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夢潔股份(002397.SZ)發佈公告,公司擁有表決權第一大股東長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簡稱“金森新能源”)以及簽署金森新能源部分股份《代持股協議書》的受託方李國富和委託方劉必安於2023年11月2日、3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2024年1月22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據悉,2022年6月29日,金森新能源經湖南夢潔家紡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湖南夢潔家紡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李國富持有金森新能源42.623%股權,劉彥茗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9%股權,劉彥茗爲金森新能源法定代表人。李國富與劉彥茗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李國富實際可支配金森新能源75.4099%表決權,李國富爲金森新能源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經查,李國富於2022年6月21日與劉必安簽署《代持股協議書》,《代持股協議書》載明劉必安委託李國富代爲持有金森新能源股權,委託持股比例爲42.62%。劉彥茗於2022年3月10日與劉必安簽署《股權代持協議》《法定代表人代持協議》,《股權代持協議》載明劉必安委託劉彥茗作爲代持人,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89%股權;《法定代表人代持協議》載明劉必安系金森新能源實際法定代表人,劉必安委託劉彥茗作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
劉必安在詢問筆錄中承認設立金森新能源、籌措資金用於收購公司,並委託李國富、劉彥茗代其持有股權,是金森新能源的實際控制人。金森新能源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未如實披露劉必安爲金森新能源的實際控制人,而是將代持股權的李國富爲金森新能源的實際控制人。因此,金森新能源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關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金森新能源作爲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關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三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行爲。
李國富未如實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實,其作爲金森新能源的執行董事,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導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彥茗未如實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實,其作爲金森新能源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導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必安作爲金森新能源的實際控制人,籌措資金、設立金森新能源用於收購公司,安排李國富、劉彥茗爲金森新能源的名義上的股東。劉必安未如實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實,組織、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導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湖南監管局擬決定對李國富給予警告,處以100萬元罰款;對劉彥茗給予警告,處以100萬元罰款;對劉必安給予警告,處以150萬元罰款;對金森新能源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