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恆盛地產(00845)發佈公告,於2024年11月22日,公司接獲一間財經印刷公司(“呈請人”)針對公司於2024年11月21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提交的清盤呈請,以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8(1)(a)條的條文對公司進行清盤。呈請涉及未償還金額33.29萬港元,連同其利息及費用,共36.54萬港元。呈請將於2025年2月5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聆訊。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82條,清盤開始日期(即呈請呈交日期(2024年11月21日))後,就公司財產(包括據法權產)作出的任何產權處置,以及任何股份轉讓或公司成員地位的任何變更,除非已向香港高等法院取得認可令,否則就香港法律而言均屬無效。倘呈請其後被剔除、駁回或永久擱置,則於2024年11月21日或之後作出的任何產權處置將不受影響。公司董事會謹此提醒其股東及潛在投資者,若公司最終被清盤,而香港高等法院並無發出有效認可令的情況下,於2024年11月21日或之後進行的公司股份轉讓將屬無效。根據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發出的日期爲2016年12月28日內容有關提出清盤呈請後轉讓上市發行人股份的通函,鑑於公司股份轉讓過程中可能受到限制及出現不確定性,對於透過香港結算進行股份轉讓的參與者而言,香港結算可隨時行使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所賦予的權力,就公司股份臨時暫停提供其服務,而不作另行通知,當中包括暫停接納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結算系統。獲香港結算接納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義重新註冊的公司股票亦將退回予相關參與者,而香港結算將保留權利從該參與者的中央結算系統賬戶中相應記減相關證券,以抵銷任何已記存證券。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將於清盤呈請已被剔除、駁回、永久擱置或公司已從香港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認可令之日起不再適用。
公司擬清償判決金額並尋求儘早撤回呈請。
應公司要求,股份自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一時正起暫停在聯交所買賣,以待刊發本公告。
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股份自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起恢復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