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天寶集團(01979)發佈公告,根據上市規則第17.13條,第17.02至17.04條及第17.06至17.09條適用於上市發行人的主要附屬公司的股份計劃,視同該等股份計劃爲第17.01(1)條所述的發行人股份計劃。天寶電子(惠州)爲公司的主要附屬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7.13條,天寶電子(惠州)股份獎勵計劃作爲公司的主要附屬公司的股份獎勵計劃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7.02條及須在股東大會上經股東批准後,方可作實。
於2024年2月28日,天寶電子(惠州)董事會(根據天寶電子(惠州)股份獎勵計劃的規則)及董事會議決(其中包括)向天寶電子(惠州)兩名僱員有條件授出合共1070萬股天寶電子(惠州)獎勵股份。根據上市規則第17.03D(1)條及上市規則第17.04(1)至(3)條,有條件授出須經獨立股東批准後,方可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