗報告符合能源中心交割商品質量標准才能生成標准倉單;數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的數量檢驗報告爲准,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執行。

(叁)貨主的質量責任

貨主應當確保交割商品達到能源中心規定的質量標准。因貨主交割商品質量不合格而導致其他期貨商品變質(達不到能源中心規定的質量標准)的,貨主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四)貨主監收

商品入庫時,貨主應當到指定交割倉庫監收;貨主不到指定交割倉庫監收的,視爲貨主同意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

第四十一條 期貨合約交割商品應當提供質量證明、檢驗證書等交割必備單證。具體期貨合約的交割必備單證由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入庫完畢並檢驗合格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將入庫檢驗結果輸入標准倉單管理系統,貨主通過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向能源中心提交制作標准倉單申請。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持交割必備單證在能源中心辦理審證手續。能源中心審查合格後,通知指定交割倉庫在標准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標准倉單。

第四十叁條 指定交割倉庫接到能源中心指令後,按照下列要求,在標准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標准倉單。

(一)標准倉單的數量及相關單證符合能源中心入庫申報要求;

(二)標准倉單所示商品的質量、包裝等條件符合能源中心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標准倉單持有人提貨時,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准倉單審核無誤後予以發貨。貨主可以自行到庫提貨、委托提貨或者委托指定交割倉庫提貨並發貨。

標准倉單持有人提貨時,應當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對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進行現場檢驗。出庫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報告爲准,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執行。質量檢驗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取樣。標准倉單持有人未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視爲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指定交割倉庫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標准倉單持有人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向指定交割倉庫提出書面申請,並應當同時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爲對交割商品無異議,指定交割倉庫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第四十五條 保稅標准倉單持有人需要對保稅商品辦理報關進口的,按照保稅商品國家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報關所需的保稅交割結算單和保稅標准倉單清單在保稅標准倉單注銷的同時向保稅標准倉單持有人開具。報關商品與數量應當與所持有的保稅交割結算單、保稅標准倉單清單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條 在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的實物交割,運輸由買方、賣方自行解決。

第四十七條 期貨商品自驗收合格入庫後至出庫期間,指定交割倉庫對所儲存商品的質量、安全等承擔全部責任,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能源中心每年對在庫商品進行檢驗。

第五章 廠庫交割

第四十八條 廠庫簽發標准倉單,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廠庫應當向能源中心提交簽發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品種、機構名稱、貨主名稱、擬簽發標准倉單數量等。

(二)廠庫在提交簽發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經能源中心認可的銀行履約保函或者其他擔保方式。期貨合約價格發生較大波動的,能源中心可以要求廠庫調整擔保。

簽發廠庫標准倉單時,廠庫的貨物倉儲安排滿足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相關要求的,能源中心可以豁免廠庫提供擔保。

第四十九條 能源中心應當在廠庫提交簽發申請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根據廠庫核定庫容等情況,決定是否核准廠庫簽發標准倉單。能源中心核准廠庫標准倉單簽發申請後通知廠庫。廠庫接到能源中心通知後,在標准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標准倉單。

能源中心根據廠庫的日生産能力或者平均貿易量、總庫容、信用等相關指標確定廠庫核定庫容,並可以根據情況變化,調整廠庫核定庫容。

廠庫核定庫容是指廠庫可以簽發(含已簽發且尚未注銷)的廠庫標准倉單的最大數量。廠庫核定庫容由能源中心公告。

第五十條 廠庫以自己作爲貨主簽發的標准倉單不得作爲保證金。

上述標准倉單數量一般不得超過核定庫容的50%。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廠庫實際可用庫容、市場需求等調整廠庫以自己作爲貨主簽發的標准倉單數量。

第五十一條 廠庫標准倉單持有人在持有期間,應當向廠庫支付倉儲費用。

第五十二條 廠庫標准倉單持有人應當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向廠庫提交提貨申請,明確品種、數量、擬提貨日、擬提貨地、提貨方式、提貨計劃等相關內容。

廠庫標准倉單持有人和廠庫經協商同意,可以在提交提貨申請時選擇協商提貨的方式,另行確定發貨時間和發貨計劃,除能源中心另有規定外應當注銷廠庫標准倉單。

第五十叁條 廠庫標准倉單注銷後視同轉爲現貨,不再按本細則中標准倉單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廠庫收到提貨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參照提貨申請、生産計劃或者貿易計劃等,確認提貨申請。

多個廠庫標准倉單持有人申請在同一擬提貨日提貨,廠庫可以參照申請提貨的時間先後、提貨計劃、生産計劃或者貿易計劃、發貨能力等統籌安排發貨,並在收到提貨申請後的2個工作日內,向廠庫標准倉單持有人提供可供選擇的提貨時間範圍和發貨計劃。廠庫標准倉單持有人可以確定其中一天爲提貨日,並確認發貨計劃。雙方如有異議,可以重新協商。

第五十五條 廠庫應當保證期貨商品的出庫質量符合能源中心上市品種期貨合約規定的質量標准。

廠庫標准倉單持有人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實物交收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向能源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意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爲對交割商品無異議,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第五十六條 不同期貨商品的廠庫實物交割違約處理,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規定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六章 交割違約

第五十七條 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准倉單的;

(二)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叁)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爲。

第五十八條 在計算買方、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爲: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准倉單數量(手)-已交標准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交割結算價÷交易單位

根據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計算交割違約金額時,應當預留違約部分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違規懲罰金。

第五十九條 發生交割違約後,能源中心在判定違約的下一交易日16:30以前,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通知違約方和守約方。

第六十條 一方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數量乘以交易單位乘以交割結算價後的20%作爲違約金,能源中心退還守約方的貨款或者標准倉單,終止本次交割。

第六十一條 買方、賣方均違約的,能源中心按照終止交割處理,並對雙方分別收取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規懲罰金。

第六十二條 終止交割後,能源中心交割履約保障責任終止。

第六十叁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的,能源中心可以將違約會員所接收的標准倉單或者所得貨款用于違約處理。

第六十四條 結算交割委托人不能完成實物交割,其委托的會員替代履約的,能源中心在審核會員的申請後可以將相應的標准倉單轉入會員標准倉單賬戶。會員可以依法處置相應的標准倉單。

第六十五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在實物交割環節蓄意違約的,按《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發生違約行爲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及指定交割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爲相關的證據材料。

第六十七條 買方或者賣方與指定交割倉庫産生交割糾紛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及時通知能源中心。糾紛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第七章 指定交割倉庫管理

第六十八條 申請成爲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規要求的、能開展相應商品倉儲業務的資質,申請保稅交割業務的,應當具有保稅倉庫經營資質。

(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注冊資本和淨資産應當達到能源中心規定的數額。

(叁)倉庫總庫容或者廠庫生産能力、貿易量應當達到能源中心規定的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近3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爲記錄和被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記錄。

(五)具有完善的相關商品生産、貿易或者出入庫、庫存管理等規章制度,安全、計量符合法律法規行業規定要求。

(六)主要管理人員應當有5年以上生産、貿易或者倉儲管理經驗,擁有專業管理團隊。

(七)具有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碼頭設施、港口條件及設備完好、齊全。

(八)認可並承諾遵守能源中心的交易規則、交割細則等。

(九)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能源中心有權根據申請人的財務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運營穩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項或者多項條件。

第六十九條 申請成爲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簽署的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等公司成立證明文件、商品倉儲業務的資質證明文件、計量人員資質證明。

(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年審計報告。

(四)申請單位土地使用證(或者土地租用協議)、碼頭使用證(或者碼頭租用協議)及港口條件、設備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董事會出具的同意申請指定交割倉庫的批准文件。

(六)符合能源中心要求的連帶責任擔保函。

(七)商品出入庫、庫存管理等規章制度及簡介,主要管理人員簡曆、管理團隊介紹。

(八)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能源中心豁免相關條件的,可以豁免提供相應文件和資料。

第七十條 審批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能源中心進行初審。

(二)通過初審的,能源中心有權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叁)能源中心根據實地調查、評估結果和法律法規規定,擇優選用,並與之簽訂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並另行公布指定交割倉庫名單、收費項目及標准。

第七十一條 經能源中心批准成爲指定交割倉庫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按照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要求繳納風險保證金。

(二)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負責交割商品的管理和辦理標准倉單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能源中心交割業務培訓。

(叁)根據本細則制定操作規程,經能源中心審定後方可開展相關期貨交割業務。

(四)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七十二條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需要啓用備用交割倉庫。備用交割倉庫作爲指定交割倉庫的備用庫,包括備用倉庫和備用廠庫。

備用交割倉庫的申請和審批按照本細則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關于指定交割倉庫的要求與程序辦理。能源中心與通過審核的備用交割倉庫簽訂備用交割倉庫協議書,但在其正式啓用前,有權視情況要求其按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更新相關申請材料。

能源中心正式發布備用交割倉庫啓用通知後,備用交割倉庫轉爲指定交割倉庫,並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相關業務事宜。

第七十叁條 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應當向能源中心遞交放棄申請書,並經能源中心審核批准。

第七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不得從事下列行爲: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能源中心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叁)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貨和不配合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

(六)違反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七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不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嚴重違反能源中心的規則和規定的,能源中心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資格。

第七十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放棄或者被取消資格的,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庫或者全部轉爲現貨。

(二)結清與能源中心的債權債務。

(叁)清退風險保證金。

第七十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確認、放棄或者取消的,能源中心應當及時公布,並報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七十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具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能源中心規定簽發標准倉單。

(二)按照能源中心審定的收費項目、標准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叁)對能源中心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四)本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能源中心的交易規則、交割細則等有關規定,接受能源中心監督管理,及時向能源中心提供有關情況。

(二)根據期貨合約規定的質量標准,對期貨交割商品進行驗收,配合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對交割商品進行質量和數量檢驗。

(叁)按照規定保管指定交割倉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的安全,且數量和質量符合規定。

(四)根據核定庫容情況明確指定專用的期貨交割位置,確保期貨商品與現貨商品分別儲存;對期貨交割商品單獨設帳管理。

(五)保守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六)參加能源中心組織的年審。

(七)足額繳納風險保證金。

(八)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者股權結構、儲存場地、授權業務人員、碼頭設施、港口條件、計費項目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能源中心報告。

(九)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規定(包括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從事保稅交割業務的,應當遵守海關的相關要求)以及本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配合貨主協調碼頭、港口、管道運輸、海關、商品檢驗等相關機構,保證期貨交割商品優先入庫、出庫。

第八十一條 貨主辦理商品入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協助貨主及時准確地接收入庫商品,做到手續清楚、責任分明。

(二)按照能源中心有關規定,對商品的相關憑證進行審核,配合指定檢驗機構對商品的質量和數量進行檢驗。

(叁)驗收合格後,對標准倉單制作過程中的商品數量、質量、存放地點等內容予以確認,並在接到能源中心簽發標准倉單許可指令後簽發標准倉單。

第八十二條 商品經驗收入庫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國家及能源中心有關規定儲存保管商品。

第八十叁條 貨主要求商品出庫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核對出庫憑證、檢查無誤後方可出庫。

第八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做好商品的轉讓過戶記錄和資料賬冊的登記、核銷工作。

第八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在辦理商品入出庫手續時,應當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後24小時內將相應數據錄入標准倉單管理系統。

第八十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計量。

第八十七條 凡用于期貨交割的流量計、溫度計、密度計、量油(水)尺、儲油罐及用于保證安全的計量器具、儀表等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當具備有效合格檢定證書。指定交割倉庫的計量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當地計量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遵守計量法規。

第八十八條 期貨商品的檢驗機構與能源中心簽署指定檢驗機構協議後,成爲某期貨商品的指定檢驗機構,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告。

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期貨商品的特性制定期貨商品檢驗細則。檢驗細則由指定檢驗機構另行公告。

第八十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作業時,工作人員應當會同指定檢驗機構、貨主、車船代表對商品數量、質量、收付速度進行檢查,並按照規定取樣、封樣,並做好交接計量工作。

第九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不同批次質檢合格的期貨商品因混合而引起品質不合格所産生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商品入出庫和儲存期間因管道運輸、泵耗、揮發等原因産生的損耗。貨主應當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規定的損耗補償標准補償指定交割倉庫。

第九十二條 期貨商品入出庫和儲存期間發生的費用項目和標准由能源中心核定並公布。貨主應當在每月25日前(遇國家法定節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向指定交割倉庫支付相應倉儲費用。

第九十叁條 貨主應當根據入庫申報數量和實際入庫量的差異,將申報押金差額補償指定交割倉庫,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爲核定庫容的期貨商品購買相關的商業保險。

第九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指定交割倉庫發生各類事故,可能影響到期貨商品安全、入出庫操作以及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立即通知能源中心。

指定交割倉庫的入出庫操作和期貨商品的儲存期間,發生商品溢出、泄漏、排放或者任何其他環境汙染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政府部門要求,開展必要的控制和清理作業,並應當立即將上述溢出、泄漏、排放和作業情況通知相關環保部門和能源中心。因環境汙染而引起的任何判決、索賠或者費用,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六條 能源中心實行抽查和年審制度。審查的內容包括儲存設施、庫容庫貌、業務能力、業務實績、賬目管理、貨主滿意程度以及能源中心認爲必要的其他內容。

(一)能源中心可以隨時對指定交割倉庫的一項或者多項工作進行抽查,並做好詳細記錄,以檢查指定交割倉庫在日常工作中對能源中心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二)能源中心每一年度對指定交割倉庫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檢查,並進行考核評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

對不符合要求的指定交割倉庫,能源中心可以減少核定庫容、暫停交割業務、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的資格。

第九十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根據本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的實際情況,每月進行自查並留存記錄。

第九十八條 風險保證金的具體數額和交納方式在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上載明。指定交割倉庫未發生因違約或者其他事由需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形的,能源中心在每年年底前將風險保證金利息返還給指定交割倉庫(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發生經濟賠償且指定交割倉庫未全部清償的,能源中心首先用其所交納的風險保證金賠償,風險保證金不足以賠償的,能源中心有權向指定交割倉庫追索。

第九十九條 由于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造成標准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完全行使標准倉單權利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指定交割倉庫不是標准倉單持有人的,對該標准倉單對應的期貨商品不擁有所有權,不得在期貨商品上創設任何抵押或者其他擔保權益。指定交割倉庫發生破産或者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的,期貨市場參與者存放的非指定交割倉庫所有的期貨商品,不屬于指定交割倉庫的破産財産和查封、扣押的財産範圍。

第八章 標准倉單管理

第一百條 能源中心應當建立、維護和管理標准倉單管理系統,對本細則規定的標准倉單的各項業務進行管理。

能源中心、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及指定交割倉庫等標准倉單業務參與者應當通過能源中心標准倉單管理系統辦理與標准倉單業務有關的各項業務。

第一百零一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安排專門人員使用標准倉單管理系統辦理交割、結算等標准倉單業務。

第一百零二條 標准倉單業務參與者應當在標准倉單管理系統中,按照規定提交申請資料,開立標准倉單賬戶,方可持有標准倉單,參與標准倉單業務。開戶資料應當真實、完整、有效。

標准倉單賬戶實行一戶一碼管理,即一個標准倉單業務參與者只能擁有一個標准倉單賬戶。

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協助客戶開立標准倉單賬戶,並負責核查其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標准倉單賬戶的開戶流程、標准倉單管理系統的使用和操作等具體規定,由能源中心依據本細則另行制定操作規範。

第一百零叁條 標准倉單在標准倉單管理系統中生成後即以電子形式存在,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貨主名稱(全稱);

(二)商品的品種、數量、品質或者品級;

(叁)儲存場所;

(四)倉儲費;

(五)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限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六)制單人和制單日期;

(七)標准倉單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一百零四條 標准倉單可以用于實物交割、作爲保證金、質押、轉讓、提貨以及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一百零五條 倉庫標准倉單生成流程包括入庫申報、入庫申報審批、商品入庫、驗收、倉單制作申請審批、倉庫簽發、最終確認等環節;廠庫標准倉單生成流程包括提交簽發申請、能源中心審核、廠庫簽發、最終確認等環節。

倉庫標准倉單涉及的入庫申報、入庫申報審批、商品入庫、驗收、倉單制作申請審批、倉庫簽發等環節按照本細則第四章規定執行;廠庫標准倉單涉及的提交簽發申請、能源中心審核、廠庫簽發等環節按照本細則第五章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六條 貨主應當對指定交割倉庫簽發的標准倉單進行最終確認。貨主在收到標准倉單驗收通知後3天內未對標准倉單進行驗收確認的,視爲已最終確認,標准倉單自動生效。

第一百零七條 能源中心根據不同期貨商品的特性規定標准倉單有效期。超過有效期的標准倉單不得用于期貨交割,其對應的商品自動轉爲現貨。標准倉單有效期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標准倉單作爲保證金的有關事項按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九條 標准倉單質押是指出質人(即債務人或者第叁人)將其所有的標准倉單移交給質權人(債權人)占有,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約定的實現質權情形的,質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或者協議以標准倉單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標准倉單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一百一十條 出質人應當在與質權人另行訂立的質押合同中列明用于質押的標准倉單信息,並將質押合同副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留存。

第一百一十一條 標准倉單在標准倉單管理系統內進行質押登記的流程如下:

(一)出質人使用標准倉單出質的,應當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質押登記申請。

(二)指定交割倉庫依據質押合同副本審核質押登記申請。

(叁)質權人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確認提交質押登記的標准倉單。

(四)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對已質押的標准倉單進行登記管理,相應標准倉單不得進行交割、轉讓、提貨等任何操作。

質押保稅標准倉單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辦理質押備案手續。

第一百一十二條 標准倉單質押期間,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對標准倉單進行登記管理,妥善保管質押商品。

第一百一十叁條 解除標准倉單質押登記的流程如下:

(一)質權人解除標准倉單質押,應當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解除質押登記的申請。

(二)指定交割倉庫審核解除質押登記申請。

(叁)出質人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確認提交解除質押登記的標准倉單。

解除保稅標准倉單質押,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辦理解除質押備案手續。

第一百一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將其已簽字蓋章的標准倉單質押清單和標准倉單解除質押清單交付出質人和質權人。

第一百一十五條 標准倉單可以在能源中心外進行轉讓。買方、賣方可以自行結算,也可以通過能源中心結算。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能源中心按照標准收取交割手續費。

第一百一十六條 買方、賣方自行結算的標准倉單轉讓流程如下:

(一)賣方在標准倉單管理系統輸入品種、指定交割倉庫、買方交易編碼和名稱、相應標准倉單等相關信息後提交轉讓申請。

(二)買方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確認轉讓申請。

(叁)指定交割倉庫審核轉讓申請。

(四)買方按雙方約定交付貨款。

(五)賣方收款後釋放標准倉單,對應標准倉單轉到買方的標准倉單賬戶。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會員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標准倉單轉讓流程如下:

(一)賣方在標准倉單管理系統輸入品種、指定交割倉庫、買方交易編碼和名稱、轉讓價、相應標准倉單等相關轉讓信息後,提交轉讓申請;

(二)買方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確認轉讓申請,並將貨款存入保證金專用賬戶。

(叁)指定交割倉庫審核轉讓申請,並通知買方、賣方和能源中心。

(四)能源中心打印標准倉單轉讓結算單並收付貨款。

(五)能源中心釋放標准倉單,對應標准倉單轉到買方的標准倉單賬戶。

結算交割委托人應當通過會員辦理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標准倉單的轉讓,並參照上款進行。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的客戶轉讓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標准倉單的,應當授權並通過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辦理。

14:00之前提交的標准倉單轉讓申請,能源中心在當日完成轉讓程序;14:00之後提交的標准倉單轉讓申請,能源中心在下一交易日完成轉讓程序。

第一百一十八條 貨主需要修改標准倉單的儲存場所等能源中心允許修訂的數據的,應當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提交標准倉單變更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和能源中心審核後,完成數據的變更。

第一百一十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需移動標准倉單所屬商品的儲存位置的,應當事先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請。能源中心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批複。指定交割倉庫移動位置後應當通知貨主,並及時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修改對應標准倉單的位置數據。

第一百二十條 對于實行質檢期管理的期貨商品,標准倉單對應的商品質檢期屆滿後,貨主應當重新質檢,並向能源中心提交質檢變更申請,在能源中心審核新的質檢證書後,指定交割倉庫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變更相應的質檢證書和質檢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條 標准倉單業務參與者之間發生與標准倉單有關的權屬糾紛等糾紛的,能源中心可以經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自行將相應的標准倉單凍結,直至糾紛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 標准倉單的凍結或者解除凍結的申請人應當持有效法律文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指定交割倉庫審核無誤後,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實施對相應標准倉單的凍結或者解除凍結。

指定交割倉庫凍結和解凍標准倉單應當通知並報能源中心備案。

標准倉單凍結期間,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妥善管理相關商品。標准倉單解除凍結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根據有效法律文書處置相關商品。

第一百二十叁條 標准倉單作廢是指貨主對指定交割倉庫簽發的已生效的標准倉單除儲存位置、質檢日期等能源中心允許調整的數據以外的數據有異議,提交標准倉單作廢申請,經指定交割倉庫和能源中心審核,注銷對應標准倉單的過程。

作廢的標准倉單需要生成相對應新的標准倉單的,應當在能源中心重新辦理入庫申報手續。

第一百二十四條 標准倉單出庫是指標准倉單持有人通過標准倉單管理系統向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提貨或者轉爲現貨提單,並由指定交割倉庫辦理的過程。標准倉單在出庫完成後注銷。

第一百二十五條 標准倉單持有人提貨時,應當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標准倉單出庫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在審核後,由其發貨部門根據標准倉單出庫清單和相關單證發貨。

第一百二十六條 標准倉單持有人在出庫申請中應當注明提貨方式:

(一)自行到庫提貨的,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准倉單審核無誤後予以發貨。貨主應當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的,視爲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二)委托提貨的,貨主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並在出庫申請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貨人、提貨密碼、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信息。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准倉單審核無誤後予以發貨。貨主委托的提貨人應當到庫監發,不到庫監發的,視爲貨主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叁)委托指定交割倉庫提貨並發貨的,貨主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並在出庫申請上注明發貨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信息。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准倉單審核無誤後予以發貨。貨主應當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第一百二十七條 商品出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及時填制標准倉單出庫確認單,交提貨人簽字確認,並妥善保管備查。

第九章 商品注冊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能源中心可以對交割商品實行商品注冊管理。上市品種期貨合約實行商品注冊管理的,用于實物交割的商品應當是經能源中心批准注冊的商品或者是經能源中心允許的其他交易場所批准注冊的商品。能源中心批准的免檢注冊商品在交割時可以免于質量檢驗。

第一百二十九條 交割商品申請商品注冊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具體條件由本細則上市品種部分另行規定:

(一)申請商品注冊企業應當是國內外相關商品的生産企業,並符合以下要求:

1.産能和産量達到能源中心規定,連續穩定生産至少2年以上;

2.企業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和信譽度,通過相應質量、環境管理、安全等認證;

3.生産工藝符合國內外相關産業標准。

(二)申請注冊的商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質量標准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及能源中心規定的技術要求;

2.最近3年産品廣泛應用于相關領域;

3.企業所申請的注冊商品在現貨市場占有相當份額,並具有相當的行業知曉度。

(叁)取得一家以上能源中心會員或者境外特殊參與者的推薦。

(四)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叁十條 申請商品注冊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具體資料由本細則上市品種部分另行規定:

(一)經有效簽署的注冊申請報告、承諾書;

(二)公司成立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商業登記證等;

(叁)企業股東及股權結構、組織架構及分支機構情況;

(四)注冊商品登記表;

(五)商品質量證明文件;

(六)質量、環境、安全等體系認證證明文件;

(七)企業主要生産設備設施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

(八)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九)一家以上能源中心會員或者境外特殊參與者的商品注冊推薦書,推薦會員或者境外特殊參與者有責任確保申請資料的准確性、完整性,以及申請者的資質資信、生産能力等;

(十)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請注冊商品已取得商標注冊的,還應當提供商標注冊證。

第一百叁十一條 注冊程序如下,具體程序由本細則上市品種部分規定:

(一)預審

能源中心對申請商品注冊企業提供的書面資料進行預審。預審合格的,才能進入下一注冊環節。

(二)質量監測檢查

按照國家及能源中心有關規定,由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及相關人員對國內外商品進行質量監測檢查。

(叁)批准注冊

能源中心根據注冊申報資料、商品質量監測檢查等情況,決定是否批准商品注冊。批准注冊的,能源中心將予以公布。

第一百叁十二條 注冊商品申請者應當承擔商品注冊費和商品檢查費等費用,具體費用標准由本細則上市品種部分另行規定。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有關費用標准。

第一百叁十叁條 能源中心對注冊商品實行日常抽檢和年度檢查。

(一)能源中心隨時對存放在各指定交割倉庫內的交割商品的質量進行抽檢。

(二)能源中心可以委托指定檢驗機構對注冊商品進行年度質量檢驗,並根據情況要求注冊商品生産企業提供與注冊商品相關的報告。

能源中心將根據抽檢、年檢情況,向有關注冊商品生産企業發出整改通知。

第一百叁十四條 注冊商品發生以下情形的,注冊商品生産企業應當向能源中心申請辦理注冊信息變更備案:

(一)企業分立、合並、更名、變更公司形式的;

(二)商品外形尺寸、錠型、包裝或者堆碼方式發生變化的;

(叁)商品標識樣式發生明顯變化的。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對注冊商品進行檢查。

第一百叁十五條 商品注冊企業申請放棄商品注冊資格的,應當向能源中心遞交放棄申請書,並經能源中心審核批准。

注冊商品發生以下情形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者取消注冊資格等處理措施:

(一)商品注冊商標轉讓,或者商標權屬存在爭議的;

(二)注冊商品生産企業解散、破産的;

(叁)注冊商品抽檢、年檢不合格,整改後注冊商品質量仍未達標的;

(四)近一個年度內發生兩起以上經能源中心查實的檢驗結果不合格的投訴的;

(五)生産經營不正常,年産量未達到本細則規定的條件且未向能源中心說明情況的;

(六)注冊商品生産企業未按規定向能源中心通報生産、經營方面的重大變動的;

(七)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情形(一)的,應當重新辦理注冊手續。

第一百叁十六條 交割過程中發生交割商品質量糾紛的,注冊商品生産企業應配合能源中心妥善處理。注冊商品生産企業造成交割商品質量問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章 原油期貨合約的交割

第一百叁十七條 原油期貨合約采用實物交割,到期原油期貨合約應當按照標准交割流程進行交割,未到期原油期貨合約可以按照期轉現流程進行交割。

第一百叁十八條 原油期貨合約交割實行保稅交割,即以原油指定交割倉庫保稅油罐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原油作爲交割標的物進行期貨交割的過程。

第一百叁十九條 原油期貨合約交割采取倉庫交割方式,具體流程按照本細則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條 原油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前第八個交易日收市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規定發票的自然人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爲0手。自最後交易日前第七個交易日起,對該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直接由能源中心強行平倉。

第一百四十一條 原油期貨合約的交割單位爲1000桶,交割數量應當是交割單位的整數倍。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交割品質見《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標准合約》。原油不實行商品注冊管理。

第一百四十叁條 原油入庫的最小量爲20萬桶。原油出庫的最小量爲20萬桶,不足20萬桶的,可以通過現貨等方式湊足20萬桶以上方可辦理出庫業務,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條 原油入庫申報應當交納人民幣1.5元/桶的押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貨主在辦理入庫申報前,應當妥善協調碼頭、港口、管道運輸、海關、商品檢驗等相關機構,並應當在原油擬入指定交割倉庫的30天前向能源中心辦理入庫申報;貨主少于30天提出入庫申報並完成入庫准備且指定交割倉庫無異議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庫容等情況予以批准。原油入庫有效期爲原油擬入庫日期前後各5天。

第一百四十六條 辦理入庫的原油應當是原油原産地裝運港起運或者經現貨備案已存放在指定交割倉庫保稅油罐內的原油,且在裝運和儲存期間不得與其他油品調和。指定交割倉庫同一個保稅油罐內不得混裝不同交割油種的原油。

本條的現貨備案是指,符合原油期貨實物交割有關規定的原油,由貨主在標准倉單管理系統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照期貨原油入庫檢驗標准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後以現貨形式獨立存放于指定交割倉庫保稅油罐內,指定交割倉庫在標准倉單管理系統中錄入相應數據,並經能源中心同意的過程。

現貨備案的原油尚未生成標准倉單,不占用期貨核定庫容,可以經入庫申報後,按照要求生成標准倉單。除能源中心同意外,貨主應當提前3個交易日辦理現貨備案原油的入庫申報,無需交納入庫申報押金。

現貨備案的原油進入現貨市場流通前,貨主應當撤銷備案。撤銷備案後的原油不能再次辦理現貨備案。

第一百四十七條 原油入庫生成保稅標准倉單時應當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提單和原産地證明、海關入庫核准單證等相關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實驗證。

原油保稅標准倉單不設有效期。

第一百四十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入出庫作業不得影響交接原油的品質和數量。在原油入出庫作業開始以前及作業完成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保證輸油管線內的油液充滿或者掃空,並保證管線內油品品質不影響裝卸油品品質及保證管線內油品的充分流動性。

第一百四十九條 原油入出庫時的數量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的指定交割倉庫岸罐計量的原油淨體積桶數爲准。數量檢驗以罐容標尺計量爲准,但出庫量在能源中心規定標准以下的,檢驗機構可以選擇以流量計或其他計量工具進行計量。

原油淨體積桶數的計算公式爲:

原油淨體積桶數=原油毛體積桶數× (1-水雜百分數)

原油毛體積桶數=原油總計量體積-明水體積

第一百五十條 原油的入出庫損耗補償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庫貨主補償指定交割倉庫,並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由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入庫損耗補償=原油保稅標准倉單簽發數量×0.6‰×(原油入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出庫損耗補償=原油保稅標准倉單注銷數量×0.6‰×(原油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第一百五十一條 原油入庫時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數量證書與保稅標准倉單生成數量的差爲溢短。入庫時原油溢短數量不超過入庫申報數量的±2%。在允許的溢短範圍內,原油入庫時按四舍五入法生成整千桶數的保稅標准倉單。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後的3個工作日內,由貨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入庫溢短貨款=允許範圍內的原油溢短數量×(原油入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出庫時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數量證書與保稅標准倉單注銷數量的差爲溢短。出庫時原油溢短數量不超過±2%。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後的3個工作日內,由貨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出庫溢短貨款=允許範圍內的原油溢短數量×(原油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第一百五十二條 原油期貨的交割結算價是原油期貨交割結算的基准價,爲該期貨合約最後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值。交割結算時,買方、賣方以原油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爲基礎,再加上交割升貼水。

(一)原油保稅標准倉單持有人報關完稅價格的計算審定基礎是保稅交割結算價。到期合約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爲:

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

(二)期轉現中使用保稅標准倉單的,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爲:

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期轉現申請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約的結算價

(叁)符合要求的期轉現中使用非標准倉單的,交割結算價爲雙方協議價格。

第一百五十叁條 原油保稅標准倉單交割貨款的計算公式爲:

到期合約交割貨款=(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交割數量

期轉現交割貨款=(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交割數量

原油期貨合約的發票要求和管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發票流轉流程按照本細則第二章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五十四條 進行實物交割的買方、賣方應當分別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幣0.05元/桶的交割手續費。

第一百五十五條 交收地點是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的指定交割倉庫。

指定交割倉庫收費項目及標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第一百五十六條 指定檢驗機構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第一百五十七條 原油期貨交割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細則所稱原油是指從地下天然油藏直接開采得到的液態碳氫化合物或者其天然形式的混合。原油裝卸時揮發出的輕烴、硫化氫、硫醇等氣體對大氣環境的影響應當符合裝卸所在地的監管要求。

(二)明水即遊離水,是指油品中獨立分層並主要存在于油品下面的水。

(叁)水雜是指油品中的懸浮沉澱物、溶解水和懸浮水。根據ASTM D4006、ASTM D473分別確定水分和沉澱物,兩者相加得到水雜含量,一般以百分比表示。

第十一章 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交割

第一百五十八條 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采用實物交割、保稅交割、倉庫交割和廠庫交割。

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交割采取倉庫交割方式和廠庫交割方式,具體流程分別按照本細則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五十九條 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交割單位爲10噸,交割數量應當是交割單位的整數倍。

第一百六十條 交割品質見《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低硫燃料油期貨標准合約》。低硫燃料油不實行商品注冊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低硫燃料油倉庫標准倉單入庫的最小量爲5000噸,倉庫標准倉單出庫或者廠庫標准倉單提貨的最小量爲1000噸。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對入出庫數量、提貨數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二條 低硫燃料油倉庫標准倉單入庫申報應當交納人民幣30元/噸的押金。

第一百六十叁條 貨主在辦理入庫申報前,應當妥善協調碼頭、港口、管道運輸、海關、商品檢驗等相關機構,並應當在低硫燃料油擬入指定交割倉庫的15天前向能源中心辦理入庫申報;貨主少于15天提出入庫申報並完成入庫准備且指定交割倉庫無異議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庫容等情況予以批准。低硫燃料油入庫申報有效期爲自能源中心批准日之日起15天。

第一百六十四條 低硫燃料油入出庫應當按照低硫燃料油(期貨)檢驗細則進行檢驗,取樣方法采用GB/T4756,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配合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

貨主應當在低硫燃料油卸貨入庫前,委托指定檢驗機構按照期貨合約規定的標准和方法對油品的密度、運動粘度、硫含量、水分、閃點等5個指標進行品質預檢,如混罐存儲應當增加相容性預檢。預檢合格後再行卸貨,確保所交割低硫燃料油達到能源中心規定的質量標准。

廠庫標准倉單持有人提貨時,可以委托指定檢驗機構按照低硫燃料油(期貨)檢驗細則,對出庫的低硫燃料油的質量和重量進行現場檢驗。質量檢驗以油罐內取樣爲准,樣品分爲B1樣、B2樣,B1樣用于化驗,B2樣封存。B1樣合格,檢驗費用由廠庫標准倉單持有人承擔。B1樣不合格,廠庫標准倉單持有人委托指定檢驗機構對封存B2樣進行複驗,作爲質量鑒定依據。其中,B2樣合格的,檢驗費用由廠庫標准倉單持有人承擔。B2樣不合格的,檢驗費用由廠庫承擔。

除能源中心另有規定外,廠庫標准倉單持有人應當在擬提貨日的15天前提交提貨申請。

第一百六十五條 低硫燃料油入庫生成倉庫標准倉單或者簽發廠庫標准倉單時,應當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來源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提單、裝運港檢驗證書、海關入庫核准單證、保稅調合船用燃料油商檢證書、出口退稅相關單證等文件的原件或者複印件,能源中心留存複印件。

廠庫能夠提供廠庫標准倉單對應貨物倉儲安排持續符合相關要求證明材料的,能源中心可以豁免廠庫提交擔保。

第一百六十六條 低硫燃料油保稅標准倉單有效期限爲自保稅標准倉單生成下一月份起六個月止,超過期限的轉作現貨。

第一百六十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入出庫作業不得影響低硫燃料油的品質和重量。在低硫燃料油入出庫作業開始以前及作業完成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確保輸油管線內的油液充滿或者掃空,確保管線內油品品質不影響裝卸油品品質,確保管線內油品的充分流動性。入出庫溫度應當不低于35攝氏度。

第一百六十八條 低硫燃料油倉庫標准倉單入出庫和廠庫標准倉單出庫時的重量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的指定交割倉庫岸罐計量爲准。重量檢驗以罐容標尺計量爲准,但出庫量在能源中心規定標准以下的,指定檢驗機構可以選擇以流量計或其他計量工具進行計量。

第一百六十九條 低硫燃料油的入出庫損耗補償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庫貨主補償指定交割倉庫,並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由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倉庫標准倉單的入庫損耗補償=低硫燃料油倉庫標准倉單簽發數量×0.6‰×(低硫燃料油入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倉庫標准倉單的出庫損耗補償=低硫燃料油倉庫標准倉單注銷數量×0.6‰×(低硫燃料油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廠庫標准倉單的出庫損耗補償=低硫燃料油廠庫標准倉單注銷數量×0.6‰×(低硫燃料油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第一百七十條 低硫燃料油入出庫時的溢短數量是指入庫時或者出庫時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重量證書與標准倉單簽發或者注銷重量的差值。入出庫時低硫燃料油溢短重量不超過±3%,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後的3個工作日內,貨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溢短結算。

倉庫標准倉單的入出庫溢短貨款=允許範圍內的低硫燃料油溢短數量×(低硫燃料油入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廠庫標准倉單的出庫溢短貨款=允許範圍內的低硫燃料油溢短數量×(低硫燃料油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第一百七十一條 低硫燃料油期貨的交割結算價是低硫燃料油期貨交割結算的基准價,爲該期貨合約最後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值。交割結算時,買方、賣方以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爲基礎,再加上交割升貼水。

(一)低硫燃料油保稅標准倉單持有人報關完稅價格的計算審定基礎是保稅交割結算價。到期合約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爲:

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

(二)期轉現中使用保稅標准倉單的,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爲:

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期轉現申請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約的結算價

(叁)符合要求的期轉現中使用非標准倉單的,交割結算價爲雙方協議價格。

第一百七十二條 低硫燃料油保稅標准倉單交割貨款的計算公式爲:

到期合約交割貨款=(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交割數量

期轉現交割貨款=(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交割數量

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發票要求和管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發票流轉流程按照本細則第二章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叁條 進行實物交割的買方、賣方應當分別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幣1元/噸的交割手續費。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交收地點是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告的指定交割倉庫。

第一百七十五條 指定檢驗機構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第十二章 20號膠期貨合約的交割

第一百七十六條 20號膠期貨合約采用實物交割、保稅交割和倉庫交割。

第一百七十七條 20號膠期貨合約的交割單位爲10噸,交割數量應當是交割單位的整數倍。

第一百七十八條 用于實物交割的20號膠不得經幹攪工藝制得,交割品質見《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20號膠期貨標准合約》。

第一百七十九條 20號膠交割商品實行商品注冊管理。

第一百八十條 20號膠交割商品申請注冊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20號膠的生産企業,並符合以下要求:

1. 20號膠年産能達5萬噸以上,最近2年的20號膠年産量不少于3萬噸;單一生産工廠具有一定的市場規模;連續穩定生産至少2年以上;

2. 申請人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和信譽度;

3. 質量管理:申請人已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4. 環境、安全管理:申請人已經取得ISO14001國際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或者符合當地環境及安全保護的要求;

5. 生産工藝符合當地産業政策;

能源中心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請注冊商品的年産量等指標。

(二)申請注冊的20號膠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質量標准應當符合能源中心規定的技術要求;

2. 所申請的注冊商品在現貨市場占有相當份額,並具有相當的行業知曉度。

(叁)取得一家以上能源中心會員或者境外特殊參與者的推薦。

(四)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八十一條 20號膠交割商品申請注冊除應提交本細則第一百叁十叁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質檢部門簽發的最近一期商品質量測試報告;

(二)申請人內部近叁個月的商品質量情況分析報告;

(叁)生産工藝流程圖(兩種以上生産工藝的,應分別說明);

(四)反映申請注冊商品的外觀、標識和包裝情況的實物彩照若幹,同時應注明單塊外形尺寸和重量、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標准、標識及所在部位;

(五)反映企業主要生産設備設施、生産廠房的彩照若幹(兩個以上生産地址的,應分別說明);

(六)下屬生産工廠的登記證明、股東文件、經營情況及報告;

(七)國內外兩家以上(含兩家)企業用戶的近期商品使用報告;

第一百八十二條 20號膠注冊商品申請者應當承擔以下費用:

(一)單一品牌商品注冊費爲人民幣10萬元;

(二)單一生産企業商品檢查費爲人民幣5萬元。

第一百八十叁條 能源中心承擔20號膠注冊商品日常抽檢和年度檢查的費用。

第一百八十四條 20號膠指定交割倉庫管理按照本細則第七章執行,但本細則第七章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和第四項、第七十九條第八項、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中對碼頭設施、港口條件、管道、計量器具、計量人員資質、損耗等方面的要求不適用20號膠指定交割倉庫。本細則第八十五條出庫的規定不適用于20號膠指定交割倉庫。

第一百八十五條 20號膠入庫生成保稅標准倉單時應當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提單、原産地證明、海關入庫核准單證等相關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實驗證。

20號膠入庫生成保稅標准倉單時,貨主還應將生産國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檢驗實驗室資質證明(含翻譯件)及其出具的産品質量檢驗報告交由指定交割倉庫保管;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妥善保管上述單據,並在對應貨物進口報關時向貨主提供;貨主完成對應貨物進口報關後,應當將上述單據交還指定交割倉庫,如其貨物系最後一批,則上述單據按要求提交海關。

第一百八十六條 每一20號膠保稅標准倉單名義重量10噸,應當是同一生産企業(工廠)生産的同一品牌、同一包裝規格。

第一百八十七條 20號膠每個膠塊淨重35千克。膠塊用聚乙烯薄膜包裹,聚乙烯薄膜厚度爲30-65μm,維卡耐熱度小于95攝氏度。

每托20號膠膠包由36個膠塊組成,外包裝符合托盤緊縮包裝要求,該托盤可以用于貨架存取和堆碼。每托膠包外應當標志注明標准橡膠級別代號、淨重、生産企業名稱、生産工廠代碼、生産日期等。

入庫20號膠應當幹燥、清潔。如指定交割倉庫在驗收時發現有外包裝嚴重破損或膠塊表面老化龜裂、雨淋、受潮、黴變、夾生、汙染嚴重等影響使用的,不得生成保稅標准倉單。

第一百八十八條 組成每一保稅標准倉單的20號膠的生産日期應當不超過連續30天。每一保稅標准倉單20號膠的最早生産日期爲該保稅標准倉單的生産日期。20號膠保稅標准倉單的有效期爲自標識的生産月份起十二個月止。

用于實物交割的20號膠應當在生産日期起90天內入庫,超過90天入庫的,不得用于生成保稅標准倉單。

入庫生成標准倉單時的20號膠的檢驗報告自簽發之日起180天內有效,在庫商品的檢驗報告自簽發之日起90天內有效。期滿後,其相應的商品應當重新檢驗,合格後方可用于交割。對在庫20號膠重新檢驗時,質量檢驗報告不合格的,保稅標准倉單持有人對其商品質量承擔全部責任,指定交割倉庫有責任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入庫應當按照20號膠(期貨)檢驗細則進行檢驗。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配合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並核定20號膠入出庫數(重)量。

質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爲准。質量檢驗報告符合能源中心交割商品質量標准才能生成保稅標准倉單。本細則第叁十八條、第叁十九條第二、叁款、第四十條(一)入庫質量檢驗、第四十四條第叁款的相關內容不適用于20號膠。

第一百九十條 貨主應當在能源中心批准入庫申報後30天內,完成交割商品入庫。

第一百九十一條 實物交割完成後,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有異議的20號膠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時順延至下一交易日),向能源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應當同時提供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爲買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第一百九十二條 20號膠期貨的交割結算價是20號膠期貨交割結算的基准價,爲該期貨合約最後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交割結算時,買方、賣方以20號膠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爲基礎,再加上交割升貼水。

(一)20號膠保稅標准倉單持有人報關完稅價格的計算審定基礎是保稅交割結算價。到期合約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爲:

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

(二)期轉現中使用保稅標准倉單的,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爲:

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期轉現申請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約的結算價

第一百九十叁條 20號膠保稅標准倉單交割貨款的計算公式爲:

到期合約交割貨款=(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交割數量

期轉現交割貨款=(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交割數量

交割結算時,每一保稅標准倉單按照10.08噸計算。

20號膠期貨合約的發票要求和管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發票流轉流程按照本細則第二章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進行實物交割的買方、賣方應當分別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幣4元/噸的交割手續費。能源中心對每一標准倉單按照名義重量收取交割手續費。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交收地點是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的指定交割倉庫。

第十叁章 陰極銅期貨合約的交割

第一百九十六條 陰極銅期貨合約采用實物交割、保稅交割和倉庫交割。

第一百九十七條 陰極銅期貨合約的交割單位爲25噸,交割數量應當是交割單位的整數倍。

第一百九十八條 陰極銅期貨交割商品品級見《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陰極銅期貨標准合約》。

第一百九十九條 陰極銅期貨交割商品實行商品注冊管理。交割商品的注冊管理規定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告。

在能源中心交割的陰極銅應當是能源中心的注冊品牌,或者是經能源中心允許的上海期貨交易所陰極銅注冊品牌。

第二百條 陰極銅指定交割倉庫管理按照本細則第七章執行,但本細則第七章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和第四項、第七十九條第八項、第八十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叁條、第九十四條中對碼頭設施、港口條件、管道、計量器具、計量人員資質、損耗、質檢、出庫、支付倉儲費、申報押金、商業保險等方面的要求不適用陰極銅指定交割倉庫。

第二百零一條 陰極銅的入庫按照本細則第四章執行,但本細則第四章第叁十六條、第叁十八條、第叁十九條第二款和第叁款、第四十條(一)入庫質量檢驗、第四十四條第叁款的相關規定不適用陰極銅。

第二百零二條 陰極銅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品種、等級(牌號)、商標、數量、貨主名稱、擬入庫日期以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

陰極銅入庫生成保稅標准倉單時應當提供産品質量證明書、産地證明書、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原件)、海關進出口單證(例如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境備案清單)等相關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實驗證。國家相關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定,相關進出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能源中心另行發布。

第二百零叁條 每一保稅標准倉單的陰極銅應當是同一生産企業、同一注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組成。生産企業自行選定注冊産品捆重,但要利于組手,每捆包裝采用表面作防鏽處理的鋼帶井字形捆紮(或者堅固程度相當的鋼帶捆紮方式),捆紮應當堅固,同時標有醒目的、不易脫落的商品標志以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過4噸。

到庫商品中,遇有包裝鋼帶斷裂或者嚴重鏽蝕的捆件以及散塊商品,應當重新組合,用規定的鋼帶捆紮緊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裝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二百零四條 每一保稅標准倉單所列陰極銅的重量爲25噸,溢短不超過±2%,磅差不超過±0.1%。

第二百零五條 入庫應當按照陰極銅期貨檢驗細則進行檢驗。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配合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並核定陰極銅入出庫數(重)量。

質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爲准。質量檢驗報告符合能源中心陰極銅期貨交割質量標准才能生成保稅標准倉單。

第二百零六條 貨主應當在能源中心批准入庫申報後30天內,完成交割商品入庫。

第二百零七條 實物交割完成後,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有異議的陰極銅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時順延至下一交易日),向能源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應當同時提供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爲買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第二百零八條 陰極銅期貨的交割結算價是陰極銅期貨交割結算的基准價,爲該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交割結算時,買方、賣方以陰極銅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爲基礎,再加上交割升貼水。

(一)陰極銅保稅標准倉單持有人報關完稅價格的計算審定基礎是保稅交割結算價。到期合約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爲:

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

(二)期轉現中使用保稅標准倉單的,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爲:

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期轉現申請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約的結算價

第二百零九條 陰極銅保稅標准倉單交割貨款的計算公式爲:

到期合約交割貨款=(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交割數量

期轉現交割貨款=(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交割數量

陰極銅期貨合約的發票要求和管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發票流轉流程按照本細則第二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一十條 進行實物交割的買方、賣方應當分別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幣2元/噸的交割手續費。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交收地點是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的指定交割倉庫。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二百一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買方、賣方包括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本細則所稱貨主是指合法擁有貨品所有權權利的人。

第二百一十叁條 除能源中心認可的情形外,本細則規定的相關主體向能源中心提交的書面材料均應當有中文版本,並以中文版本爲准。

第二百一十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他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能源中心。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1年10月18日起實施。

本文選編自“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徐文強。

最新評論

風險聲明: 金融工具及/或加密貨幣交易涉及高風險,包括可損失部分或全部投資金額,因此未必適合所有投資者。加密貨幣價格波幅極大,並可能會受到金融、監管或政治事件等多種外部因素影響。保證金交易會增加金融風險。
交易金融工具或加密貨幣之前,你應完全瞭解與金融市場交易相關的風險和代價、細心考慮你的投資目標、經驗水平和風險取向,並在有需要時尋求專業建議。
Fusion Media 謹此提醒,本網站上含有的數據資料並非一定即時提供或準確。網站上的數據和價格並非一定由任何市場或交易所提供,而可能由市場作價者提供,因此價格未必準確,且可能與任何特定市場的實際價格有所出入。這表示價格只作參考之用,而並不適合作交易用途。 假如在本網站內交易或倚賴本網站上的資訊,導致你遭到任何損失或傷害,Fusion Media 及本網站上的任何數據提供者恕不負責。
未經 Fusion Media 及/或數據提供者事先給予明確書面許可,禁止使用、儲存、複製、展示、修改、傳輸或發佈本網站上含有的數據。所有知識產權均由提供者及/或在本網站上提供數據的交易所擁有。
Fusion Media 可能會因網站上出現的廣告,並根據你與廣告或廣告商產生的互動,而獲得廣告商提供的報酬。
本協議以英文為主要語言。英文版如與香港中文版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 2007-2024 - Fusion Media Limited保留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