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168財經報社(亞太)訊 中媒在週一(4月29日)報道,香港市場迎來歷史性一刻,比特幣和以太幣現貨ETF閃亮登場。香港證監會最新公示6只虛擬資產現貨ETF,週一迎來首次發行,週二將正式在港交所上市。據悉,嘉實、華夏發行價爲1美元。
中國基金報指出,此次香港證監會批准的華夏香港、博時國際及嘉實國際旗下6只虛擬資產現貨貨幣ETF,4月29日迎來首次發行,4月30日正式在港交所上市。這6只ETF在產品費用、交易、發行、虛擬資產平臺等方面表現出一定差異化。#現貨比特幣ETF#
(來源:微信公衆號)
分析人士預期,未來香港現貨比特幣和以太幣ETF的資產管理規模有望達到10億美元,但能否實現這一目標可能將取決於基礎設施和生態系統的改善速度。
具體來看,這6只產品分別屬於華夏(香港)、博時國際與嘉實國際,每家均是比特幣現貨ETF和以太幣現貨ETF兩隻產品。這些產品運作看,投資目標是緊貼比特幣/以太幣表現。
由於比特幣、以太幣是虛擬資產,爲免生疑問,這些ETF基金將100%資產投資於比特幣或以太幣,不會進行其他類型的投資,也不會爲任何目的投資金融衍生工具,及從事證券借貸、回購或反向回購等交易,也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槓桿,可能會保留少量現金用於各項費用開支或應對贖回。
管理費用方面,嘉實比特幣和以太幣現貨ETF每年管理費爲資產淨值的0.3%,但自上市日起前6個月獲豁免,博時比特幣和以太幣現貨ETF每年管理費爲資產淨值的0.6%,自4月30日上市日起至2024年8月暫時減免費用。這可能是香港近年來首次豁免ETF費用。而華夏比特幣和以太幣現貨ETF每年管理費爲0.99%。
發行價方面,嘉實國際、華夏(香港)旗下產品發行價每股1美元,博時比特幣ETF和以太幣ETF的初始發行價分別與2024年4月26日跟蹤指數的1/10000和1/1000基本一致,即折算後的基金份額淨值對應約0.0001枚比特幣價格和0.001枚以太幣價格,意味着持有10000股約等於1個比特幣,1000股約等於1個以太幣。
從交易單位來看,嘉實國際旗下比特幣/以太幣現貨ETF一級市場申請是最少10萬股份(或其倍數),二級市場最小買賣單位是100股;博時比特幣現貨ETF一級市場申請是5萬股份(或其倍數),二級市場最小買賣單位是10股,以太幣ETF是一級市場申請是10萬股份(或其倍數),二級市場最小買賣單位也是10股。
此外,與嘉實國際和博時國際的產品相比,華夏(香港)旗下比特幣現貨ETF和以太幣ETF還設置了人民幣櫃檯。
專業分析人士認爲,除了費用、發行、交易等方面的安排可能有所不同,每個ETF的做市商和虛擬資產平臺也有所不同。因此投資者需要注意每隻ETF的總擁有成本。
美國證監會在1月11日批准了全球首批現貨比特幣ETF的發行,令比特幣等加密資產正式進軍傳統主流市場。
據彭博數據顯示,上市僅三個月左右,美國現貨比特幣ETF持續錄得巨量流入,規模接近589億美元。
華夏(香港)認爲,新經濟時代,Web3.0所造就的數字經濟是未來最具前景的投資機遇之一。加密貨幣則是Web3.0中最重要、最受關注、投資者最爲廣泛的資產。其中,比特幣和以太幣以各自的技術優勢和投資者的追捧,成爲加密貨幣中的「頂流」。
「繼美國發行現貨比特幣ETF後,香港市場即將成爲亞洲首個發行現貨比特幣、以太幣ETF的市場,加密貨幣ETF未來有望被越來越多的市場認可。當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廣泛地參與到加密貨幣的投資中,比特幣、以太幣等加密貨幣晉身新經濟時代主流資產或指日可待。」華夏(香港)稱。
彭博行業研究ETF亞太首席分析師冼素君表示,香港比特幣和以太幣現貨ETF的資產管理規模有望達到10億美元,但能否實現這一目標可能將取決於基礎設施和生態系統的改善速度。
冼素君還表示,香港散戶和機構的ETF需求強勁,這兩類投資者均對虛擬資產表現出興趣。不過,這類產品的創新性意味着虛擬資產ETF的基礎設施需要時間才能發展成熟,而HashKey和OSL是僅有的兩家已在香港獲批的此類交易平臺。一旦ETF生態系統發展起來,市場競爭料將更趨激烈,資金流動或將隨之增加,定價更加準確,利差收窄,流動性增強,費率也將走低。
中國內地投資者尚不可參與買賣
官媒指出,香港現貨加密貨幣ETF的發行和上市,意味着投資者可通過傳統證券投資賬戶持有虛擬資產,無需額外設立虛擬資產錢包和交易賬戶。
據悉,香港現貨加密貨幣ETF對香港專業和零售投資者開放。對香港投資者而言,在基本KYC(實名認證)的基礎上,只要通過加密貨幣知識測試即可購買香港的現貨比特幣和以太幣ETF,香港投資者購買美國相應的ETF必須是專業投資者,有高額的投資門檻限制。
「中國內地投資者目前尚不可參與買賣,」官媒強調。
香港證監會與香港金管局在2023年12月22日發出的有關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聯合通函顯示,無論是目前香港市場上已有的虛擬資產期貨ETF,還是未來將發行的虛擬資產現貨ETF,均不可向中國內地等禁止銷售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零售投資者發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