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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嚴禁財產保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 規避屬地監管

發布 2024-8-9 下午03:36
© Reuters.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嚴禁財產保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 規避屬地監管

智通財經APP獲悉,8月9日消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提到,互聯網保險公司之外的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最近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最近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爲B類及以上及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此外,通知提到,嚴禁財產保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規避屬地監管。

原文如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金融監管局,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

爲進一步規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有效防範行業風險,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財險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實現互聯網財產保險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3號)、《保險銷售行爲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3年第2號)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保險機構包括財產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

本通知所稱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和商業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本通知所稱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是指財產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託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銷售財產保險產品、訂立財產保險合同、提供財產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二、互聯網保險公司之外的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

(二)最近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爲B類及以上;

(三)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有關條件,且上季度末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滿足前款要求的指標。

三、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羣衆的本質要求。支持財產保險公司依託互聯網特定場景開發小額分散、便捷普惠的財產保險產品,提升保險服務的便利性和可得性。

四、符合本通知條件的財產保險公司,原則上可將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並及時向拓展地的派出機構報告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拓展情況。

財產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經營的短期健康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應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108號)相關要求。

嚴控財產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方式將機動車輛保險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具備較強的風險管理、內控管理和綜合服務能力,匹配相應地區市場環境、市場容量、商業需求、競爭程度等,滿足相應區域監管要求的,可經金融監管總局審慎評估後實施。

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險種,原則上不得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

五、嚴禁財產保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規避屬地監管。

六、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建立保險合同批改、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體系。無法全流程線上提供服務的,財產保險公司應在簽訂保險合同前以顯著方式告知金融消費者,並在自營網絡平臺或委託的保險中介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予以披露;因特殊原因需暫停線上某類保險服務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告知金融消費者,並在自營網絡平臺或委託的保險中介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予以披露。

七、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提供清晰明瞭的操作界面,方便金融消費者進行保單信息查詢、退保等操作;準確確認金融消費者投保意願,記錄和保存金融消費者在銷售頁面的操作軌跡以及向金融消費者解釋說明保險條款的有關信息,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利,做好可回溯管理。

八、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按照規定加強業務風險管理,積極運用科技手段,建立健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搭建全面化、動態化、智能化的風險管理體系。

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核心風控應確保獨立有效,不得將影響風險管理的核心業務環節完全委託給合作機構,不得僅依託合作機構數據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及控制。

與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合作的保險中介機構,應向財產保險公司提供客戶信息、風控數據以及反洗錢數據等保險業務核心信息。

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嚴格區分線上業務與線上線下融合業務,建立健全分隔機制,有效隔離防範經營風險。

九、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堅持合規審慎經營,加強數據安全保護。

(一)財產保險公司與互聯網平臺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合作,應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建立合作對象准入和退出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對合作對象進行充分評估和盡職調查,並實施名單制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公平合理、質價相符、收益風險相匹配”原則與合作對象協商確定收費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維護經營獨立性和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互聯網平臺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

(二)對於依託特定場景提供相關保障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遵循保險產品監管相關規定,科學評估特定場景風險狀況,公平、合理制訂保險條款和費率,不得違反保險原理開發保險產品。

(三)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規範數據收集使用,強化數據全流程管理,明確合作機構在數據採集、加工、存儲等方面的責任邊界,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信息。

十、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相關中介業務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爲全國性機構;

(二)具有三年以上財產保險業務經營經驗;

(三)銷售管理、保單管理、客戶服務等信息系統完備,業務流程管理滿足業務需要,機構自身符合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可回溯管理的相關要求;

(四)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一、財產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本公司分支機構、線下合作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落地服務。線下合作機構是指其他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包括區域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一)財產保險公司通過本公司分支機構開展落地服務的,應明確授權範圍,加強服務過程管理和服務質量管理,確保線上線下服務有機融合。分支機構服務水平無法達到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要求的,應立即暫停在當地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新業務並及時告知金融消費者,通過改進或增加其他形式落地服務等方式進行整改,符合要求後方可繼續在當地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新業務。

(二)財產保險公司委託線下合作機構提供落地服務的,應審慎篩選合作方,線下合作機構應具有三年及以上財產保險業務服務經驗。財產保險公司開展服務新市民、新動能領域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可適當放寬對線下合作機構經營時限的要求。應嚴格把控服務能力和質量,對金融消費者投訴和意見處理承擔主體責任,通過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作範圍,合作期限,收費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爭議解決方案,違約責任及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信息保護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不得以與線下合作機構之間的合作協議爲由拒絕受理和處理金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訴求和意見。應以不低於每年一次的頻率開展服務評估。對存在評估結果差、金融消費者投訴舉報多、服務質量低下、內部管理不善等問題的線下合作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並做好信息披露和接續服務方案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事宜。

(三)財產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經營政策性、屬地性較強的財產保險業務,應嚴格遵守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對其落地服務的要求,構建更加完善、更強有力的落地服務體系,投入充足的技術資源、人力資源,做好風險管理和全流程服務。

十二、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制定明確的互聯網財產保險發展戰略,具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內控管理體系,設立明確的互聯網財產保險管理部門,配備充足的專業人員,建立互聯網財產保險關鍵崗位人員履職評價、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機制。

十三、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實施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日常監測與監管。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承保機構與落地服務機構所在地的派出機構發現保險機構不滿足本通知的經營條件,或經營過程中存在風險問題的,可責令保險機構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經營嚴重危害保險機構穩健運行,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可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保險機構整改後,應向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提交整改報告。

十四、財產保險公司不滿足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經營條件的,應立即停止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新業務。在停止開展新業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日常監管的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報告,並在官方網站、自營網絡平臺以及受託保險中介機構自營網絡平臺披露相關信息。對於已生效的保險合同,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並做好理賠等後續服務。

財產保險公司整改後滿足要求的,可恢復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新業務。

財產保險公司恢復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新業務,應提前20個工作日向負責日常監管的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報告,並在官方網站、自營網絡平臺以及受託保險中介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主動披露相關信息,同時加強輿情監測、應對和處置。

十五、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違反本通知相關規定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照法律法規提出整改要求,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行政處罰。

對於已經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給予過渡期。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推進整改,於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本通知各項要求。

十六、此前關於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爲準。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4年7月17日

本文選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葉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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