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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正宇:“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當前不考慮以非全資擁有公司或其他方式持有的資產作爲資產證明

發布 2024-7-3 下午02:05
© Reuters.  許正宇:“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當前不考慮以非全資擁有公司或其他方式持有的資產作爲資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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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獲悉,7月3日,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回覆議員提問時表示,"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自推出至今,香港投資推廣署亦會按個案的實際情況考慮接受申請人以其全資擁有的私人公司所持有的淨資產作爲資產證明。若申請人透過其他非全資擁有實體持有資產,其絕對實益擁有權的份額未能夠清楚釐定,因此在淨資產審查階段,"新計劃"當前不考慮以非全資擁有公司或其他方式持有的資產作爲資產證明。

根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申請人須向香港投資推廣署署長證明並使其信納,在按"新計劃"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申請人須證明其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的淨資產,主要是用於清晰顯示其有能力符合"新計劃"下的投資規定。

關於理財通,許正宇指出,香港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目前正爭取儘快讓兩地合資格且有意參與的證券公司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持牌法團應已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擁有不少於1億港元的繳足股本和股東資金、在分銷基金及/或債券方面具有至少三年經驗、在過去三年內任何12個月期間的交易額不少於5億港元,及設有完善的監控系統。此外,與適用於銀行的現行安排類似,持牌法團在提供"跨境理財通"服務時,應與一家或多家合資格內地券商建立合作安排。

虛擬資產相關措施方面,許正宇指出,根據規定,持牌法團如有意從事涉及虛擬資產的任何活動,必須預先通知香港證監會,而註冊機構則須通知香港證監會及香港金管局。一般而言,獲發牌或註冊的中介人就所受規管的活動通知相關監管機構後,便可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而無需申請修改發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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