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168財經報社(亞太)訊 據中國法院網消息,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東湖人民法庭近日審結一起虛擬貨幣投資委託合同糾紛案,因虛擬幣交易平臺被凍結,導致投資人款項無法收回,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由投資者承擔損失。
報道稱,2020年,劉某開始嘗試投資虛擬貨幣,得知同事王某有關係在境外投資且承諾保本保息後,基於對王某的信任,劉某於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期間,通過支付寶、銀行卡、現金等多種方式,向王某及其指定的第三方賬戶轉賬支付共計184萬餘元,以投資USDT(泰達幣),期間僅收到王某返款56000餘元。
一次交易後,劉某發現購買該虛擬貨幣的網站打不開,嘗試多次無果,其無法接受投資虛擬貨幣造成的鉅額損失,遂以委託合同糾紛訴至法院。
劉某認爲,王某未向其提供任何關於該境外投資項目的材料,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協議,亦沒有約定投資方式、期限、收益等相關內容,故主張雙方的委託投資關係無效,要求王某對其所損失的178萬餘元進行賠償。
王某辯稱,劉某所陳述的基本事實存在虛假,自己並未幫助劉某進行過USDT投資,投資皆爲劉某本人通過虛擬貨幣網站平臺的個人賬號自行操作,是與網站建立的投資關係,而非與自己建立的委託投資關係。其次,兩人之間的轉賬也並非是其幫助劉某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的款項,而是雙方進行USDT的買賣、兌換或其他虛擬貨幣的交易,且雙方往來數額錯誤,轉賬記錄中金額差額爲34萬餘元,並非劉某所主張的178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間,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轉賬記錄中金額差額爲34萬餘元,雙方均未提供溝通記錄,未存在任何證據證明該款項性質爲劉某委託王某爲其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的款項,故劉某請求返還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9月期間,劉某向王某轉賬、指示付款、現金付款合計105萬餘元,結合某聊天軟件及王某陳述,系進行泰達幣USDT交易,屬於虛擬貨幣。法院認爲,該筆款項能夠構成委託合同下關係款項,根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載明,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法院強調,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法官提到,在中國,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活動一直受到嚴格監管,甚至被明令禁止。
「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USDT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目前,虛擬貨幣交易並非小衆且罕見的行爲,而該種投機行爲不論是何種動機,所造成的損失需自行承擔。投資者在進行任何投資前,應當充分了解該投資項目的合法性與風險性,切勿盲目跟風或輕信他人承諾的高收益,避免造成自身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