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1月4日,香港聯交所公布對福森藥業(01652)及五名現任董事的紀律行動。香港聯交所譴責福森藥業有限公司(01652)、主席兼執行董事曹長城先生、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曹智銘先生、執行董事遲永勝先生、執行董事侯太生先生及執行董事孟慶芬女士。
香港聯交所進一步指令:每名董事須完成24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包括《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
于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該公司向一家由主席曹長城先生持有50%權益的公司作出二十筆墊款(合計約2.58億元人民幣)以及兩筆5,000萬元人民幣的付款。該等墊款既沒有擔保,也沒有任何書面協議作證,並且沒有書面約定還款期限。
根據《上市規則》,這些交易的規模及關連性質意味着該公司必須就交易進行披露及尋求獨立股東的批准。但是該公司未有遵守這些規定。此外,由于該公司已于2018年7月上市,其必須在進行該等交易時咨詢其合規顧問,而該公司亦未有做到這一點。
該公司主席曹長城先生于交易發生時是收款公司的法人代表、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但他否認對交易知情。
各董事表示有收到月度財務報表,並且充分知悉該公司的財務狀況,但是他們當時並沒有對該公司應收款或現金結余的任何變動提出疑問,因爲他們關注收入和利潤多于資金流動性。
該公司發現該等交易違反《上市規則》後進行了內部監控檢討,當中發現了有關監控、識別、批准及披露關連交易及貸款方面有多項不足之處。