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6月22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審核規則(2021年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于2019年11月29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審核規則》(上證發〔2019〕114號)同時廢止。
該通知發布之日前尚未經本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的科創板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或者重組上市申請,適用新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審核規則(2021年修訂)》第十一條指出,科創公司重組上市標的資産對應的經營實體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的,除符合《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發行條件外,其表決權安排等應當符合《上市規則》等規則的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且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爲正且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且最近3年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第四十一條指出, 科創公司申請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本所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同意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審核的決定;申請重組上市的,本所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同意重組上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同意重組上市的決定,或者作出終止審核的決定,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本所審核和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3個月。
第四十七條指出,審議會議過程中,發現科創公司存在法定條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項有待進一步核實,無法形成審議意見的,經會議合議,並購重組委員會可以對該公司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或者重組上市申請暫緩審議,暫緩審議時間不超過2個月。對科創公司的同一次申請,只能暫緩審議一次。
通知原文如下:
本文選編自 上海證券交易所,智通財經編輯:馬火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