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東湖高新(600133.SH)發佈公告,公司於2023年12月2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出具的《湖北證監局關於對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楊濤、史文明、餘瑞華、段靜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是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披露義務。2022年公司向關聯方湖北鴻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鴻盛)提供工程施工服務,交易發生額4.91億元,公司於2023年7月13日進行補充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
二是關聯擔保未及時重新履行審議程序。2020年12月,子公司湖北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爲湖北鴻盛申請的18.24億元項目貸款提供不超過9.95億元差額補足承諾。2022年湖北鴻盛成爲公司關聯方後,公司未及時就與湖北鴻盛存續的關聯擔保重新履行審議程序。
三是2022年年報部分數據披露不準確。由於統計口徑問題,公司對前五大客戶應收賬款、在建重大項目中部分項目收入成本和回款、關聯應收應付等披露雖未影響合併報表數據,但存在披露錯誤。
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等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湖北監管局決定對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楊濤、史文明、餘瑞華、段靜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