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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保房管: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産權份額比例不低于50%且不高于80%

發布 2021-7-22 上午12:10
© Reuters.  杭州住保房管: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産權份額比例不低于50%且不高于80%

智通財經APP獲悉,7月21日,杭州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就《杭州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在房屋價格和權屬方面,《辦法》明確了劃撥土地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項目銷售基准價按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合理優惠後確定。同一項目購房家庭可根據支付能力在50%至80%間選擇産權份額比例,並按銷售基准價對應的不同比例支付房價。

在産權份額方面,《辦法》明確,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和政府的産權份額應在《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合同》及《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議》中明確,購房家庭産權份額比例不低于50%且不高于80%。

此外,《辦法》規定,杭州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的保障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市區戶籍和穩定就業的非市區戶籍家庭。

以下爲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網原文:

關于公開征求《杭州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爲健全我市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體系,增加本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供應,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我局擬定了《杭州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請于2021年8月21日前將意見建議向我局進行反饋:

通訊地址:杭州市浣紗路179號(郵編310006)401室,

聯系人:李天翔 ;聯系電話:87709573,

傳真:0571-87709585,

電子郵箱: fgj@hz.gov.cn 。

附件:

1、杭州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杭州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

以下爲《杭州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杭州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爲健全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增加本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供應,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定義)本辦法所稱共有産權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限定面積、銷售價格、使用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市區戶籍和穩定就業的非市區戶籍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購房家庭按份共有産權的保障性住房。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分一般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和專項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一般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爲市、區兩級籌建面向社會公開銷售的保障性住房,專項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爲特定主體籌建面向特定對象銷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叁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于市區範圍內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基本原則)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市級統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公共服務權益)購買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

第六條(職責分工)市人民政府設立市住房保障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的政策、規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指定市屬國有企業作爲市級共有産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

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是該項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市級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的准入、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銷售基准價格、産權份額的確定。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規劃、土地供應、方案審查及不動産登記等相關工作。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市發改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保房管局負責市級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及建設過程監管,並指導區住建局做好區級項目的上述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市住保房管局負責共有産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增購價格的確定。

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稅務、公積金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級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的建設、准入、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指定一家區屬國有企業作爲區級共有産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計劃編制)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城鄉建委根據保障需求、城鄉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因素,編制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第八條(規劃及用地)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按不低于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總量的一定比例,單獨列出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建設用地指標,並予以優先供應。

第九條(項目選址)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建設應結合“一核九星”城市功能定位和産業布局進行項目選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配套較爲齊全的區域,促進職住平衡、産城融合。

第十條(建設方式)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籌集建設:

(一)劃撥土地集中新建。市級做地主體和各區政府(管委會)作爲市、區兩級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的籌建主體,具體通過具有開發資質的國有企業開發建設,土地使用權劃撥至該國有企業名下。

(二)出讓土地集中新建。按照“限房價、定份額,競地價”的原則,在宗地出讓方案中限定購房家庭所持份額,明確套型面積、交付時間、銷售方式等內容,以“競地價”方式公開出讓住宅用地集中新建。

(叁)既有房源轉用。具備居住條件、位置適宜的政府房源、拆遷安置房、商品房或其他社會房源按規定程序也可轉化爲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專項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由相關主體負責籌建。

第十一條(建設要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戶型以中小套型爲主,套型設計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滿足居住需求。既有房源轉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限制。

第叁章 定價和權屬

第十二條(價格管理)劃撥土地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項目銷售基准價按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合理優惠後確定。同一項目購房家庭可根據支付能力在50%至80%間選擇産權份額比例,並按銷售基准價對應的不同比例支付房價。

出讓土地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項目銷售基准價爲出讓時限定的房價,購房家庭按照銷售基准價對應的確定份額比例支付房價。

單套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准價及其浮動幅度確定,在售房階段向社會公布。

第十叁條(産權份額)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和政府的産權份額應在《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合同》及《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議》中明確,購房家庭産權份額比例不低于50%且不高于80%。

第十四條(價格確定程序)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銷售基准價及産權份額由市住保房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擬定後,報市政府審核批准。

第十五條(房源管理)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需納入全市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管理。

第四章 申請供應

第十六條(准入條件)市區戶籍購房家庭申請一般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具有市區戶籍一定年限以上;

(二)購房家庭符合本市限購政策,且一定年限內在市區無房;

(叁)單身申請人需年滿30周歲(含);

(四)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市區戶籍購房家庭申請一般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

(二)主申請人申請前在市區累計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一定年限;

(叁)購房家庭符合本市限購政策,且一定年限內在市區無房;

(四)單身申請人需年滿30周歲(含);

(五)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申請人具有市區戶籍但未滿一定年限的購房家庭申請一般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需同時符合非市區戶籍購房家庭准入條件中第(二)、(叁)、(四)、(五)項條件。

無房核定的範圍包括:申請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市區不動産登記的房産、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批地建房、已簽訂征收(拆遷)安置協議未進行不動産登記的房産等。

准入條件具體標准根據保障需求和房源供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並結合“一核九星”布局,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制定房源供應方案,經批准後,通過公告形式明確。專項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准入條件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家庭認定)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以一對夫妻帶未成年子女作爲一戶購房家庭,購房家庭需由一名符合條件的成員作爲主申請人,其他人員作爲家庭成員。未成年子女已作爲家庭成員的,成年後符合條件的可再申請共有産權保障住房。30周歲(含)以上的單身申請人可以個人名義申請。

一戶購房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申請程序)一般共有産權保障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申購:

(一)申請預售。開發企業制定銷售方案,經市或區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審核同意後,申請建設項目預售許可證。

(二)發布公告。市或區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發布受理公告,明確房源情況、准入條件、申請審核程序等內容。

(叁)資格審核。申請家庭提出申請,經審核,按規則確定配售搖號選房排序名單並進行公告。

(四)配售搖號選房。獲得配售搖號資格的購房家庭參加配售搖號,並按搖號順序進行選房。放棄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房的家庭,自當次選房結束之日起兩年內不能再申請共有産權保障住房。

專項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申購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重大情況變更)選定房源的購房家庭,在簽訂合同之前,戶口、住房、婚姻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向市或區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申報,如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二十條(合同簽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應與開發企業簽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合同》,與代持機構簽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議》。

第二十一條(購房貸款)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資金等購房貸款,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不動産登記)購房家庭應按規定辦理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不動産登記。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産權證上記載購房人和代持機構,附記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份額、政府份額、限制交易年限等內容。劃撥和出讓土地建設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不動産登記土地性質分別爲劃撥和出讓。

第二十叁條(車庫和配套設施)劃撥土地集中新建的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車位、車庫由市、區兩級代持機構負責運營管理。居住區配套設施除根據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外,其余部分歸政府所有,由代持機構持有並負責運營管理,轉讓産權的應按規定補辦出讓手續。

第二十四條(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銜接)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家庭,購買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的,應當在簽訂購房合同前騰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新引進大學畢業生租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自簽訂購房合同次月起停止發放上述補貼。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使用限制)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應當按照《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議》約定使用房屋,在取得完全産權前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擅自轉讓、贈與房屋;

(二)設定除購房貸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權;

(叁)違反《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六條(增購及價格)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産證滿5年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一次性增購政府份額的申請,增購後住房性質轉爲商品住房,權利性質調整爲出讓,出讓年限爲70年,自非稅收入票據填發之日起算。仍視作享受過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保障。證書附記需取得原不動産證滿10年後,方可上市交易。市發改委牽頭對增購價格進行市場評估,並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條(回購管理)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回購其份額的申請,由代持機構進行回購。

取得不動産證未滿5年的,回購價款爲原銷售價款加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計算的利息,如屆時市場價格低于上述價格的,以市場價格回購;滿5年的,回購價款參照第二十六條增購價格執行。

第二十八條(購買其他住房)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在按規定由代持機構回購其份額前,或在其增購政府份額前,不得通過購買方式獲得其他房産。

第二十九條(上市限制)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産證滿10年的,可將其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份額上市交易。代持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其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方可向他人轉讓。購房家庭、代持機構按照各自産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轉讓後,住房性質轉爲商品住房, 劃撥土地性質調整爲出讓。

第叁十條(資金管理)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項目政府所得收益作爲非稅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應保障政府回購和優先購買所需的資金。專項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叁十一條(回購房源使用)政府回購及優先購買取得的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可按有關規定統籌使用或上市交易。

第叁十二條(房産轉移1)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産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産性質仍爲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限制交易期限從原取得不動産證之日起計算。不動産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産權證上注記“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繼承”、“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遺贈”或“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離婚析産”、所占份額、准予上市交易時間等內容。

第叁十叁條(房産轉移2)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取得不動産證未滿5年,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憑相關法律文書,可提前辦理過戶手續,房産性質仍爲共有産權保障住房,限制交易期限從原取得不動産證之日起計算。不動産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産權證上注記“共有産權保障住房”、所占份額、准予上市交易時間等內容。滿5年的,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叁十四條(稅費征收)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買、轉讓、回購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第叁十五條(物業管理)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交付使用後,購房家庭承擔整套住房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使用過程中全部管理責任和義務,全額繳納所購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行使物業管理的表決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叁十六條(違反使用管理規定的責任)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爲的,市或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情節嚴重的,市或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其按違規行爲發現時政府份額增購價格增購政府份額(未公布增購價格的,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執行),並就已購份額按上述價格補繳差價款,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第叁十七條(違規申請的責任)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采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騙購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取得申購資格的,市或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取消其資格,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並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一)已簽訂購房合同,未交付房源的,由開發企業與其解除購房合同;

(二)已交付房源,未辦理不動産登記的,由開發企業與其解除購房合同,收回住房;或要求其按第叁十六條規定處理;

(叁)已交付房源並辦理不動産登記的,要求其按第叁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叁十八(信用管理)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有本辦法第叁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將購房家庭主申請人及配偶的行爲通報市聯合征信系統管理部門,將其行爲記入相應的征信系統。購房家庭被責令增購政府份額後,仍受10年交易期限限制。

第叁十九條(工作人員責任)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代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過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適用範圍補充)建德、桐廬、淳安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編選自“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網”,智通財經編輯:楚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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