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國信證券發表研報稱,我國建立了以三支柱爲主的養老體系:第一支柱爲由政府主導的公共養老金;第二支柱爲職業養老金;第三支柱主要由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構成。金融監管總局於近日印發《關於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有利於引導保險公司發揮精算技術、長期產品開發和長期資金管理的優勢,在當前人口老齡化加劇及養老成本上升背景下,爲居民提供多樣化養老保障供給,推動保險公司加快補齊第三支柱養老短板。預計後續相應養老產品供給將顯著提升,加大險資對於長債、高分紅類等資產的配置訴求。
2024年10月23日,爲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21號)要求,金融監管總局於近日印發《關於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商業保險年金的概念,提出推動業務發展、加強監管的相關舉措。
《通知》的發佈有利於引導保險公司發揮精算技術、長期產品開發和長期資金管理的優勢,在當前人口老齡化加劇及養老成本上升背景下,爲居民提供多樣化養老保障供給,推動保險公司加快補齊第三支柱養老短板,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預計後續相應養老產品供給將顯著提升,加大險資對於長債、高分紅類等資產的配置訴求。
我國養老體系主要由三支柱構成。目前,我國建立了以三支柱爲主的養老體系。第一支柱爲由政府主導的公共養老金,主要分爲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通過“現收現付”的方式爲居民提供基礎的養老保障。
第二支柱爲職業養老金,主要分爲企業年金及職業年金,通過單位或企業發起、機構運作的模式提升職工的養老水平。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自願參保,適用於有經濟負擔能力和集體協商機制的企業,包括中小企業、文化出版類轉制事業單位、研究型國有企業、社會組織單位等,企業繳納企業年金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而職業年金是指公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也就是公務員的補充養老,具有強制性,主要涵蓋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爲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爲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第三支柱主要由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構成。個人型主要分爲具備稅優功能及非稅優型產品,其中稅優型主要爲個人養老金。而商業養老保險則主要指由專業養老保險公司經營的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集養老規劃、賬戶管理與金融產品於一體,爲消費者提供全生命週期的養老資金穩健管理服務,主要特點爲兼備養老保障及不同年齡段流動性需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商業養老金業務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河南省、廣東省、四川省、陝西省等10個省(市)開展試點。參與試點的有4家養老保險公司,包括人保養老、國壽養老、太平養老和國民養老,試點期限暫定爲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