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8月1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征求《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租賃業務監管的意見(修訂稿)》社會公衆意見的公告。其中提出,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
以下爲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全文: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征求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租賃業務監管的意見(修訂稿)》
社會公衆意見的公告
根據《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轉發關于做好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範工作的通知》、《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和《佛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佛府辦〔2011〕150號)等文件要求,現我局對《關于加強監管房地産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房屋租賃居間服務的意見(試行)》(佛建管〔2018〕109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完善後重新更名爲《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租賃業務監管的意見(修訂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建議和意見請于2021年8月27日前以信件、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給我局,提出意見的單位或個人請提供聯系方式,以方便聯系。
征詢意見時間:2021年8月18日-8月27日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區城門頭西路4號(郵編528000)
電子郵箱:fszjzfk@fszj.foshan.gov.cn
附件: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租賃業務監管的意見(修訂稿)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8月17日
以下爲《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租賃業務監管的意見(修訂稿)》: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産經紀機構和
住房租賃企業租賃業務監管的意見
(修訂稿)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爲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經營行爲,加強對我市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租賃業務監管,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國家網信辦關于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産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落實備案和開業報告制度
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經營範圍應當注明“房地産經紀”,且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或其指定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其名稱和經營範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並應當在開展經營前在佛山市房地産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進行企業信息申報,完成開業報告手續。
已辦理備案或開業報告手續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可以取得在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辦理房源信息發布、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等業務資格。
二、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爲管理
(一)加強承接業務管理
房地産經紀機構在接受租賃業務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鼓勵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賃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進行簽約。
(二)加強房源信息真實性校驗
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對房源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房地産經紀機構經委托人同意的才可以對外發布租賃房源信息,發布房源信息前應當核對房屋産權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證件等材料、實地查看房源並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房屋狀況說明書應當標明房源信息核驗情況、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編號、房屋坐落、面積、産權狀況、租金、物業服務費、房屋圖片等重要事項。
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信息前,應當登錄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申請房源權屬核驗,未經核驗不得發布。
(叁)加強房源信息發布管理
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應當通過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發布房源信息,且應當與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相一致。對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已出租的房屋,房地産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委托取消之日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站等各類渠道上撤除。
(四)加強租賃服務收費管理
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實行明碼標價。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收費標准等信息,並應當在收費前向客戶出具收費明細清單,由客戶簽字確認。
(五)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住房租賃企業開展業務前,應當在我市轄區範圍內的商業銀行設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並在報送開業信息時一並提供監管賬戶信息。監管賬戶信息通過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和佛山市房地産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社會公示。已開業但未報送監管賬戶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意見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補充報送。
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隨意使用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與商業銀行簽訂的監管協議接受監管和申請用款。
(六)強化住房租賃金融業務管控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金融機構辦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業務的,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爲依據,與承租人單獨簽訂貸款協議,確保貸款金額、放款頻率等合同要素與租賃合同的租金金額、租金支付頻率等相匹配,且貸款資金必須直接撥付至承租人個人賬戶。
(七)建立糾紛調處機制
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建立糾紛調處機制,在經營場所、房源信息展示頁面、租賃合同中明示投訴受理電話,妥善處理租賃投訴,化解矛盾糾紛。
叁、加強網簽備案管理
經由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促成住房租賃交易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引導租賃當事人簽約時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通過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通過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打印已完成網簽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並留存保管。
四、完善行業信用管理
嚴格落實佛山市房地産行業信用信息相關管理規定,逐步完善以信用爲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經營行爲的監督和管理。充分發揮市、區房地産行業協會在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通過制定執業規範、職業道德准則等強化行業自律,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
五、暢通社會公衆監督渠道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市、區房地産行業協會應當及時通過網站等渠道公布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備案或開業報告信息、信用檔案信息等,便于市民查詢監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市、區房地産行業協會應當暢通投訴渠道,及時處理對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投訴和舉報。
六、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在我市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納入監管範圍,並進一步完善與市場監督、金融監管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七、附則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爲5年。《關于加強監管房地産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房屋租賃居間服務的意見(試行)》(佛建管〔2018〕109 號)同時廢止。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年 月 日
本文編選自“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楚芸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