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光莆股份(300632.SZ)公告,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廈門光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和《關於對林瑞梅、林文坤、張金燕、管小波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廈門監管局指出公司存在的問題包括:
一、獨立性不足,未在專利、商標、經營場所、人員等方面與關聯方保持獨立,2022年、2023年年度報告中有關公司獨立性情況的相關表述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2021年修訂)第三條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二、2023年年度報告遺漏“公司可能面對的風險及應對措施”部分,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和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2021年修訂)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三、未及時將廈門光莆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廈門產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企業納入關聯方名單進行管理,與關聯方發生交易時,存在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四、會計覈算不規範,導致2022年、2023年年度報告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一是存在將委託加工業務按照總額法確認收入的情況,導致公司2022年多計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二是2022年度未及時確認對客戶的模具收入,且相關成本覈算不準確。三是銷售費用存在跨期。四是存貨報廢及後續銷售會計處理不當。五是存貨跌價計提不充分。上述行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五、閒置募集資金現金管理不符合規定,存在使用大額閒置募集資金購買非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的情形,公司關於使用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相關臨時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2022年修訂)第八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