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新耀萊(00970)發佈公告,有關申萬宏源融資(香港)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人)於2023年10月5日代表施清流先生(第一被告人)按每股0.9港元提出之自願性有條件現金要約,以及陳健強法官於2024年1月18日頒下之禁制令。
於2024年2月6日,黃國瑛法官頒下裁決,併發出針對第一被告人之禁制令,禁止第一被告人:“進行、繼續進行或採取任何步驟進行或實行任何作爲,以宣佈就所有公司股份提出之全面要約成爲無條件及╱或允許全面要約成爲無條件及╱或以任何方式落實全面要約或視全面要約已成功完成,惟不損害至今已根據收購守則規則17接納全面要約之股東之撤回權利,以及第二被告人及╱或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如被要求)有權向該等股東發還相關股份”
第一被告人作出之自願承諾仍然有效,即第一被告人承諾不會進行下列各項: (1) 於全面要約尚未失效之時間內,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合法或實益持有970股份之人士或他們之受僱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行事之人士,以促成或訂立任何安排或交易,從而以每股90仙以外之價格買賣及╱或收購他們之970股份;及(2) 不得向任何合法或實益持有970股份之人士或他們之受僱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利益、好處或任何性質之代價(根據全面要約之要約價每股90仙除外),以換取接納全面要約所載要約或訂立涉及任何970股份之任何性質買賣或交易。
雖然黃國瑛法官駁回針對第二被告人之該等傳票,但公司認爲,由於第二被告人(根據授權代表第一被告人行事)僅因被強制參與該等法律程序而須受法院裁決所約束,故對全面要約之結果並無實際影響。由於根據該禁制令第一被告被禁止進行、繼續進行或採取任何步驟進行或實行任何作爲,以宣佈全面要約成爲無條件,故第二被告人(作爲第一被告人之代理人)亦將無法繼續進行全面要約。基於法律意見及內部檢討,公司已於2024年2月7日申請短暫停牌。
公司正在積極監察市場活動,並將繼續徹查此事。此警戒監察行動彰顯公司堅定不移地致力於保障股東利益,確保公平對待所涉各方。公司致力於提高透明度,確保對任何可能影響股東價值的市場活動進行最嚴格的監控。
應公司要求,股份已由2024年2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9分起於聯交所短暫停止買賣。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由2024年2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正起恢復股份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