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東尼電子(603595.SH)發佈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253號)。
經查,在公司2021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東尼電子關聯方湖州東尼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尼服飾)與認購方湖州吳興卓融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吳興卓融)簽署相關協議,東尼服飾承諾爲吳興卓融認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投資本金及最低年化8%的收益提供差額補足義務,東尼電子實際控制人沈新芳(時任董事長)、沈曉宇(時任總經理)對東尼服飾的差額補足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公司未在2021年非公開發行相關文件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協議事項。
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3號)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時任董事長沈新芳、時任總經理沈曉宇作爲東尼電子實控人知悉並簽署了上述協議,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十七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82號)第四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時任董事吳月娟爲東尼服飾法人兼總經理知悉並簽署了上述協議,時任董祕羅斌斌知悉並經辦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82號)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三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沈新芳、沈曉宇、吳月娟、羅斌斌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