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棕櫚股份(002431.SZ)發佈公告,公司及相關人員於2024年5月3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河南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44號)《關於對棕櫚生態城鎮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具體情況如下: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3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爲虧損4億元至5.2億元;2024年3月15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預計2023年度淨利潤爲虧損7億元至8.8億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其中2023年度淨利潤爲虧損9.4億元。公司2023年度業績預告、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披露的淨利潤與年度報告存在較大差異。
上述行爲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董事長汪耿超、總經理張其亞、財務總監李婷、董事會祕書馮玉蘭對以上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河南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汪耿超、張其亞、李婷、馮玉蘭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