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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規範人臉識別應用 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

發布 2021-7-28 下午07:25
© Reuters.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規範人臉識別應用 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

智通財經APP獲悉,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新聞發布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對人臉識別進行規範。最高法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制定司法解釋,對人臉信息提供司法保護。解釋明確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爲。

官網問答實錄如下:

李廣宇:

女士們、先生們,各位媒體朋友們,大家上午好!

李廣宇:

歡迎參加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今天我們將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我們很榮幸地邀請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先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先生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處長陳龍業先生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

李廣宇:

首先我們請楊萬明副院長進行今天的發布。

楊萬明:

各位記者,上午好!感謝大家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今天正式對外發布。這部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維護自然人人格權益,保護人民群衆“人臉”安全的重要規範性文件;是人民法院切實實施民法典,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強化個人信息司法保護,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有力司法舉措。這部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對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相關案件、統一裁判標准、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實現高質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

楊萬明:

根據發布會安排,由我向各位簡要介紹人民法院個人信息保護基本情況、《規定》的制定背景及其主要內容,並與郭鋒同志、陳龍業同志共同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

一、人民法院個人信息保護基本情況。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曆來重視個人信息的司法保護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典型案例、案件審判、加強對地方法院的審判指導等舉措,對包括人臉信息在內的個人信息提供有力司法保護,嚴懲各種侵犯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爲。

從民事審判工作來看,自《侵權責任法》將隱私權確認爲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大批隱私權等人格權糾紛案件。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至2020年12月31日,人格權糾紛案件共1144628件。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隱私權糾紛案件共1678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他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侵權責任予以規定。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一系列新類型典型案例,不斷探索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及隱私保護規則。如龐某訴東方航空公司、趣拿信息技術公司隱私權糾紛案,孫某某訴百度公司人格權糾紛案,等等。民法典頒布後,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正,新增了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由。民法典施行以來,截止到6月30日,各級人民法院正式以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由立案的一審案件192件,審結103件。“人臉識別第一案”也于今年4月9日二審宣判,依法保護自然人人臉信息等生物識別信息。隨着民法典貫徹實施的不斷深入、《個人信息保護法》即將頒布實施,人民法院將進一步通過司法裁判築起保衛人民群衆個人信息權益的堅強司法屏障。

從刑事審判工作來看,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處于高發態勢,而且與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嚴重。爲依法嚴懲此類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于2017年5月9日發布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施行以來,各級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數量顯著增長。2017年6月至2021年6月,全國法院新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10059件,審結9743件,生效判決人數21726人,對3803名被告人判處叁年以上有期徒刑,比例達17.50%。

二、制定出台《規定》的背景。人臉識別是人工智能的重要應用。近年來,隨着信息技術飛速發展,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設,小到手機客戶端的登錄解鎖,都能見到人臉識別的應用。在國境邊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諸多領域,人臉識別技術發揮着巨大作用。

在爲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人臉識別技術所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頻發,引發社會公衆的普遍關注和擔憂。比如,有些知名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心情等,進而采取不同營銷策略。又如,有些物業服務企業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爲業主出入小區或者單元門的唯一驗證方式,要求業主錄入人臉並綁定相關個人信息,未經識別的業主不得進入小區。再如,部分線上平台或者應用軟件強制索取用戶的人臉信息,還有的賣家在社交平台和網站公開售賣人臉識別視頻、買賣人臉信息等。因人臉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導致“被貸款”“被詐騙”和隱私權、名譽權被侵害等問題也多有發生。甚至還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獲取的身份證照片等個人信息制作成動態視頻,破解人臉識別驗證程序,實施竊取財産、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等犯罪行爲。上述行爲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侵害其人身、財産等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秩序,亟待進行規制。

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産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據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去年發布的《人臉識別應用公衆調研報告》顯示,在2萬多名受訪者中,94.07%的受訪者用過人臉識別技術,64.39%的受訪者認爲人臉識別技術有被濫用的趨勢,30.86%受訪者已經因爲人臉信息泄露、濫用等遭受損失或者隱私被侵犯。這段時間,人臉識別成爲熱門詞彙,社會公衆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的擔心不斷增加,強化人臉信息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

黨中央高度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持網絡安全爲人民、網絡安全靠人民,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維護公民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對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人民群衆的現實需求,以問題爲導向,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主動回應人民關切和期待,嚴格依照《民法典》《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吸收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有關經驗成果,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制定了本司法解釋,對人臉信息提供司法保護。

叁、《規定》的主要內容。《規定》的起草,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爲指導,嚴格遵循民法典人格權編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針對實踐中反映較爲突出的問題,從侵權責任、合同規則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規定了16個條文。現將重點內容介紹如下:

(一)關于適用範圍。《規定》第1條對適用範圍做了明確規定。首先,《規定》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所引起的相關民事糾紛。其次,信息處理者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或者雖然沒有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但是處理基于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均屬于《規定》的適用範圍。再次,涉及的責任承擔既包括侵權責任,也包括違約責任,受侵害的權益既包括個人信息權益,也包括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以及財産權。

(二)從人格權和侵權責任角度作出規定。《規定》第2條至第9條主要從人格權和侵權責任角度明確了濫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行爲的性質和責任。其中,第2條規定了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行爲的認定,針對今年“3.15晚會”所曝光的線下門店在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辨識、人臉分析等行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幾類典型行爲,該條均予以列舉,明確將之界定爲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爲。針對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不合理手段處理自然人人臉信息的,第2條和第4條明確,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必須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對于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爲。第5條對民法典第1036條進行細化,明確了處理人臉信息的免責事由;第6條至第9條分別規定了舉證責任、多個信息處理者侵權責任的承擔、財産損失的範圍界定以及人格權侵害禁令的適用等。

(叁)從合同角度對重點問題予以回應。《規定》第10條至第12條,主要從物業服務、格式條款效力、違約責任承擔等角度對人民群衆普遍關心的問題予以回應。針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爲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的,第10條明確,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針對信息處理者通過采用格式條款與自然人訂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的,第11條規定,自然人依據民法典第497條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12條對自然人請求信息處理者承擔違約責任並刪除其人臉信息的情形作了規定。

此外,《規定》第13條、第14條,對相關訴訟程序進行細化規定。第15條至第16條,對涉及個人信息的死者人格利益保護、本司法解釋的施行日期以及溯及力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在制定過程中,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全程指導,得到中央政法委、中宣部、中央網信辦、公安部、最高檢、司法部、工信部、市場監管總局等中央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得到法學理論界的支持幫助,也得到新聞媒體朋友和社會各界的關心關注。借此機會,表示衷心的感謝!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産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強調,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站穩人民立場”,“着力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和人民群衆急難愁盼問題,推動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爲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個人信息,特別是敏感個人信息,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強化個人信息司法保護,符合人民群衆所急所盼,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點。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堅持以人民爲中心,持之以恒抓好個人信息司法保護各項工作,促進信息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謝謝!

李廣宇:感謝楊萬明副院長的介紹。接下來,請各位記者結合今天發布的內容提問,按照慣例,提問前請通報一下所在媒體的名稱。

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央視記者:通過剛才楊萬明副院長的介紹,我們注意到,這個司法解釋以問題爲導向,有針對性地對人民群衆關心的問題予以及時回應,強化對人臉信息的司法保護。請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規定》,是如何兼顧權益保護和價值平衡的?

楊萬明:

謝謝你的提問。我們出台這個《規定》主要是對濫用人臉識別問題作出司法統一規定。“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是本《規定》的制定宗旨。《規定》在起草過程中緊緊圍繞這一宗旨,既注重權益保護,又注重價值平衡。

在權益保護方面,除了剛才介紹的內容之外,《規定》還在如下方面強化對人臉信息的司法保護:一是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規定》第6條依據現有舉證責任的法律適用規則,以及民法典1035、1036等規定內容,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實力不對等、專業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課以信息處理者更多的舉證責任。二是合理界定財産損失範圍。除適用民法典1182條外,考慮到侵害人臉信息可能並無具體財産損失,但被侵權人爲維權支付的相關費用卻較大,如果不賠償,將會造成被侵權人維權成本過高,侵權人違法成本較小的不平衡狀態。第8條明確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以及合理的律師費用可作爲財産損失請求賠償。叁是積極倡導民事公益訴訟。由于實踐中受害者分散、個人維權成本高、舉證能力有限等因素,個人提起訴訟維權的情況相對較少,而公益訴訟制度能夠有效彌補這一不足。結合人民法院審理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相關實踐,《規定》第14條對涉人臉信息民事公益訴訟予以明確規定。

在價值平衡方面,一是注重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依法保護自然人人臉信息的同時,第5條在吸收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精神的基礎上,對民法典第1036條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了使用人臉識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比如,爲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爲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再如,爲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等等。同時,第5條通過“兜底條款”的規定,將其他免責事由適用引向民法典等法律。二是注重懲戒侵權行爲和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平衡。《規定》充分考量人臉識別技術的積極作用,一方面規範信息處理活動,保護敏感個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保護人臉識別技術的合法應用。爲了避免對信息處理者課以過重責任,妥善處理好懲戒侵權和鼓勵數字科技發展之間的關系,《規定》第16條明確了本司法解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規則,即:對于信息處理者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處理基于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的行爲發生在本規定施行前的,不適用本規定。

李廣宇:

下面請繼續提問!

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未成年人保護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規定》第3條專門將“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爲動態考量因素。請問,關于未成年人的人臉信息,《規定》是如何進行保護的?

郭鋒: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社會都要了解少年兒童、尊重少年兒童、關心少年兒童、服務少年兒童,爲少年兒童提供良好社會環境。”“對損害少年兒童權益、破壞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堅決防止和依法打擊。”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億萬家庭的幸福安甯,關系社會的和諧穩定。

伴隨着人臉識別應用場景越來越廣泛,未成年人的人臉信息被采集的場景也越來越多,既有線上的,也有線下的。比如,商場、小區、學校等場所安裝的人臉識別系統,手機上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APP軟件,互聯網上需要進行人臉驗證的平台,等等。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曆有限,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相對淡薄,加之對新生事物較爲好奇,其人臉信息被采集的概率相對較大。據團中央最近發布的《2020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2020年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達到1.83 億,個人信息未經允許在網上被公開的比例爲4.9%。在這些個人信息中,人臉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我們可以換手機、可以換密碼、可以換住址,但是我們沒法“換臉”。未成年人的人臉信息一旦泄露,侵權影響甚至可能伴隨其一生,特別是技術歧視或算法偏見所導致的不公平待遇,會直接影響未成年人的人格發展。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作出了專門規定:如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等等。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歐盟GDPR、美國《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等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也作出了特別規定。

《規定》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從司法審判層面加強對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保護。按照告知同意原則,第2條第3項規定,信息處理者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必須征得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關于具體年齡,可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安全法》以及將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進行認定。從責任認定角度看,第3條在民法典第998條的基礎上,對侵害人臉信息責任認定的考量因素予以細化,結合當前未成年人人臉信息保護現狀,明確將“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爲責任認定特殊考量因素,對于違法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在責任承擔時依法予以從重從嚴,確保未成年人人臉信息依法得到特別保護,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李廣宇:

下面請繼續提問!

封面新聞記者:當前,部分小區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引發了社會熱議。我們注意到,《規定》第10條對此予以回應,能否詳細介紹一下制定本條的考量因素?

郭鋒:

關于部分小區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的問題,我們一直在關注,前期也做了一些調研。伴隨着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場景的不斷豐富,一些小區引入人臉識別系統,用“刷臉”代替“刷卡”,可以說,這是新形勢下小區物業管理的一種創新模式。當前,社會各界對此有不同看法。有意見認爲,將人臉識別作爲住戶身份驗證方式,是一種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准識別出入小區人員,讓小區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意見認爲,在錄入人臉信息時,小區物業要求人臉信息和詳細住址、身份信息相綁定,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給個人隱私造成損害。

調研中發現,群衆關心小區物業安裝人臉識別設備,集中在強制“刷臉”的問題上。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小區物業對人臉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須依法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只有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自願同意使用人臉識別,對人臉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礎。實踐中,部分小區物業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信息,並將人臉識別作爲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這種行爲違反“告知同意”原則,群衆質疑聲較大。我們應該擁抱新科技,但同時也要尊重人格權益。小區物業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爲由,侵害居民人格權益。爲此,《規定》第10條第1款專門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爲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這一規定,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于不同意的,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另外,爲更好規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將人臉信息泄露或者侵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隱私,第10條第2款又進一步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存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這樣就對業主及其他物業使用人的人臉信息形成全面保護。

李廣宇:

下面請繼續提問!

科技日報記者:當前,一些APP通過捆綁授權等不合理方式強制索取個人信息的現象較爲突出。對此,《規定》是如何采取司法對策的?

陳龍業:

一段時間以來,部分移動應用程序(APP)通過一攬子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的問題比較突出,這既是廣大用戶的痛點,也是維權的難點。

爲從司法角度規範此類行爲,更好保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035條,在吸收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精神、借鑒域外做法的基礎上,明確了以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

一是單獨同意規則。由于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對個人權益影響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設定較高標准,以確保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慮對自己權益的後果而作出同意。《規定》第2條第3項引入單獨同意規則,即:信息處理者在征得個人同意時,必須就人臉信息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的同意,不能通過一攬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個人同意。

二是強迫同意無效規則。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個人同意是信息處理活動的合法性基礎。只要信息處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範圍,原則上該行爲就不構成侵權行爲。自願原則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個人的同意必須是基于自願而作出。特別是對人臉信息的處理,不能帶有任何強迫因素。如果信息處理者采取“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做法,會導致自然人無法單獨對人臉信息作出自願同意,或者被迫同意處理其本不願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臉信息。爲強化人臉信息保護,防止信息處理者對人臉信息的不當采集,《規定》第4條對處理人臉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從嚴認定的思路。對于信息處理者采取“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據此認爲其已征得相應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4條的規定不僅適用于線上應用,對于需要告知同意的線下場景也同樣適用。

李廣宇:

下面是最後一個問題。

香港經濟導報記者: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還將采取哪些舉措?

楊萬明:

個人信息保護關系到廣大人民群衆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將始終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系統謀劃,整體推進,持之以恒抓好個人信息司法保護各項工作。重點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將個人信息司法保護融入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當中。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不斷加強涉及人格權保護特別是個人信息保護的民事審判工作和監督指導工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爲民法典教育培訓、普法宣傳的重要內容,指導廣大法官不斷提高依法審理涉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件的司法能力和水平;采取喜聞樂見的形式,讓民法典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精神真正走進人民群衆心裏。

二是全力配合做好《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工作。立足人民法院工作職責,不斷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緊緊圍繞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內容,積極向立法機關建言獻策。《個人信息保護法》頒布後,人民法院將認真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確保《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新精神、新理念在審判執行工作中落地落實落細。

叁是切實加強個人信息司法保護的統一法律適用工作。我們將緊緊圍繞民法典規定精神,堅持問題導向,加大調研力度,及時制定或完善其他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司法解釋。充分發揮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的優勢,加大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發布力度,切實加強對下業務指導。開展個人信息司法保護專項調研,密切關注司法實踐中個人信息保護所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總結提煉規律性、經驗性成果,確保法律規則的統一正確適用。

四是持續加強對個人信息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全國法院要保持高壓態勢,堅持依法嚴懲不放松,進一步加強對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通過依法嚴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及相關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衆的個人信息安全和財産、人身權益,促進完善國家和社會治理。謝謝!

李廣宇:

感謝楊萬明副院長、郭鋒副主任和陳龍業處長的解答,感謝各位記者的出席。今天的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本文選編自“最高人民法院網”;智通財經編輯:韓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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