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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擬建立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對從事證券業務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檢查

發布 2021-7-13 下午06:53
© Reuters.  財政部擬建立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對從事證券業務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檢查

智通財經APP獲悉,7月13日,國家財政部就《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提出,對爲100家以上上市公司(不含新叁板)、中央金融機構、中央企業集團等單位提供審計服務,或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檢查一次。

此外,對新備案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自承接上市公司審計業務起,前叁年內每年檢查一次;對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每叁年輪查一次。

《辦法》指出,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統一部署,對本行政區域內、備案從事證券業務外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監督檢查,原則上每五年輪查一次。還特別提出,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檢查會計師事務所時,可延伸檢查部分審計客戶的會計信息質量。

截止時間爲2021年8月8日。

以下爲財政部官網原文:

關于征求《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財辦會〔2021〕17號

有關單位:

爲進一步規範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持續提升審計質量,有效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鑒證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我們研究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8月8日前將意見以紙質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司。

感謝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大力支持!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注冊會計師處 薛傑 楊國俊

聯系電話:010-68553012  010-68552934

傳    真:010-68552934

電子郵箱:xuejie@mof.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叁裏河南叁巷叁號 100820

附件:1.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征求意見稿)

2.《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2021年7月8日

以下爲《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征求意見稿)》:

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持續提升審計質量,有效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鑒證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叁條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按照“嚴監管、零容忍”的要求,緊抓質量提升主線,守住誠信操守底線,築牢法律法規紅線,堅持監管與服務並重、治標與治本結合;堅持問題導向、公開透明,創新手段、形成合力;堅持系統思維、統籌謀劃,全面提升審計質量和行業治理能力。

第四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方式、程序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爲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爲補充、以信用監管爲基礎的會計師事務所監管機制,確保監督檢查的客觀、公正、透明。

第六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應注重發揮注冊會計師協會作用,同時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的工作協同,統籌做好監管工作,形成監管合力。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分級分類

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組織、指導、統籌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財政部按照統一檢查計劃、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規範程序、統一處理處罰、統一發布公告的原則,每年重點對備案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監督檢查。

對爲100家以上上市公司(不含新叁板)、中央金融機構、中央企業集團等單位提供審計服務或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檢查一次;對新備案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自承接上市公司審計業務起,前叁年內每年檢查一次;對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每叁年輪查一次。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統一部署,對本行政區域內、備案從事證券業務外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監督檢查,原則上每五年輪查一次。

會計師事務所總所和分所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由會計師事務所總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其總分所開展監督檢查;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所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省級財政部門可對備案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本行政區域設立的分所符合執業許可條件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將存在下列情形的會計師事務所列爲重點檢查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一)被實名投訴或舉報經核屬實的;

(二)受到公衆質疑,被有關媒體披露的;

(叁)因執業行爲五年內受到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承攬業務、審計收費明顯低于合理成本的;

(五)審計報告數量、客戶規模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承擔風險能力不相稱的,重點檢查年度內出具100份以上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所在會計師事務所;

(六)未按規定進行報備的;

(七)《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第97號令)規定的其他重點檢查情形;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爲需要進行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

投訴或舉報事項已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進入司法程序的,由有關部門受理。

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檢查會計師事務所時,可延伸檢查部分審計客戶的會計信息質量。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發現企事業等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失真的,應延伸檢查爲其出具相關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叁章  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重點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符合執業許可條件、一體化管理、獨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職業風險防範,以及注冊會計師執業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實施嚴格監管,依法依規處理處罰。

第十叁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開展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爲: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

(二)對同一委托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

(叁)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四)爲被審計單位編造或僞造事由,出具虛假或不實的審計報告;

(五)從事證券業務未依法依規進行備案;

(六)違反執業准則、規則、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政策的其他行爲。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符合執業許可條件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合夥人(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爲股東,下同)是否符合任職條件;

(二)合夥人人數是否符合條件;

(叁)合夥人信息是否與工商登記一致;

(四)注冊會計師人數是否符合條件;

(五)是否存在“無證經營”行爲,即在未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情況下開展審計業務;

(六)是否存在允許其他單位、其他單位團隊或個人挂靠在本所,以本所名義承辦業務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借用、冒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名義承辦業務的情形;

(八)是否存在雇傭正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或允許本所人員以他人名義執行業務,或明知本所注冊會計師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而不予以制止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允許注冊會計師在本所挂名但不在本所執行業務,或明知本所本所注冊會計師在其他單位從事取得工資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以制止的情形;

(十)是否存在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注冊會計師發生變更、終止等情況未按規定備案的情形;

(十一)是否存在被非注冊會計師實際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人員調配:人員招聘、業績考核、合夥人晉升、職業後續教育、獎懲和退出等方面是否建立了統一的制度並有效執行;

(二)財務安排:合夥人利潤分配、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費、資金管理等方面是否建立了統一的制度並有效執行;是否統一計提職業風險基金,購買職業保險;

(叁)業務承接:是否制定了統一的業務承接、風險評估、客戶及業務分類制度並有效執行;

(四)技術標准:是否建立了統一的質量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合夥人、簽字注冊會計師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執業質量控制中的權責體系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建立了統一的專業技術咨詢和意見分歧解決制度並有效執行;

(五)信息化建設:是否建立了統一的審計作業系統、項目管理系統、辦公系統等業務流程和管理規程的信息化系統並有效運行。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獨立性保持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時爲被審計單位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提供金額重大的財務會計咨詢服務,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其獨立性的業務;

(二)審計收費是否采取或有收費方式,如,客戶根據審計意見類型、客戶能夠實現上市、發債等支付部分或全部審計費用;

(叁)項目組人員(含項目合夥人,下同)、質量複核人員是否與被審計單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親屬關系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其獨立性的利害關系;

(四)項目組人員、質量複核人員是否存在索取、收受被審計單位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的行爲;

(五)項目組人員、質量複核人員是否持有被審計單位股票、基金;

(六)項目組人員、質量複核人員是否兼任被審計單位董事、監事或高管;

(七)是否未按規定輪換有關審計人員。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信息安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存儲業務工作、客戶資料的數據服務器和信息技術應用服務器是否架設在中國境內,是否設置安全隔離或備份;

(二)對服務器的訪問以及相關數據調用是否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

(叁)審計數據保存是否符合被審計業務保密需要及國家保密工作規定;

(四)是否建立審計工作底稿出境涉密篩查制度及程序;

(五)境外網絡成員所是否能夠自由訪問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器。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防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職業風險基金計提、使用情況;

(二)職業責任保險購買、賠付情況。

第十九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注冊會計師執業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爲: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在審計報告上簽字;

(二)對同一委托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

(叁)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四)爲被審計單位編造或僞造事由,出具虛假或不實的審計報告;

(五)挂名執業,即注冊會計師將資格挂靠在會計師事務所但並不實際在該所執業,以及注冊會計師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同時在會計師事務所外的其他單位取得工資性收入);

(六)超出勝任能力執業,重點檢查年度內出具100份以上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

(七)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四章  監督檢查的後續處理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統一組織審理複核,對問題定性、處理尺度等進行把關,有效防範風險。除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檢查有關情況和處理處罰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處罰。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采取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行業務、吊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等行政處罰。

本辦法所稱“業務”包括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其他單位的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重大資産重組、債券發行以及其他類型的審計業務。

本辦法所稱“暫停執行業務”分爲:

(一)暫停執行相關審計業務,即,暫停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出具違法違規行爲相關業務類型的審計報告;

(二)暫停執行審計業務,即,暫停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出具各類業務的審計報告。

自處罰決定下達之日起自處罰有效期滿,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新承接相關審計業務或各類審計業務並出具審計報告;處罰決定下達之日前已承接的業務可以繼續執行,但在處罰有效期滿前不得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不予行政處罰,采取下列監督管理措施: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約談;

(叁)出具管理建議書;

(四)下達監管關注函;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叁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關于執業質量相關規定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暫停執行相關審計業務1個月到3個月。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行政處罰涉及的審計業務的審計收費。

對同一委托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2倍罰款,暫停執行相關審計業務3個月到6個月。

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暫停執行相關審計業務6個月。

爲被審計單位編造或僞造事由、出具虛假或不實的審計報告或者未履行審計程序、未獲取審計證據出具審計報告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暫停執行審計業務1年;情節嚴重的,吊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符合執業許可條件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在60個工作日內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撤銷執業許可,並予以公告。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獲得執業許可,或者被撤銷、注銷執業許可後繼續承辦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會計師事務所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至十一項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在15個工作日內整改,未按規定期限整改的,對會計師事務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主任會計師)等相關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存在問題、未按規定建立職業風險防範機制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在30個工作日內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對會計師事務所給予警告,可以對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主任會計師)等相關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保持方面存在問題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在15個工作日內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會計師事務所在信息安全方面存在問題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違反本辦法關于執業質量相關規定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的,給予警告,可以暫停執行相關審計業務1個月到3個月。

對同一委托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的,給予警告,暫停執行相關審計業務3個月到6個月。

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的,給予警告,暫停執行相關審計業務6個月。

爲被審計單位編造或僞造事由、出具虛假或不實的審計報告或者未履行審計程序、未獲取審計證據出具審計報告的,給予警告,暫停執行全部審計業務1年;情節嚴重的,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挂名執業、超出勝任能力執業、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在15個工作日內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主任會計師)等相關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通過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信息平台,采取業務報備、電子證章等手段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爲進行日常監測,通過大數據分析提高監管的及時性和精准性。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統一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公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人員規模、行政處罰處理、行業懲戒、一體化管理、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表彰榮譽等信息,供社會公衆查詢,增強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強化行業誠信約束。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建立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約束制度,將因執業行爲五年內受到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五年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注冊會計師,未按規定進行報備的會計師事務所納入重點關注名單,與相關部門共享信息,按照相關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推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導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年度自查報告機制,會計師事務所應于每年5月31日前年度報備時一並提交年度自查報告,對因執業行爲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及整改情況,以及執業質量、一體化管理、持續符合執業許可、獨立性保持、職業風險防範、信息安全維護等方面的自查和整改情況進行說明。

第叁十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對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開展自律檢查,納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年度檢查計劃,並接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叁十一條  完善注冊會計師協會投訴舉報辦理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投訴舉報線索由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梳理核實,問題輕微的,由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自律懲戒;需作出行政處理處罰的,移交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辦理。

第叁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要求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工作總結及相關材料,財政部對其進行考評並進行通報。

第叁十叁條  財政部深化跨境會計審計監管合作,聯合打擊會計師事務所涉外業務違法違規行爲。

第叁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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