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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應當規範開展售後回租 不得變相發放貸款

發布 2021-6-11 上午01:15
© Reuters.  國資委: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應當規範開展售後回租 不得變相發放貸款

智通財經APP獲悉,6月10日,國資委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健康發展和加強風險防範的通知》。《通知》規定,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模範遵守行業監管要求,規範開展售後回租,不得變相發放貸款。嚴格限制以不能變現的財産作爲租賃物,不得對租賃物低值高買,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嚴禁違規投向違反國家防範重大風險政策和措施的領域,嚴禁違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

以下爲《通知》原文

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健康發展和加強風險防範的通知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資本規〔2021〕42號

各中央企業:

近年來,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在服務集團主業、實現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創新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積累和暴露了一些風險和問題。爲進一步促進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健康持續發展,加強風險防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准確把握融資租賃公司功能定位。中央企業要圍繞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服務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聚焦主責主業發展實體經濟,增強國有經濟戰略支撐作用。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要切實回歸租賃本源,立足集團主業和産業鏈供應鏈上下遊,有效發揮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優勢,優化業務結構,大力發展直接租賃,不斷提升服務主業實業能力和效果,實現健康持續發展。加強中央企業間協同合作,在拓寬上下遊企業融資渠道、推進産業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帶動新興産業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嚴格規範融資租賃公司業務開展。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模範遵守行業監管要求,規範開展售後回租,不得變相發放貸款。切實完善盡職調查,夯實承租人資信,有效落實增信措施,建立重大項目風控部門專項風險評估機制,加強“第二道防線”作用。規範租賃物管理,租賃物應當依法合規、真實存在,不得虛構,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産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産作爲租賃物,嚴格限制以不能變現的財産作爲租賃物,不得對租賃物低值高買,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強化資金投向管理,嚴禁違規投向違反國家防範重大風險政策和措施的領域,嚴禁違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

叁、着力推動融資租賃公司優化整合。中央企業要堅持有進有退、有所爲有所不爲,開展融資租賃公司優化整合,不斷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中央企業原則上只能控股1家融資租賃公司(不含融資租賃公司子公司),控制2家及以上融資租賃公司的中央企業應當科學論證、統籌布局,對于業務雷同、基本停業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堅決整合或退出。對于參股的融資租賃公司股權應當認真評估必要性,制定優化整合方案,對風險較大、投資效益低、服務主業效果不明顯的及時清理退出。新增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國資委有關要求進行備案,集團管控能力弱、融資租賃對主業促進效果不大的中央企業不得新增融資租賃公司。

四、持續加強融資租賃公司管理管控。中央企業是融資租賃公司的管理主體,要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管理人員,厘清管理職責,壓實工作責任,科學制定融資租賃公司發展戰略,完善融資租賃公司治理結構,提升規範治理水平。要將有效管控與激發活力相結合,合理開展放授權,並根據實際適時調整。強化“叁重一大”事項管控,加大派出董事、監事、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落實重大事項向派出機構書面報告制度,確保派出人員在重大問題上與派出機構保持一致,杜絕“內部人控制”。強化對融資租賃公司的考核監督,將服務主業、公司治理、風險防範、合規管理、內控執行等作爲重要考核內容並賦予較大權重。

五、不斷強化融資租賃公司風險防範。中央企業應當正確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防範的關系,防止因盲目追求規模利潤提升風險偏好。要將融資租賃公司管理納入集團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防範法律風險、合規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運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加強日常風險監測分析,定期組織開展風險排查,發生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風險隱患和風險事件應當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健全合規管理體系,強化風控部門的資源配置和作用發揮。嚴格按照規定准確進行風險資産分類,合理計提資産減值損失准備。不斷提高租後管理能力,定期開展租後檢查,分析判斷承租人真實經營情況。落實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建立追索扣回機制。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和激勵約束制度,依法約束不當行爲。

六、加大融資租賃公司風險處置力度。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要切實提升化解風險的能力,穩妥有序處置風險項目。對于逾期的項目,涉及金額較大、承租人資不抵債等情況的,進行展期或續簽應當重新履行決策程序。對于已經展期或續簽的項目,應當采取特別管控措施,不得視同正常項目管理。對于已經出現風險的項目,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置化解,不得簡單進行賬務核銷處理,不得將不良資産非潔淨出表或虛假出表。國資委將加強對融資租賃公司風險項目處置跟蹤,中央企業按要求定期向國資委報告風險項目處置進展。

七、建立健全融資租賃公司問責機制。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融資租賃公司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完善問題線索移交查處制度,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企業有關人員,建立追責問責檔案,嚴肅追究責任。國資委加強對融資租賃公司管理和風險防範工作的監督指導,對融資租賃公司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重大風險隱患等,依據有關規定開展責任約談工作。中央企業未按照規定和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國資委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國 資 委

2021年5月19日

本文選編自“國資委”,智通財經編輯:莊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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