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7月26日,商務部發布《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措施》提出,未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跨境交付方式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此外,《措施》指出,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境外央行類機構(包括境外央行(貨幣當局)和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和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經申請可以成爲中國銀行間外彙市場的境外會員, 參與銀行間外彙市場交易。
以下爲商務部官網原文:
商務部令2021年第3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令2021年第3號
【發文日期】2021年07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二〇二一年 第3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予公布,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
部長 王文濤
2021年7月23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pdf
以下爲《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2021年版)
說明
一、《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2021年版)》統一列出國民待遇、市場准入、當地存在、金融服務跨境貿易等方面對于境外服務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務(通過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模式)的特別管理措施,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地域範圍爲海南島全島。未作特別說明的,僅適用于境外服務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市場主體及個人提供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2021年版)》之外的領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按照境內外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所列內容,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所列以商業存在模式提供服務的特別管理措施不列入本負面清單。
叁、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中禁止的服務;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之內的非禁止性領域服務,按相應規定管理。
四、《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2021年版)》未列出的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審慎、社會服務、人類遺傳資源、人文社科研發、文化新業態、航空業務權、移民和就業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職能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五、與港澳台就境外服務提供者開展跨境服務貿易有更優惠安排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服務提供者開展跨境服務貿易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應規定執行。
六、《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2021年版)》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2021年版)
本文編選自“商務部官網”,智通財經編輯:楚芸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