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廣電網絡(600831.SH)發佈公告,公司於2023年12月2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092023009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2024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陝西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陝證監處罰字〔2024〕2號)。
據悉,2022年,廣電網絡對不符合投資收益確認條件的相關項目的債務重組收益予以確認,共涉及白水縣雪亮工程、合陽縣立體防控體系治安視頻監控圖像服務安裝服務工程,以及社區警務e採通信息平臺軟件著作權等3個項目。
上述事項導致廣電網絡2022年年報合併財務報表虛增利潤總額2352.16萬元,佔2022年年報披露的經審計利潤總額1977.44萬元的118.95%。廣電網絡2024年4月16日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更正後廣電網絡2022年年報合併財務報表利潤總額由盈轉虧。
廣電網絡披露的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該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王立強作爲廣電網絡時任董事長,主持上市公司黨委和董事會工作,對廣電網絡2022年年報簽署書面確認意見,未能勤勉盡責,對廣電網絡財務會計報告虛假記載負有主要責任。韓普作爲廣電網絡時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上市公司日常經營工作,對廣電網絡2022年年報簽署書面確認意見,未能勤勉盡責,對廣電網絡財務會計報告虛假記載負有主要責任。胡曉萊作爲廣電網絡時任財務總監,具體組織編制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廣電網絡2022年年報簽署書面確認意見,未能勤勉盡責,對廣電網絡財務會計報告虛假記載負有主要責任。以上人員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陝西證監局擬決定:一、對陝西廣電網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40萬元罰款;二、對王立強給予警告,並處以240萬元罰款;三、對韓普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四、對胡曉萊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